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1、仪器、设备过错责任追究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 (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
(3)未经所长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 (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2、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责任追究
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
(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 3、技术检测过错责任追究
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
(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 (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 (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
(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 (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 4、廉政建设
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 (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
(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 (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未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 (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 (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7、全所人员严格执行 (1)严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 (2)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 (4)严禁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 (5)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礼品、宴请、高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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