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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

来源:意榕旅游网
1.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

清末至民初这个历史时期,正值中国封建主义教育向资本主义教育发展的转折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旧教育走向新教育的过渡时期,也是我国教育与西方教育相融合的时期。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反抗外侮,追求富强成为近代中国最急迫的社会政治问题。作为封建社会支柱的封建教育制度和科举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并成为资产阶级新学冲击封建主义旧学的主要批判目标。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的改革。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 19O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党章程》,该章程分为《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校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六个部分。这一章程虽经正式颁行,但并未实施。但从形式上看,它对当时的新学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是当时比较完备的具有现代学校系统的“新教育”制度,因而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1904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人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除规定学校系统外,还规定了学校管理体制、教授法及学校设置办法等内容。该法规自颁布后,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钦定学堂章程》规定,“无论何色人等皆受此7年教育”。《奏定学堂章程》改义务教育为5年,并作了如下解释:“初等小学堂为养正始基,各国均任为国家之义务教育。东西各同政令凡小儿及就学之年而不入小学者,罪其父母,名为强迫教育。” 1906年,学部(即当时的教育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计10条,规定“幼童至7岁须令人学,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兄”。 这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当然,这在当时只能是一纸空文。1909年,清政府为推行义务教育,先拟在北京试行,“以为各省之倡”。但调查结果,须在北京设置小学多处,而经费却无处筹措。于是清政府最终决定“先从教育皇室近支子弟为提倡教育之入手”。这是对清政府普及教育的一种讽刺。

除了上述法规,清政府于 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内容所及包括教育行政、学校制度、招生考试、文凭发放、毕业奖励、留学考选、教员培训等方面。这些教育法规大都取法日本,有的是直接抄袭过来的,因此并不切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些教育法规还保留有不少旧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的色彩,反映了清末统治者的意愿。但是,清末的教育立法毕竟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期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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