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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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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扬帆计划

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扬帆计划”培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实施年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从粤东西北地区遴选名基础好、素质高、潜力大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名培养对象资助万元,为粤东西北地区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研发水平高、引领作用大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本项目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项目的培养对象,必须具有中国国籍,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身体健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或技术水平;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周岁以下;全职(人事档案关系在当地)在粤东西北地区连续工作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两名主要完成人,或获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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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者。

(三)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四)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第一)。

(五)在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五条 发布公告。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发布申报公告。

第六条 个人申报。个人填写《年扬帆计划培养高层次人才申报书》,经用人单位审核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遴选推荐。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遴选,提出拟推荐的人选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八条 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各地级市遴选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名单。

第九条 确定名单。省人才办对拟入选对象公示天,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入选名单。

第四章 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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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培养对象所在地级市和用人单位要仔细落实相关培养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培养支持力度,为培养对象提供适当配套经费,营造良好的工作科研环境,建立定期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对象担任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推荐进入省级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培养对象须承诺自入选之日起继续在粤东西北地区全职工作年以上。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及用人单位在申报评审或培养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或终止培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向每名培养对象一次性提供万元的专项培养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监督到位。培养对象及其用人单位应设置专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有关地市相关单位对培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对培养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可收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并入选“广东特支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免于评审、自动入选并享受本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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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粤东西北地区已入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不列入本项目培养对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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