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预防或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障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 范围
1.1 集团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签订的各类经营合同。
1.2 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签订的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营合同。
1.3 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在伍仟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营合同。 2 引用标准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 工程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 3 术语和定义
集团公司是 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 4 职责和分工
4.1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4.2 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发布实施本办法。
4.3 集团公司分管企业发展部的副总经理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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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4.4 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各类合同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及附件材料的汇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发放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检查,交流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4.5 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设立专(兼)职法律顾问,负责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4.6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委托的律师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处理合同纠纷,以及纠纷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4.7 集团公司机关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设立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各分、子公司设合同管理员,监督合同履行等情况,建立合同台帐,负责合同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书、电报、图表、变更、解除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统计上报以及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参与合同评审。
4.7.1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
4.7.2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同、工程分包合同。 4.7.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4.7.4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贷款、担保等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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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刻制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依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正确使用。其它各部门或分公司因工作需要刻制合同专用章,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可再行刻制并统一编号,参照行政办公室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正确保管和使用。各子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负责刻制、使用和保管。
4.8 集团公司其它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性质,由与其业务相关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管理。
4.9 合同经办人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签约承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前的可行性调查报告负责。合同签订前,应详细调查、掌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下列情况: 4.9.1 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4.9.2 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 4.9.3 有无履约能力;
4.9.4 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 4.9.5 合同标的真实性; 4.9.6 其它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4.10 合同签订前,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或单位公章。
4.11 合同须经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合同评审以会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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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会议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1.1 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或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签订合同的文本;
4.11.2 签约承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采取会签的方式,由相关部门签署书面意见,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评审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在评审会议记录上签字; 4.11.3 按照合同评审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形成正式的签约文本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4.11.4 法定代表人批准该合同文本。
4.12 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合同中技术性内容的适宜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合同评审应执行《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控制程序》 (ZTJS/CX 14-2004)的有关规定。在合同评审中,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含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对合同中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合同评审中应保证给予审查部门合理的审查时间。一般合同为3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合同为6个工作日。审查部门应当在不迟于上述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到签订合同阶段,应当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应就合同有关问题的合法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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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合同签订人对所签合同实行全过程负责制。
5.2 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签订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5.3 项目经理部可以在其上级法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5.3.1 项目经理部(或工程指挥部)应当设分管合同的副经理或由一名副经理分管合同,负责合同履行及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5.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项目经理部及各单位直接收付物料、设备和各种款项的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经办人持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并制作收付清单,由双方经办人签收留存。
5.3.3 除项目经理部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分包外,严禁合同执行部门对外签订包括分包在内的任何合同。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3.4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加盖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5.4 融资租赁合同、投资联营合同、担保合同,以及涉及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重大权益的其它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审查、备案。
5.5 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集团公司、分公司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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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理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办公室在使用合同专用章前,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出借或使用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
5.6 合同内容涉及集团公司不同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约。
5.7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参照有关机构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公证或鉴证的,应当进行公证或鉴证。按合同约定结算时,应根据在合同文本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号进行银行结算。票据结算必须规范填写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严禁使用收款人名称空白的支票结算。
5.8 所签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文字表达确切无歧义,无空白项。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做好签证。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对上述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应在三日内书面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
5.9 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10 当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法。如果符合法定变更或解除条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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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因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提出索赔。
5.11 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按约履行外,将情况三日内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及企业发展部。
5.12 合同中应订立违约处理条款,且注明合同纠纷审理机关为我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铁路运输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经办人员,必须在五日内报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由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研究后提出解决意见。如果需要仲裁或者诉讼,由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统一登记,安排代理人参加。各分、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的书面同意,均不得私自外聘律师进行代理。
5.13 集团公司机关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前十日,将本部门、单位的半年、年度《合同管理统计报表》及《合同管理统计分析》上报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每半年对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3.1 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13.2 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5.13.3 合同管理信息的编制和分析工作; 5.13.4 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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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5.13.6 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5.13.7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5.14 对认真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合同管理有关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合同执行终结后,未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对有关人员按合同标的额5‰以内进行奖励;对防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总额在万元以上的人员,合同经办单位应提出奖励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无标的额的合同,执行终结后,未发生任何纠视合同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5.15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损失额的5‰以内进行处罚,并视其情节分别追究责任人与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5.1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而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和罚款的;
5.15.2 由于经办人员或领导的失职、渎职导致被诈骗或与对方恶意串通的;
5.15.3 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贪污、受贿,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5.15.4 因所签合同不规范、不严密,导致履行发生纠纷的; 5.15.5 合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落实,合同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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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附则
5.16.1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规定为准。 5.1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6.1 集团公司合同评审表。 6.2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登记表。 6.3 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
主题词:企业管理 合同管理 通知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4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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