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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董决字[2008]6号

来源:意榕旅游网
议案三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或“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批流程,积极有效地开展机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建股份根据现有和未来业务扩展情况,综合考虑股权关系、管理关系、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公司分支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由中建股份作为股东或上级主管单位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永久存续和临时机构。

第二章 机构分类与审批

第四条 中建股份的分支机构可分为三类,按类别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方式:

(一) 一类机构是指由中建股份全资持有或者控股,且由公司直接管理,并对公司影响重大而直接的分支机构。对于一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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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设立和调整事项,应由中建股份企业策划与管理部(以下简称企划部)提出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决定;

(二) 二类机构是指中建股份全资持有或者控股,由公司事业部或委托二级集团管理,对公司影响较大的分支机构。对于二类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事项,应由企划部提出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报董事会备案;

(三) 三类机构是指中建股份不控股,由公司事业部或二级集团管理的机构。一般项目公司可视为三类机构。对于三类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事项,应由企划部提出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决策意见和相关机构的调整结果列入年度机构情况报告,呈报董事会。

第五条 中建股份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投资额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其机构设立事项连同相关投资方案一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批准过的投资预算和业务规划中已明确具体机构设置的,董事会无需对该等机构的设立再次审批,但设立手续办理完成后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中建股份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情况形成简要报告通报所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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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料报批与监管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或调整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备案的,由企划部负责提供如下资料,并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上报至公司董事会:

(一) 中建股份业务部门、事业部、二级企业集团起草的关于设立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地点、经营范围、管理方式、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等;

(二)由二级企业集团提出设立动议的,由其决策机构出具的同意设立机构的决议;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投资收益预测、经营风险分析等;

(四)拟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 (五)设立公司需引入系统外股东的,须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关于设立公司的协议、合同的草案以及系统外股东资信情况简介;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定,机构设立事项须进行披露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条 公司企划部负责搜集资料,并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提交机构设立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有权随时对现存或拟设机构情况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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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企划部应予协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现有机构分类统计表》,其内容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和报备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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