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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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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权利救济体系

第一章 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 第二章 权利救济体系里的重点问题 第三章 民事诉讼

我们知道救济的设定是现代法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侵害就要必须设定救济。这个要是救济制度不设置的话,所有的权利都可能落空,那么这个第六讲里面我们主要讲清楚的是这个权利救济体系的框架是什么,然后对我们最特别关心的比如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内容需要讲一下。

这个我先讲第一个方面,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在我们国家里一个制度设定下,它主要分成三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救济,一个是行政救济,还有一个司法救济。

社会性救济指的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保护和救济的救济类型,那么这个是社会性救济。 第二个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指的是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或受到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与保护和救济的救济形式,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和法律援助等等,分别具有行政职权的法定机关和行政机构进行受理。

所谓司法性的救济,指的是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的程序对权利的纠纷或权利的侵害行使救济,那么在我们国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事诉讼三大诉讼类型,这是一个对整个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的一个描述。

关于整个权利救济体系里面,我觉得重点要展开的问题,主要是这么几个,这是我们讲课的第二个打方面。

第一个 在那个行政救济里面我们列到了有一个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个什么东西,这是需要做特别解释的,所谓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的特别制度,它讲的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律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里面,从的性质角度来看,主要是项政府的责任。我们这里要特别搞清楚的问题是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个规定具体在法律条例的第三章,公民需要对下列的事项应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总共有这么五种情况。

第一种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那么可以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国家赔偿就是整个责任承担是国家,有公民向国家提出来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法律援助允许的。当然你说其他的社会主体、组织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不能允许的。

第二个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个时候你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个请求发给补恤金或者救济金的那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第四个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第五个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这里面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权利了,那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援助,而且各个省、市我们根据自己本地的情况那么法律援助的条件有所扩大,但是前面讲的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援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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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你像浙江可以申请援助的情况就已将远远突破了我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几种情况,也就是说对一个社会主体而言,像我们浙江省这个层面上,可能有些所提供的救助途径在法律援助这个层面上走得更远或者是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是关于权利救济体系里面要展开的第一个方面。

关于权利救济体系里面要展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在司法救助这个版块里面特别要注意的有关民事诉讼在提起的时候,在那个运作的时候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我觉得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大概是可以分成这么几个。

首先一个我们要注意就是诉讼时效,其实我们在第一讲里面已经讲到过对权利的行使有个时间上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设定主要是两个通道,一个是期限,一个就是诉讼时效。那么第一讲讲诉讼时效 主要是从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角度来讲,那么接下去我觉得从权利的救济这个角度,从民事诉讼这个角度,对诉讼时效大家可能觉得要特别要了解,在这个角度大家可能会认识到是一个特别需要了解的知识点。

所谓诉讼时效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个有效的期间或者是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效制度我们大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就是你要主张权利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使,如果不行使,那么你这个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我们首先要考虑到这时间到底是多少,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个诉讼时效的时间段,我们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叫诉讼期间,总体上分成这么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你的这个诉讼有效时间有两年,也就是说一般的债权、债务,一般的物权侵权的主张时间都是两年,特殊情况下有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按照它属法律规定,第三个就是不管是哪一类权利的权利行使的时效它的最长的时效都是20年,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你20年超过就是不能行使了,所以关于时效这个问题上一般情况下是两年,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特殊规定,但不管怎么样不能超过20年,是这么三个时间段。

那么这个里面关键的是特殊时效它是哪几种 ,这个 就不太好举例,其实是相关的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你比方说民法通则里面第136条有个规定,下列诉讼有效为一年,它不是说是按通常的时间,比方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是一年,不是两年,比方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那是一年,拒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它的诉讼有效是一年,不是两年,继承物品,继承财务被丢失或者被亏损,那是一年,那么这种特殊的规定我们总体来说不是特别多,但是大家实行时特殊情况还是要记牢,不能因为你的诉讼有效是两年,所以你这个房子出租,它租金不付,然后你到法院去告,你还以为是两年诉讼有效。其实你等一年半以后或者一年半的时候你去告的时候你的时效已经过了,这是特殊情况的问题大家要注意,总的来说要记牢一点,这是对诉讼有效要注意的第一点。

关于诉讼有效要注意的第二点,就是说诉讼有效里面有一个中断制度,就是说假如说某一些特定的事又发生了,那么已经计算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消灭,对,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中断制度有什么作用,对我们现实生活有什么意思,我假定张三欠你50万块钱,然后 欠了以后一直还不出来,那么你知道你享有主张权利最多有两年,就是我们一般的诉讼期效两年,你这个是属于债权、债务,所以说是两年,得到的情况他还不出,你必须要在两年之内向法院告,但是你知道向法院告告也没用,这个时候怎么弄,你就没办法啦,那就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说张三欠你50万块钱,然后一直不肯还,那么一般情况下面超过两年你就不能请求法律保护了,但是如果说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那么这个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发生作用以后,就不是说你不光光是两年之内必须要到法院去告,你可能时效要重新计算,这个发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什么啊,一个你向他提出请求,如果说你曾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假定他还不出,你一直知道了他还不出,但是你向他催讨过,催讨过了以后,从催讨的那一天起诉讼时效中断,这是一个请求,你向他催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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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他承诺,比方说他来还过部分钱,或者说他答应来还的,诉讼时效中断,第三个,起诉,你如果起诉过了,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中断时间开始又开始重新计算法律时效,所以也就是说为什么有些时候比方说我们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现钱讨不进,或者对方欠你的货款不进来,我们要给他写个信,要催他,然后为了保证讲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讲到底为了诉讼时效中断。然后你向他讨过了,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当然你说我口头讨讨行不行,电话讨讨行不行,那口头讨和电话讨发书面通知,实际上都是同一个意思,就是一个意思,无非就是口头的请求方式你证据不能留下来,你到时难以向法院举证,所以说你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最好还能让他签个字,说明向他讨过,那么这个就是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里面作为一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来讲,诉讼时效中断作为诉讼时效制度里面其中的一个小制度来讲,对你这个权利是有关系的,这是诉讼时效讲的第二个方面。

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管辖,所谓诉讼时效的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中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内部分工,比方说你跟某个企业发生纠纷,比如说你在杭州,对方企业在宁波,那你诉讼时效的管辖就要解决什么问题 ,一个是由杭州的法院来管还是宁波的法院来管,第二个是要解决杭州城里面的西湖区法院管、上城区法院管还是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管,宁波的话,如果宁波管的话,宁波江东区法院管还是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是地方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这是第二个层面,诉讼时效的管辖讲到底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前面那个问题,我们讲地域管辖在杭州管还是宁波管,后面那个问题是级别管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管的问题,我想大家有些可能是清楚的,总体上来说这里面贯彻几个原则。

第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主要是看你案件的争议的标定额的大小,还有你像那个其他的各种因素,在民事诉讼里面主要看你案件争议的标定额的大小,标定的大,中级人民法院管,标定的小,基层人民法院管。那么每个省有权毒自己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上这么来分工都一套规定,浙江也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哪些情况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哪些情况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这是一个级别管辖我绝大难度不是很大,根据那个高级人民法院那个解释,一个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关键是地域管辖,是在杭州管还是在宁波管的问题,那么前面这个案子里面杭州管还是在宁波管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在法理上讲,在表述的时候,总体上有一些原则,这里面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即被告,就是说你杭州的一个企业和宁波的一个企业方式纠纷,然后到底是由我杭州的法院管还是宁波的法院管,总体上贯彻一个原则,谁当原告,谁当被告,如果你起诉他,那么你要到宁波去告,如果他起诉你,他要到杭州来告,这就所谓原告即被告原则,也就是说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告,制度上为什么这么设定,由很多合理的因素,比方说你起诉对方当事人,那么有可能你是有理由的,也可能没理由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面原则上设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总体上是比较合理,否则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别人告一下,然后告的时候你因办出差去了,可能涉及到这种情况方面的防止,所以我法律中的原则,这是一个地域管上确定范围,确定的一个知识点。

第二个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时候按照法律特别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一些特别的规定,那个时候不一定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说几个事情。

其他的 就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来确定管辖问题,举个例子,比方说破产案件纠纷,破产案件纠纷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比方说在杭州,然后债债权人在宁波,或者说上海,不管怎么样,是由你债务人的所在地就由杭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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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管理,这是一个由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你比方说其他还不有这个还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不动产的纠纷,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不管我们连个当事人在哪里,比方说我这个企业在杭州,你的企业在金华,但是我们争论的房子在上海,那么就由上海受理,上海的相关法院受理。这是一个反正是特殊的规定,这是关于管辖问题。

第三个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什么,起诉的时候要注意是问题,第一方面就是你起诉必须要符合起诉的条件,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108条规定,这个起诉的条件有这么几个,第一个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个有明确的被告,第三个有具体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个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的。那么这是四个起诉的条件,这四个起诉的条件关键是理解上的问题,你比方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你必须是是跟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不是的,那就不能成为原告。

举个例子,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就比方说你张三,你有个儿子叫张小三,然后人家向你借钱,你是老头,你没钱,然后你就跟张小山说,也就说跟你儿子说借他10万块钱,那么那个人跟张小三签了个合同,张小三拿出来了10万,对方写了个欠条,受到张小三10万块钱,借款人,最后合同签好了,款项付掉了以后,对方十万块钱没有按期付款,这个时候你儿子就说,老爸,当时是你说的借给他钱,现在他钱不还给我,你帮我去讨,这个时候这么弄, 你比如说向法院起诉是不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108条规定 ,因为你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借款当事人是张小三,然后 你也没有真正借出过款项,是张小三借出的,那么以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告张小三,这所谓的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不符合108条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个案子里面只能是张小三,张小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起诉的时候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个搞清楚了,要注意的问题,类似这类的问题。

这类问题在这里面在诉讼过程还有很多,比方说要有明确的被告,你去告谁,你要清楚,比方说他是个企业但的董事长,然后他这个企业欠你多少钱,企业没钱了,亏掉了,或者资不抵债了,然后你向董事长去告,你不能说应该是一个明确的被告,应该是企业,而且这个明确的被告含义里面还包括有具体的地址,联系方式和被告是不是存在,所以你要向法院的明确材料,这是作为原告起诉的时候的条件。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期间的计算,这个问题特别重要,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需要特别了解的,所谓期间就是前面讲的类似诉讼期间的期间,这个期间的计算 ,是指的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某种诉讼行为所必须的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比方说我们说个例子,比方说你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以后,会看到里面有句话,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 在15天之内,好这个15天就是一个期限,然后15天之内计算就是你要掌握的问题。这个期间问题 ,我觉得你具体的可以在按照法律的规定然后你去查,比方说我上诉期有多少天,然后是这么来弄。这个我是觉得问题不大,关键是期间到底是怎么来计算的问题是要清楚,我说的十五天之内上诉,如果说是这样的话,那么你要考虑这个十五天怎么来算,比方说今天收到的判决书,然后 今天是一号,然后你十五天,是到十五豪为止还是到十六号为止,法律上有个原则,凡是期间在计算的时候,期间,计算期间的时候,这个行为发生的当天,比方说你受到判决书的当天,是不计算在内的,这个十五天今天一号开始,要从2号才开始计算,这是一个关于期间计算的时候,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它的计算要从次日开始算,这个民诉法就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十五日内,是指收到判决书内起十五天内,这是一个关于时间的起算,法律里面的时间起算都存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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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要在期间的起算里面注意的问题 ,就是说同样是判决书,你有受到的那个时间,也有法院寄出的时间。

接下去 期间的问题就是期间的最后一天这么来算,这个问题 ,就是说总体上采用一个什么原则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假如是节假日的话,那么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最后一天,最为期间届满。

关于期间计算的第三个问题 ,就是期间的计算它是不包括邮寄等路上花的时间,也就是,比方说当事人你如果说向法院递交材料,你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你自己本人送过去,也可能比方说是你是邮寄过去的,你送过去的,当然是要在十五天之内比方说上诉,你就十五天之内根据刚才的计算方面,第一天不算,当天不算,次日开始算,次日之后十五天然后你有没有碰到节假日,然后 碰到了往后延,如果说没碰到你就是那一天,你必须那一天送过去之外,直接送的按照这个方式。

这个两方面,从起算的角度和截至的角度讲到了期间计算的两个要点,我觉得期间的问题是我们在民事诉讼过程要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等于说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时间关系讲到这,我想权利救济体系里面的第二大方面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就这两个,一个法律援助一个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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