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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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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中医药服务能力

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24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7 【实施日期】2014.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4〕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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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中医〔2013〕1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围绕“服务更可靠,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一)2013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4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3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提供中医药服务,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类别医师,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1.到2014年底,5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4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到2015年底,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 / 3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提升工程实施工作,成立县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陈国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詹 良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杨 锋 县卫生局副局长 叶 军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邓奇文 县财政局副局长 林 飞 县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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