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
适用部门: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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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XXXXX
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汇总、掌握全局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 提高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信息公开工作, 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各处室(大队)全年在主动公开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二)各处室(大队)所设立的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总数及分类等情况;
(四)全年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信息的数量;
(五)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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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各处室(大队)应当于每年2月2021, 将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市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报送市主管部门。并于3月31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各处室(大队)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 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 不真实反映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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