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分析会议制度
目 的:建立质量分析会议制度,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的再发生,保证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
三、责 任 者:总经理、生产副经理、科技质量副总经理、质保部、生产部、供应部。 四、正 文:
1、质量分析会议建议的提出者可以是本公司所有员工。 2、需如开质量会议的情况有(有限于此):
2.1 长期以来由于质量问题而不能投产供应市场的品种,长期解决不了的质量问题; 2.2 原因不明的退货事故; 2.3 药品保存期不满一年的品种; 2.4 留样观察不稳定的药品;
2.5 凡要提高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和列入争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品种; 2.6 用户投诉提出质量问题的品种;
2.7 检验时发现连续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的品种。
3、质量分析会议建议提出者向所属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领导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3.1 如建议不合理向提出者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3.2 如建议合理且本部门能自行解决,应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召开质量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措施,规定执行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作好质量分析会议记录交质保部。 3.3 如本部门不能解决,应尽快将建议转至质保部,由质保部安排处理。 4、质保部收到各部门转来的“质量分析会议建议表”,审核后视情况如下处理: 4.1 如建议不合理,写明原因退回该部门填表人;
4.2 如建议合理,对一般性质量问题由质保部组织质量分析会议,分析处理;对重大问题和涉及多部门的质量问题,则报请科技质量副总经理召开公司质量分析会议。
5、公司质量分析会议由科技质量副总经理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参加。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措施,规定执行责任人和完成之日期,并作好质量分析会议记录。
6、对提出整改措施要定期检查,逐项落实。
档案的借阅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第二十二条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三章第九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100元~5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第六章第十四条,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500元~10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六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11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11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11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第三条11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11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11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 第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原则上所有的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内,并注意随时锁好,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条未经11各单位负责人或总公司主管该单位的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条需用印时应先填写(使用公章申请表》,经11各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员用印。
第八条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绍信)等应复印,以留存备查。 第九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上盖印。
第十条用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编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详见附件《使用公章申请表调》)。
第十一条合同用印应按照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法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未履行用印登记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员和11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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