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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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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1

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管理, 保障公司信息安 全,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汇编整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有涉及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简称信息安全人 员),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录用与入职

第三条信息安全人员招聘、 录用一般流程参考 《人才引进与 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对拟录用信息安全人员应进行详细的背景调查, 对其 经历背景确认无误后才可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信息安全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劳动 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纪律、保密及其他方面条款。

第六条对信息安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时, 应加强信息安全规 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将制度掌握及执行情况纳入试用期考核。

第三章信息安全规范

第七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应严格遵照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八条未经公司同意,信息安全人员不得复制公司资料, 不 得

将公司机密资料向公众展示、 发行,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公司机 密资料或产品。

第九条信息安全人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 应事先

征得公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 求领导意见。

第十条信息安全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盗窃、欺诈、胁 迫等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人事秘密、财

务(税)秘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公司的 技术成果。

第^一条信息安全人员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 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人员在传阅文件时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 围,不得与无关人员或在公共场所谈论,不得擅自翻印、复制、 抄袭或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

第十三条需销毁的文件资料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集中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核心技术岗位的员工, 如中途离开公司,自离 开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本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信息安全人员在公司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技术秘 密、关键技术及其他机密信息的, 在离职后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其 所熟知有关公司机密的信息。

不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人员时刻注意保密性。暂时离开办公桌 时,一定要把正在办理的文件翻转过来, 离开办公桌时一定要将 印章及机密文件锁起来。 工作中不得翻阅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复 印件、报告等。第十七条如发现违反公司保密规定,造成或可能 造成失密、泄密后果时,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对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 ,后果严重时,公司将依法最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有权要求泄密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公司 有权选择按下列情形计算赔偿标准:

1、泄密员工及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 经济

损失。

2、泄密员工及其有侵权行为的第三方因使用甲方的技术成 果而

获取的全部收益。

第四章工作卡管理

第十九条对公司各类门禁卡的管理严格按照 《员工作证件管 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门禁卡的发放严格按照使用者的不同开放使用权 限。 第二十一条门禁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 1) 出入门禁卡仅限持卡者本人出入公司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未经允许不得带无关人等进入公司。 因他人冒用或带无关人等出 入公司而造成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机房门禁卡仅限有出入系统机房权限人持有使用,严 禁借给他人使用, 不得带领他人进入系统机房。 因他人冒用或带 领他人

出入系统机房的,一律视作违纪行为,根据《员工违纪行 为处罚管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如造成损失的,持卡人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离开公司, 需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门 禁卡退卡手续。

第五章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来访严格按照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办公区域由保安人员 24 小时负责监控,尽 职检查来往车辆及人员,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第二十五条系统机房重地 24 小时有专业工程师值班,外人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重地,进出必须登记,实行交接班制度, 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六条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机房重地, 携带工作必需品进入机房必须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参观、 学习和办事 者必须经领导批准,由接待人员安排接待。

第二十八条外部人员接触公司信息时, 遵照《信息安全管理 责任制度》执行。

第六章调动与离职

第二十九条信息安全人员内部调动至其他岗位时, 在接到岗 位调动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日期内依据调动程序办理好工作及资 料的移交手续后才能前往新岗报到。

第三十条信息安全人员离职时,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离职 员

工与指定同事进行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交接单》 ,所有移

交工作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确保资料移交全面、移交后的工作 能够顺利进行。第三^一条离职人员持有公司所发工作证件的, 应退还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信息安全人员离职后应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及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保密条款。

第七章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为视作违纪,详见《员工违纪处罚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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