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文昌 ,经营地址为 。
(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其身份证号码是 ,家庭地址是 。
鉴于乙方在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处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并因该工作增进知识、经验、技能,且同时甲方对乙方每月支付保密津贴,因此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与乙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保密协议,保护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同意,如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离职的,则乙方仍然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直至本合同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或者直至甲方宣布解密。 二、 商业秘密
本合同约定项下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可用于销售或经营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系以何种媒介储存或记录),无论是否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的服务流程和模式、市场推广计划、价格策略、投资计划或目标等; (2) 甲方之各类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有客户信息、甲方计算机系统形成的
各类和客户相关的信息、乙方或甲方其他员工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类和客户相关的信息,甲方为客户建立起的采购记录等服务档案,各类合同(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数据库等;
(3) 甲方之销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销售业绩、销售成功率、销售方案、报价单
等;
(4) 与甲方管理有关之方法和经营情况的内容和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义务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
(1)将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2)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商业秘密;
(3)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4)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上述条款中所称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是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应当遵守甲方已经制订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制订并公布的保密制度。 四、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1、 对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在工作或者其他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件、电
子文件等,均统一上交行政部门管理,乙方不得自行留存;
2、 在参加相关会议或者内部讨论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如乙方非记录人的,则不得
进行记录;
3、 遵守甲方现行或本合同签署后制定的保密制度。 五、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
何属于第三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和取证的费用,根据仲裁、判决或者调解的结果确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乙方必须予以等额赔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在维持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前提下从甲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六、返还义务
乙方在离职之前应立即将其在甲方处工作或服务期间自甲方处所获得的、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或由其掌管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其复印件、电子文档)或物品以良好状况返还甲方。如甲方对乙方的返还工作有异议的,有权聘请第三方对乙方进行离职审计,已确定乙方的返还义务已经全部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及物品带离甲方办公场所。
资料为:档案、记录、电子文件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资料。 七、提交义务
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其所有职务发明创造和与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都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将其职务发明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及时以文字形式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方式做出报告。 八、后续义务
1、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叁年内,不得雇用甲方
之任何员工,试图劝诱或企图影响甲方之任何员工离职或从甲方任何客户或供应商招揽业务。
2、 乙方在与甲方解释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叁年内,不得在对甲方
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人或其他企业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权益或职位,或向这些人或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如成立或应聘于或服
务于类似甲方业务范围的企业,应书面通知甲方。
九、特别情况
1、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与公司有关的
消息和信息。
2、 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如下情况,即其虽被公众所知,但
未产生使用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所知的知识,秘密信息整体仍具有保密价值,因此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被公众所知的情况,不影响乙方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如该违约金金额低于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对进行赔偿,并且甲方有权采取其它适当措施以保护自身之合法权益。 十一、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乙方以实
际行为拒不至甲方处履行劳动义务,或者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
为,或者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造成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的实际行为。 2、 上述行为的实际发生时间为离职的开始时间。
3、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
条款的法律含义。
4、 本合同以中文制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日期: 年
乙方:月 日 签字: 年月 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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