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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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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

保障对象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3个月填写本表,进行保障资格期满审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

蓝色部分为申请人填写部分。 №:穗公租房申字 号 3 申请人姓名 户籍地址 户籍地所属 区、街(镇)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固话) 正在享受保障方式 张三 保障人口 越秀区 豪贤路 ××街(巷)××号 ××房 越秀区北京街 户籍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大马站 越秀区 豪贤路 ××街(巷)××号 ××房 833×××× 联系电话(手机) 136××××××××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保障家庭应如实申报目前正在享受保障的方式,并在对应的方式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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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姓名 与申请 人关系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 是 是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是 是 是 婚姻 状况 已婚 已婚 未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30000 30000 0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保障情况 张三 申请人 李四 张小 配偶 儿子 44010××××××××××××× 44010××××××××××××× 44010××××××××××××× 广州市××公司 广州市××公司 无 135×××××××× 136×××××××× 137×××××××× 本项内容应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的所填截止日期应为提交申请的日期。 如无工作单位的需填 写“无”,不能留空。 如无收入,请填写 “0”,不能留空。 20000 内容保持一致。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60000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截止 20×× 年 ×× 月 ×× 日,本家庭拥有房产共计 0 套、建筑面积共计 0 平方米(m²),机动车辆共计 0 辆. 本家庭拥有现金共计 180000 元、银行存款共计 180000 元,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价值共计 0 元,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共计 0 元,合计 180000 元。 建筑面积租金 租金补助(元/公租房(廉租房)地址 户型 租赁期限 (㎡) (元/月) 月) □承租公租房 (廉租房) 租赁住房地址 √领取住房 租赁补贴 越秀区豪贤路××号××房 建筑面积(㎡) 40 承租人 张三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租金 补贴金额(元租赁补贴发放期限 (元/月) /月) 1300 1287 201×年××月×× 日~ 201×年××月×× 日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情况:√无;□有,具体是: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无 合 计: 产权人 取得途径及时间 房屋总建筑面积(㎡)占有份额的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现是否居住在该房屋 —— 若无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的,请填写“无”。 承租人 出租人 住房情况 地 址 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情况 无 合 计: 若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 房情况的,请填写“无”。 注:承租直管房、单位直管房的家庭同意于期满审查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承租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不腾退承租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停止领取租赁补贴或退回承租的公租房(廉租房). 其他住

地 址 居住性质 建筑面积(㎡) 2

房情况 越秀区豪贤路××号××房 证件类型 (低收入证、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 低收入证 □租住私房 √借住私房 40 有效期 201×年 ××月 ××日~201×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持有证件情况 保障人员(以低收入证、 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上名单为准) 张三、李四、张小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以上所填内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全部属实,不存在虚报、瞒报及提供虚明材料的情况。同时清楚:根据现行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如本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本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本家庭须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收回房屋、收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等处理决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张三、李四、张小 日期: 201×× 年 ××月 ××日 签字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表内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分别签名确认,并填写日期。填写不1。初审意见: 全的,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监护人。 该家庭 □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符合 / □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符合 / □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2。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3.公示情况: 事处、镇初审、初示意见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异议涉及收入、资产、住房情况,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时予以审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须核查,异议情况 。 4。核查结果: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盖章: 1。 □已会区民政局复核,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 经审核,该家庭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承租直管房、单位公房 平方米; 3.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保障: (1) □该家庭原领取租赁补贴,现继续发放租赁补贴,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该家庭不符合实物保障条件(自有产权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应收回公租房,转为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如该家庭不腾退公租房的,则按照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第 方式处理,不发放租赁补贴。 (2)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补助标准(租金标准的□50%/ □60%/ □70%/ □80%)。 (3)按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 .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原因: 。按照第 方式处理: (1)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每月应发放过渡期租赁补贴 元,过渡期满停发租赁补贴。 (2)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过渡期满仍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发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3)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6.75元/㎡)计租,过渡期满仍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4)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13。5元/㎡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原签订廉租房合同适用)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3

(5)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立即停发租赁补贴 / □立即腾退公租房(廉租房). (6)其他: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市住房 保障部门意见 注:1.请在对应“□”内打“√\";2。本表“其他住房情况”是指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获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住房;3。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未签名或未签注日期的,不予受理;4.保障对象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事处(镇)提交期满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期满审查须知规定的资料。 需提交的资料请参阅本表P4页第四点“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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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审查须知

一、期满审查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即将到期届满的保障对象。

二、期满审查时间

保障对象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3个月办理期满审查,各事处(镇)(下称街(镇))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三、期满审查内容

(一)保障对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情况。

(二)保障对象申报期满审查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全部家庭成员均属于低保、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或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申报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 四、期满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表》(下称审查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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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10区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五、期满审查程序及办法

保障对象申报,街(镇)初审公示,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民政部门(下称各区分局)复核,市住房保障办(事务中心)核定。 (一)发放表格

1。 街(镇)向辖区内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2. 市住房保障办通过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发放审查表、申报表.

(二)保障对象申报

保障对象应如实填写审查表,并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合同租赁期间或租赁补贴发放期满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街(镇)提交审查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镇)核实、公示

街(镇)于10个工作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镇)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公示并核实情况(含经审核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街(镇)加具初审意见后送区分局及区民政局复核。

(四)各区分局复核和核定

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部门于30个工作日内对街(镇)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分局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复核通过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金额;复核不通过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五)市住房保障办核定

市住房保障办(事务中心)审核确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领取租赁补贴的,同意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2。 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六、有关处理办法

(一)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理办法。

1. 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 承租提供的廉租住房的(期满审查前签订廉租住房合同),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该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3. 承租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 6

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处理办法。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

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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