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
兹证明赵渭萍同志,在我单位从事工程预算工作共2年,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西安财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 1 月 11日
兹证明王圆圆同志,在我单位从事工程预算工作共2年,工作期间,该同志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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