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门窗、幕墙进行施工图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文本(GF-2000-0209)及其它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国家及地方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发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4 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室内装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省、市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 3.3 有关设计事宜的函件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乙方对南京江北质量技术检测中心项目进行检验楼室内装饰设计,检验楼建筑面积为10619m2。
第五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2 建筑、结构、水电等 相关电子图纸 1 第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各平、立面详图、节点详图、插座布置图、照明布置图,给排水走向图,各部位立面1 图与剖面图(含强弱电、开关、立面详细布置)、开关控制图、厨卫墙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 2 3 4 效果图 主要装饰用品概算表 全套设计文件电子版 第七条 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取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计取,设计费用共计 元。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30% 40% 30% 付费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定金) 施工图、工程量概算交付,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五个工作日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支付 1 4 1 8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延期,则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7天及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本份设计方案知识产权归发包方所有,未经发包方许可设计人不可以对外泄露或做其他用途。
8.2 设计人责任
8.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8.2.2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出必要调整补充。
8.2.3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8.2.4 设计变更:
(1)设计成果得到发包人确认以前,发包人提出的各类合理变更要求,设计人应满足且不能增补变更设计费。当变更工作量确实较大,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设计错误或设计不合理而进行的设计变更调整或返工,无论其工程量大小均不能增补设计费。
(3)设计成果得到发包人书面确认以后,如发包人要求重大调整,以致设计人设计须部分返工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8.2.5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的图纸解释及指导工作。设计人应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指导5次以上,陪同业主购买材料三次以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合同生效后,若设计人不履行职责,发包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载明违约事实。如果设计人在发包人发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违约,则发包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中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若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以上
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发包人。
9.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9.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它
10.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4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代建人及承包人三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肆份。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合同订立时间:
发包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代建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承包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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