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 ) 浅析我 票据,去》中的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 陈献茗 摘要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是各国票据法普遍的共同做法,票据抗辩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 全性和及时性,票据抗辩反限制是票据抗辩限制适用的例外情况。本丈结合我国 票据法》,简要分析了我国票据抗辩限制 与反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票据抗辩限制反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3・348-01 围家的法律规定【fJ,恶意仅限于故意。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则还包括 重大过失。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前后规定出现一定的 矛盾。《票据法》第13条但书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 、票据抗辩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也称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 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 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 权利人。0 票据的除外。”这显然是以故意为恶意的主观标准,但该法第12条规 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票掘抗辩分为人的抗辩和物的抗辩,其中人的抗辩又可分为直 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和债务人与前债权人之间的抗辩,票据抗辩的 限制只适用于债务人与前债权人之间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 第l3条第1款规定,票据抗辩的限制适用于两种情况:(1)票据债 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2)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 持票人。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 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则包含了故意和重 大过失。笔者认为《票据法》应当明确恶意的标准,使法律规定更为严 谨,适用更为明确。恶意的标准应当不仅包括故意,也应当包含重大 过失。因为无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让 其承担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法律后果,赋予票掘债务人抗辩 的权利,这显得更为合理和公平。 (二)无对价抗辩 《票据法》第lO条的规定容易引起对《票据法》的误读,而且该条 规定并无太大的实践意义。第l0条第l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 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无对价抗辩是指无对价取得票据者,继受其前手之权利瑕疵,票 据债务人与该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转移至持票人。票据债务人 关系。”许多人将其误读为该条使得我国《票据法》笫l3条第l款关于 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形同虚设,并且在实务中,也常常有人以此主张 得以无对价取得为由,行使抗辩权。0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lO条和第1 1条规定,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人 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真实的债权 不享有票据权利,税收、继承、赠与足法定的三种例外情况.但是依法 债务关系来对抗持票人。笔者认为,第10条的规定,其初衷并不是要 而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权利不同于一般的票据持有人,其票据权 与第l3条推导出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 即使票掘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 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是不能以基 础关系来对抗直接后手以外的票据持有人的,票据债权人的票据权利 不受第1O条规定的影响。第lO条只是对原因关系做出了法律上的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持票人的地位不得高于前手,所享有的 票据权利可能因前手的权利瑕疵而受到影响。在前手票据权利存在 瑕疵的情况下,持票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票据时,很有可能存在恶意, 极有可能因此损害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即使持票人不存在恶意,由于 其票掘取得未支付任何对价,限制其权利也不会给持票人带来太大的 总体要求,旨在倡导交易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并不意I味 经济损失。因此将无对价取得票据作为抗辩限制的例外,是在保障票 着对于票据无因性的否认。由于第10条对于票据的流通和票据债权 据流通和法律公平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了票据 人的票据权利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但却容易引起对《票据法》 的误读,从而影响《票据法》规定的明确性。因此,建议删除或修改笫 债务人的权益,也不至于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无对价抗辩的情况仅限于税收、继承、赠与,范围过于狭窄。 lO条,可将其修改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随着经济生活的繁荣,无对价取得票据有了更多的渠道,使得获得票 据的方式看似合法,但其本质与第l1条所列举的情况是一致的。例 原则。” 二、票据抗辩反限制 如,公司合并取得票据债权等情形。如果一公司非法获取一票据,为 各国法律施行票据抗辩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票据债权人, 同时保障票据的流通。但是某些情况下票据抗辩限制可能会损害票 据债务人的权益,出现法律有失公允的现象。因此,各国还规定了票 了防范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那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采取与其他公 司合并的方式来实现,这显然对票据债务人极不公平。因此,我们认 为对于无对价抗辩可以采用概括式的立法例,通过对无对价取得进行 定义,这样可以不限制其取得方式的种类,从而扩大无对价抗辩[ 适 用范 围。 据抗辩的反限制,赋予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权利,以此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平衡双方利益。我国的票据抗辩反限制主要是指恶意抗辩 和无对价抗辩。 (一)恶意抗辩 恶意抗辩系指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的债务人即承兑人 或付款人可主张抗辩。。但对于恶意的含义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有的 作者简介:陈献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348 注释: ①赵新华.票据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②④孙景君,李学勤.论票据抗辩限制.法制与社会.2007(1). ③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