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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第二版)答案 孟祥年主编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一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名词解释 1.FAQ

Fair Average Quality即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常见的一种“标准”,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大路货”。 2.GMQ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即上好可销品质,指卖方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商品销售,而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去说明商品的具体品质。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水产品的买卖。

3.品质公差

Quality Tolerance,它是指在工业品交易中,买方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误差。 4.Counter Sample

即对等样品,指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提供或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确认后的样品即为“对等样品”。也可称为“回样”或“确认样品”。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把原来的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5.Duplicate Sample

即复样,卖方向买方寄样品的同时给自己留存的样品,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品质争端,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

6.Gross for Net

即以毛作净,指散装的大宗低价商品,一般无包装物,或一些有简单包装,但同货物重量相比很少,价值很低,因此在计价时,可以将毛重当作净重计,这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 7.Conditioned Weight

即公量,指用科学的方法将商品的实际水分抽出,再加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羊毛、生丝等经济价值较高但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 8. More or Less Clause

即溢短装条款,指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9.Neutral Packing

即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原有商品的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10.Shipping Mark

即运输标志,俗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的有关人员识别货物以防错发错运,它通常由发货人或收货人代号、目的地名称、批件号、参考号等四部分组成。

二、填空题

1.凭实物样品表示法;凭文字说明

2.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图样买卖

3.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同一类商品因其规格上的差异所形成的不同级别;政府部门或行业团体统一制定或公布的规格或等级 4.FAQ;大路货;以毛作净

5.GMQ

6.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

1

7.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 8.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 9.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 10.单件运输;集合运输

11.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1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运输标志

三、单项选择题

1.③; 2.②; 3.②; 4.③; 5.③; 6.③; 7.④; 8.③; 9.②;10.④;11.②; 12.③; 13.①;14.③;15.③;16.②; 17.①;18.②.

四、多项选择题

1.①②③; 2.①②④; 3.①③⑤; 4.①②③④; 5.③④; 6.①②③⑤.

五、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 12.×;13.√;14.√;15.×;16.√;17.√;18.×;19.√;20.√;21.×; 22.×;23.√;24.×;25.×.

六、问答题

1.(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不应列入;

(3)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5)同一笔合同项下,单据、信用证和实物包装等各环节涉及到的名称应该一致。

2.(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通常又有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法。 (2)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即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具体又可以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等六种方法。

3.凭样成交的基本要求是样品是交货的标准,唯一的依据;卖方所交商品在品质上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凭样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当注意对方的来样中是否有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如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

(2)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当注意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即样品能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寄出样品时,应留有复样,妥善保管,供日后查照和验证货物之用;对货样不能完全一致的商品,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卖方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大致相符或基本相符”,以防买方因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小差异而拒收或索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为避免误会,对于不是凭样成交的样品,应在样品上注明“参考样品”字样。

4.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在商洽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

2

具体。进出口合同中成交量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①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②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③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等。

5.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主要有:按毛重、按净重、按公量、按理论重量及按法定重量等

6.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原则等三部分内容。例如:中国大米,1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Chinese rice,1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option)

7.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尺码重量标志(Measurement Weight Mark)等。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它通常由(1)收发货人代号(2)目的地名称或代号(3)批件号等三部分组成。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运输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发货人或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参考号;目的地名称;批件号等。

8. 若交货前红小豆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会惜售,即少交(在5%范围内);若交货前红小豆价格下跌,卖方要想获利,应多交货物,最多可多交25公吨。

七、分析题

1. 有拒付的权利,原因如下:

(1)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2)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3)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收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用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责任在我方。因为我方第一个拒赔理由不成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实际交货品质与合同中凭说明约定的品质规定不符,显然违反了合同;我方拒赔的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判断此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故我方应主动承认责任,赔偿买方损失。

3. 该公司的做法不可行。根据国际惯例的做法,若合同中未规定按毛重或净重计算商品的价格时,应按净重计算价格。所以我公司应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4.(1) 作为卖方,要尽可能少装货物。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7600公吨的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

(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5.《UCP600》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卖方一般应按合同规定交货,但采用信用证支付且货物不是以包装或个数单位计量的,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此案例中,卖方最多可交货10000公吨,因信用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多装了就会超过了信用证总金额,卖方最少可交9500公吨。

6.有不同。“大约”一词究竟有多大的伸缩,各国法律解释不一。根据《UCP600》的规定可有10%的增加,后一种明确规定了1000公吨可有5%的增减。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1050公吨,最少可交950

3

公吨。多交或少交货物按合同价计算。

7. 根据《UCP600》,针织布10000千克,不是以包装或个数计量可有5%的增减,而针织衫5000件,是用件数计量的,故不可有增减;信用证总金额为大约50000美元,所以总金额最高可达55000美元。故我出口数量针织布最多可交10500千克(价值42000美元),针织衫5000件(价值10000美元)。两项合计52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最高金额。故针织布最多可交10500千克,针织衫最多可交5000件。

8.责任在我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

9.我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但在信用证支付下,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但以包装或个数计数的则不适用。此案例中手套是以个数计数的,所以不可以有任何增减,必须按来证的要求装运。

10.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外贸公司为了达成交易,不顾工厂生产加工的局限性,对客户的高品质的苛刻要求视而不见,强行签订合同,致使交货期也得非常紧迫,我方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由此得出,对品质的要求一定要从生产加工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实际交货的可能性,决不可以硬性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给自己带来烦恼和损失。

11.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 in 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

12.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Complete Knocked Down即完全拆散包装)。由于我方未弄清来意,既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规定办,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货证不符。当然进口国家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整件与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对此,我方难辞其咎,理应考虑赔偿。

八、操作题

1. EHG/06BF01DK/SINGAPORE/NO.1-20 2、

(1) 鱼粉 Fish Meal

蛋白质55%以上 Protein 55% Min.

脂肪 最高9% Fat 9% Max. 水分 最高11% Moisture 11% Max. 盐分 最高4% Salt 4% Max.

(2)样品号 NT002 长毛绒玩具熊 尺码 24英寸(Sample NT002 Plush Toy Bear Size 24’) (3)光明牌婴儿奶粉(Bright Brand Infant Milk Powder)

(4)柠檬酸钠 规格符合1980年版英国药典标准(Sodium Citrate Specifications in conformity with B.P. 1980)

4

第二章 商品的价格

一、名词解释 1.贸易术语

Trade Terms,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

2.《INCOTERMS 2000》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对13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是至今有关贸易术语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 3. 国际贸易惯例

它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一般解释。

4. 象征性交货

它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5.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6. FOB LINER TERMS

即FOB班轮条件,它是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关于FOB术语装船费用负担的一种规定;按此变形,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来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贸易术语的变形,只变费用,不变风险。 7. DISCOUNT

即折扣,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一般由卖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

8. 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即FOB理舱并平舱,它是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关于FOB术语装船费用负担的一种规定;按此变形,卖方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9. COMMMISSION

即佣金,又称手续费,是卖方或者买方付给“第三者”的报酬。 10. 换汇成本

即出口商获得每一单位外汇的人民币成本。

11.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12. CIF Ex Ship′s Hold

即CIF舱底交货,它是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关于CIF术语卸货费用负担的一种规定;按此变形,买方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13.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

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之买方。 14. CIP

5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二、填空题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EXW、DDP

3. FAS、FOB、CFR、CIF、DES、DEQ;EXW、FCA、CPT、CIP、DAF、DDU、DDP 4.FAS、FOB、CFR、CIF

5.FOB、CIF、CFR;FCA、CIP、CPT

6. 装船;卸货

7. 装运港船边交货、进口国完税后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 8. F、C;到达;DAF、DEQ、DES、DDU、DDP

9. 风险的划分点与费用的划分点相分离

10. 卖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卖方、卖方、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 11. 计量单位、计价货币、计价金额、贸易术语;USD100.00 per M/T FOB Shanghai 12. EXW、DDP 13. 硬币、软币

三、单项选择题

1.③; 2.③; 3.②; 4.②; 5.②; 6.①; 7.②; 8.③; 9.③; 10.③;11.④;12.④; 13.②;14.②;15.②;16.③.

四、多项选择题

1.①②③④; 2.①③; 3.①②④; 4.①②③④; 5.③④; 6.①②③; 7.①②③⑤; 8.③④⑤.

五、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12.×; 13.√;14.√;15.×;16. ×; 17.√;18.√;19.×;20.×;21.√;22.×;23.√; 24.×;25.√; 26.×;27.×;28.√;29.×;30.√;31.×.

六、问答题

1. 简化了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

2.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一般解释。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贸易双方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均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渊源之一,它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将CIF价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因为,首先,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到岸价”的提法,应理解为其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其次,CIF属象征性交货,交单即作交货,而“到岸价”只能是实际交货。再次,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CIF的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风险,而“到岸价”的

6

卖方理应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为止的风险。此外,在费用负担上,CIF的卖方只负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而不是到达目的港前的所有费用,并且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进行投保,属于代办性质。由此可见,CIF不是到岸价而是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条件。

4.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CFR成本加运费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FCA 货交承运人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CPT运费付至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5.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虽然分处于F组和C组,但他们有以下共同之处: (1)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指定的船上;

(2)风险转移都是以越过船舷为界线; (3)三者均属于象征性交货,单据买卖; (4)它们都适合于海洋运输;

(5)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出口手续; (6)买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 三种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1)租船订舱的责任不同。

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CFR、CIF条件下,由卖方租船。 (2)承担保险责任不同。

FOB、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CIF条件下,由卖方办理保险。

(3)承担费用不同。

FOB条件下,由买方负担运费、保险费。CFR条件下,由卖方负担运费,买方负担保险费。CIF条件下,由卖方负担运费和保险费。

6.(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按此变形,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来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2)船上交货并理舱(FOB Stow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船上交货并平舱(FOB Trimmed),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时,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

(4)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运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吊钩下可能在码头,也可能是驳船,而且大件货物涉及岸吊和浮吊的租用,易引起争议,因此,一般不用此变形。

还有如:FOB Stowed and/or Trimmed; FOB Stowed and Secured; FOB Stowed and Lashed等等。 以上FOB变形只涉及到装船费用,风险划分不变。

7.CIF与CFR贸易术语变形是一样的。下面以CIF为例说明:

(1)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包括驳船费和码头捐在内的卸货费由卖方负担。此变形一般不采用。

(4)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7

8. FOB术语下,装卸费一般由买方负担,但在租船运输时的租船费应视FOB术语的变形而定。其中,FOBS和FOBT是指由卖方支付装船费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

CFR、CIF术语下,装卸费一般由卖方负担,但在租船运输时的卸货费应视贸易术语的变形而定。其中,CFR(或CIF)Ex Ship′s Hold 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CFR(或CIF)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卸离吊钩后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费等。

9. 联系:FCA、CPT、CIP三种价格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区别: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CA、CPT、CIP则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运输方式。

(2)交货的地点不同。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指定的船上;而FCA、CPT、CIP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

(3)风险划分界线不同。FOB、CFR、CIF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线;而 FCA、CPT、CIP以货物交承运人为风险划分界线。

(4)装卸费用负担不同。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及CFR、CIF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用及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从而产生相应的贸易术语变形;而在 FCA、CPT、CIP的合同中,不管是班轮输运还是租船运输,买方(或卖方)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中包含装卸费,所以,买卖双方就不须再细分装卸费用由何方承担。

(5)运输单据不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应视具体的运输方式而提供合格的海运提单、内河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6)投保的险别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买方或卖方应投保海运货物运输险;而在FCA、CPT、CIP下卖方应视具体的运输方式而投保海、陆、空、邮货物保险的险别。

10.(1)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属目的港交货贸易术语,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属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CIF的变形之一。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相同点如下:

卖方均需办理出口报关,负责货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的租船、订舱、投保。

但交货地点、费用、风险划分界线、交货性质、付款前提及保险性质是不同的,具体列表如下:

术语 DES CIF Ex Ship’s Hold 风险 目的港船上货交买方 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交货地点 目的港船上 装运港指定船上 交货性质 实际交货 象征性交货 付款前提 货交买方 交单 保险性质 为卖方利益 为买方利益属代办性质 费用 卖方承担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卖方承担目的港舱底交货前的正常运费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这两个术语的相同点为: 均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均需卖方办理出口报关;均需买方办理租船订舱、投保及进口报关。 上述两个术语的区别如下:

贸易术语 FAS FOB Under Tackle 交货地点 装运港指定的船边 装运港指定的船上 风险 装运港货交船边 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 交货性质 实际交货 象征性交货

11. 这是因为在CFR术语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装货,买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为了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买方能及时投保,防止延误投保及可能发生的漏保,卖方须毫不延误地向买方发一份已装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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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A公司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1)减少风险;(2)降低费用;(3)提前结汇。B公司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是:(1)减少风险;(2)降低费用;(3)推迟付汇。

七、计算题

1.应报价FOBC2%青岛每公吨1530.61美元。

2.应报价FOBC5%上海每件825.36英镑。

3.我方应向对方收取货款1500美元。收款后支付佣金45美元。含5%佣金的报价为:每箱10.21美元。

4.换汇成本7元人民币/美元;盈亏率是9.286%

5. FOBC2%=66.13(美元/箱)

八、案例分析题

1.卖方应坚决拒绝买方的要求,并凭符合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这是由CIF贸易术语的性质决定的。在CIF条件下货物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并且CIF合同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卖方不负责货物一定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责任,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买方就应支付货款。该案例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因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买方应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或者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尽管按照CFR条件,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在本案中,卖方无法确定500辆卡车中哪40辆卡车是出售给乙公司的。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属于其的40辆卡车未被冲入海里,而是已经安全运抵目的港的460辆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甲公司由于未将出售给乙公司的货物特定化,货物风险并不因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而发生转移。所以,乙公司的要求合理。

3. 该合同订法不妥当。不妥之处如下:

(1)由于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需保证按时装运和交单,无需保证于何时到货。所以合同中订立“保证载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是不妥当的。

(2)由于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单据买卖,卖方凭全套合格单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责任。即买方付款的依据是卖方所交的单据是否合乎要求,而不是货物实际是否及时运达目的港。所以,合同中订立“„„,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是不妥当的。

4.(1)美国公司的要求是合理。因为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出口手续应有进口方办理,相关的费用也应有进口方承担。

(2)我公司有失误。失误在成交时并未明确该笔交易按《2000通则》办理。

(3)通过本案例在同美国等北美国家签订合同时,有关价格条款的规定应明确规定按《2000通则》办理,否则容易产生争议。

5.提示:原理同上题。

6.CFR条件下,虽然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没有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使得买方无法对货物投保、通过保险公司分散其风险,所以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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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7.我方的想法不妥。其理由有:(1)按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的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2)CIF是一种象征性的交货术语,卖方只需在装运港装船后将全套单据提交,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3)在CIF条件下,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该种保险为代办性质的保险。因此,此案例中我方既不需退款,也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建议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8. 本案例我方进口时采用的是CFR贸易术语。CFR贸易术语是由卖方租船订舱,即由出口方租船订舱。此案例中出口方选择的是一家小运输公司,资金、信用都比较差,以致货物运走后,就宣告破产,船货均失踪。由上可知,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这样就可以由买方租船订舱,从而避免由卖方负责运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九、操作题

1.(1)每码3.50美元CIF香港; (2)每箱400英镑CFR伦敦; (3)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

(4)每打200欧元CFR净价伦敦;

(5)每箱1000美元CIF伦敦减1%的折扣; 2.(1)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net (2)US$ 335 per metric ton CIFC 2% New York

(3)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4)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C 2%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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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物的运输

一、名词解释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Regular Shipping Liner),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港口、航线和事先公布的船期表从事运输业务,并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 2. 租船运输

它指租船人在租船市场上通过洽租,签约向船东或二船东包租整船装运货物。 3. 定程租船

它是租船方式的一种,指按航程租赁船舶。 4. 定期租船

它是租船方式的一种,指按期限租赁船舶。

5. 速遣费、滞期费

滞期费,在程租船运输中,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完成货物的装卸,则需向船方交纳延误船期的罚款。而速遣费,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按惯例,通常速遣费是滞期费的一半。 6. 清洁提单

它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未加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 7. 指示提单

它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the order of )的字样,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故又称为“可转让提单”。

8. 联运提单

它指在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方式下,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并能凭以提货的提单。 9. 海运提单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它体现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关系,提单的主要性质和作用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契约的证明。 10. 国际多式联运

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等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11.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

12. F.I.O.S.T

它指在程租船运输中,船方不负包括平仓费和理仓费在内的装卸货费用。

13. 倒签提单

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或合同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就叫做“倒签提单”。 14. 预借提单

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或合同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 15. Stale B/L

即过期提单,是指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递交的提单,也称迟期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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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空题

1.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2.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3.按货物的毛重计费、按货物的体积或容积计费、按货物FOB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费、按货物的件数计费、 按船货双方的临时协定计费、按起码运费计费

4.船方不负担装卸FIO、船方负担装不负担卸FO、船方负担卸不负担装FI、船方负担装管卸GROSS TERMS

5.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快件 6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7. 20、高

8.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 9.大副收据

10.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过期提单

1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整箱交拆箱接FCL/LCL、拼箱交拆箱接LCL/LCL、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三、单项选择题

1.②; 2.①; 3.③; 4.③; 5.①; 6.③; 7.③; 8.①;9.②;10.③;11.②;12.②; 13.②;14.①;15.②;16.②;17.②;18.②;19.②;20.②;21.①;22.②;23. ④; 24.④.

四、多项选择题

1.②③④; 2.②③④⑤; 3.②③④; 4.①②③.

五、判断题

1.√; 2.×; 3.√; 4. √; 5.×; 6.×; 7.×; 8.√; 9.√;10. √;11.√; 12. ×;13.×;14.×;15.×;16.√;17. ×;18.×;19.×;20.×;21.×; 22.√;23.√;24.√;25.√;26. ×

六、简答题

1.(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照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2)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速遣费和滞期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运输的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

2.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有:它是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契约的证明。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及邮包收据等是运输合同、货物收据,但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3. 班轮运费一般有以下八种计算标准:

(1)按W — 即按货物的重量吨(毛重)收取基本运费; (2)按M — 即按货物的尺码吨(体积)收取基本运费;

(3)按W/M — 即按货物的重量吨或尺码吨中收费较高的一种计收运费; (4)按A.Val — 即按货物的FOB价的百分之几收费;

(5)按W/M or A.Val — 即由船公司选择三者中收费较高的一种;

(6)按W/M puls A.Val — 即由船公司确定“W”或“M”中较高者再加百分之若干的“从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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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货物的件数;

(8)按议价 — 对于大宗低值货物,即由货主与船公司临时协议运费计价。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要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但如果在达成交易时,国外进口商对货物尚未找到合适买方,为便于进口商卖路货,可根据外方要求,接受采用“选择港”的做法,即合同规定卖方可于运输途中在规定的港口中任选一个作为目的港。但在接受“选择港”条款时,应当注意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港口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备选港口必须是在同一条航线上,而且一般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挂靠的港口,即班轮的寄航港(port of call);在核定出口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如按一般费率核定出口价格,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5.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优点是不至于因为买方申请不到进口外汇和进口许可证,无法开证而受损,缺点是卖方比较被动,因为卖方的交货受买方开证的限制。防范的措施:卖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的信用证最迟需于某年某月前开到卖方。

6.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它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的航线、停靠的港口、航行的时间、运费及运输货物的种类均不固定,而由租船双方具体议定,所以又称不定期船运输。租船主要有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或程租船)、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方式。

7.采用OCP条款时,必须满足以下四条件: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3)提单上必须表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最终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4)“唛头”的目的港城市名称下须加注OCP及最终目的地城市名称。

8.(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4)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9.凡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次装运,叫分批装运或部分发运。《UCP600》第31条对部分发运作如下规定: a.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10.上述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为提单上加注了“6月3日装船”,该提单就成了已装船提单

七、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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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报价每公吨2020美元CFR伦敦;若再征收以上二种附加费,则应报价每公吨2034美元CFR伦敦。

2.换汇成本:100美元=642.86元人民币

3. 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为7.16元人民币/美元;盈亏率为6.90%。

4.每箱FOB价为42.98美元。

5.该批货物应付运费120美元。

6.23.17%

八、案例分析题

1. 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款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

(1)信用证一旦开立就称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不管合同条款,只要我方不违反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所以,本案例中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应按照信用证办理。 (2)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可以在6月30日前发出上述15000箱货物,至于分几批,可由我方确定。所以,本案例中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

但如果买方凭合同向我方提出异议,我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虽然本案例中的做法可以如期结汇,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采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2.卖方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因此我方做法并不构成分批装运,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3. (1)本案例的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根据《UCP600》第31条b款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案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结汇。因为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3~4月,每月装5000件,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另外,信用证属于单据买卖,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保证付款。

4. (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实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失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3)若凭L/C结汇,卖方违反的是交货期,那么买方可以宣告从这一开始的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因为《UCP600》第32条明确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5.我方应拒绝对方的索赔,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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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提单,卖方义务已履行;

(2)按CIF条件成交,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货物何时到达、是否到达目的港均与卖方无关;

(3)我方可建议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进行运输索赔。

6.我方应从中吸取的主要教训为:

(1)进出口业务中,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特别按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仅凭单据付款。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对于初次产品等大宗货物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争取按FOB条件成交。

(3)若必须采用CIF或CFR条件成交,我方亦可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条款,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如货物必须装经我方同意的轮船。

九、操作题 参考答案:

(1)托运人:中国龙江贸易公司 (2)收货人:to order(凭指定)

(3)通知人:日本大诚贸易公司(Osaka,Japan) (4)船名:长江 (5)标志和号数:

J.D.A. Osaka Japan CT-2001-321

Nos.1000 (6)件数:1000袋

(7)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 (8)签单日期: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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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名词解释 1.单独海损

它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的部分损失。

2. General Average

它即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

3.实际全损

它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4.推定全损

它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5.W/W Clause

即仓至仓条款,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地)发货人仓

库开始,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6.T.P.N.D.

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指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物的整件未交的损失。

7.可保权益

可保权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OPEN POLICY

即预约保险单,又称为“开口保险单”,是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时所采用的一种保险单。

9.卖方利益险

它指在FOB(FCA)或CFR(CPT)条件下,采用了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买方又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若卖方事先投保了这一险别,可由保险公司赔偿卖方的损失。 10.出口信用保险

由国家专营的保险公司或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办的一种信用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措施。其承保的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政治风险。 11.施救费用

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措施抢救所支出的费用。 12.绝对免赔率

它指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率的部分损失 13.相对免赔率

相对免赔率指当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率时,则全部损失都赔,如未超过则不赔。

14.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提出申请,愿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15.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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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二、填空题

1.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2.基本险、附加险

3.可保利益

4.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险别、保险货币 5.造成损失的成因不同、承担损失的后果不同 6. 3.3万

7.陆运险、陆运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8. 110%

9.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10.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11. 货物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满2年

12.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ICC(C)、ICC(B)、ICC(A)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31.√;32.√;33.×;34.√; 35.√; 36×;37×;38.×

四、单项选择题

1.③;2.②;3.②;4.④;5.③;6.③;7.②;8.②;9.②;10.②;11.②;12.③; 13.③;14.①;15.③;16.③;17.③;18.①;19.①.

五、多项选择题

1.①③④; 2.①②④; 3.①②③④; 4.①⑤; 5.①②③④⑤; 6.①②.; 7. ②③④⑤ 8. ②③

六、简答题

1.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不是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为了维护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 (3)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

(4)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包括牺牲和费用); (5)必须是合理的、有成效的行为。

2.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虽然都名为“全损”,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1)实际全损时,保险标的确实已经或不可避免地要完全丧失,被保险人自然可以向保险人要求全部赔偿而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

(2)推定全损时,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者可以收回的,只是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物保险价值而已。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也可以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由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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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平安保险负责承保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下列部分损失: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则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一般附加险共11种险别:⑴偷窃、提货不着险;⑵淡水雨淋险;⑶短量险;⑷混杂、沾污险;⑸渗漏险;⑹碰损破碎险;⑺串味险;⑻受潮受热险;⑼钩损险;⑽包装破裂险;⑾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共8种:⑴战争险;⑵罢工险;⑶舱面险;⑷进口关税险;⑸拒收险;⑹黄曲霉素险;⑺交货不到险;⑻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舱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投保一切险时,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但是不包括8种特殊附加险。

6.以CIF或CIP条件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下述内容:

(1)保险的责任方为卖方; (2)保险险别;

(3)保险金额;

(4)保险条款,如:CIC保险条款或ICC保险条款。

7. 预约保险属于自动承保的、长期性的保险方式,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它一般适用于自国外进口的货物或经常有相同类型货物需要陆续分批装运的情况。 预约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好处为:

(1)适应经常有大量货物装运的被保险人的需要,简化投保手续,避免逐笔办理保险;

(2)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3)预约保险没有“总保险金额”的规定和限制,因而预约保险单下的被保险人对其所装运的货物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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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保障之虑;

(4)该保险费是在货物装运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已实际装运的货物计算收取,因而被保险人不会受到资金积压的损失;

(5)被保险人的申报如有遗漏或差错,即使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不是出于恶意,事后仍可更正,保险人仍须按规定负责赔偿。

8.所谓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外贸业务而言,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

9.保险人只对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FOB或CFR条件出口,进口方的保险利益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才开始,所以由进口方办理保险,保险人承担责任也仅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的风险,对装船前发生的货损则不予赔偿。

10.保险单的主要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和预约保险单等。保险单证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它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证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证是可以转让的。

七、计算题 1. 203.19美元

2. 这笔业务的投保金额为13200美元,保险费为132美元。

3. 保险公司应赔偿5040美元。

4. 2002.4美元。

5. 1907.79美元

八、案例分析题

1. 该项损失应由卖方负责。CFR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是装运港船舷,该项损失发生在装船之前,当由卖方负责。

即使对方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买方的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因为在货运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而此案损失发生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未具有保险利益,买方的保险公司并无赔付的义务。

2. 被火焚烧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属于单独海损;被水浸泡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及全部茶叶属于共同海损。文具用品的货主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得到损失赔偿,因为被火焚烧的文具用品损失和被水浸泡的文具用品损失均属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茶叶货主也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全部赔付,因为其损失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部分,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3.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理由是:根据“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案例的货物是在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的,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19

4.(1)和(3)是因意外的失火事故而致使船、货单方面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2)、(4)和(5)是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并使航程得以顺利完成而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5.应该赔偿。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规定,货物在装卸和转运过程中,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为此时货物没有越过船舷,买方并无可保权益。

6.前一个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的损失属于单据海损,因为它是灾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它是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并合理采取的措施。

7.300箱货物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其他三种情况都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货物被烧毁是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而货物遭水渍是由于灌水灭火,认为原因造成的。

8.因触礁,船身撞出一个大洞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由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货物遭水渍及搁浅而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船方为了船货双方的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采取的措施。

9.两种情况都属于部分损失。因为都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只是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棉花,烧毁部分属于单独海损,而剩下有严重的水渍部分属于共同海损;500包大米只有水渍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无论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都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0.甲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事故,使该货受到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碰撞是意外事故,而平安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在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发生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乙海轮在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由于船舶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其不属于平安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

1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因为该船触礁所造成的1000元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另据平安险条款规定,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烧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予以负责,因此在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1000元损失,保险人也应予赔偿。

12.不负责赔偿。因为淡水雨淋险是一般附加险,不属于水渍险责任范畴。

13.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动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15. 根据1981年1月1日CIC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本例属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20

第五章 货款的支付

一、名词解释

1. BILL OF EXCHANGE

即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人在见票时或在某一规定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2.D/P·T/R

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是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凭买方提供信托收据借单,也就是说,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这是出口人授权的,日后如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日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出口人自己承担收汇风险。 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托收

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付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5. 贴现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7. 背书

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票据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8. 保兑

保兑指开证行以外的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行为。 9.T/T

即电汇,是指本地银行(汇出行)应债务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委托债权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付款给债权人 。 10.议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1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12.付款交单

它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人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货运单据。 13.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14.承兑交单

它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进口人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

21

行领取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1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国际商会为了减少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因解释或习惯不同易引起争端而拟定的一项国际惯例。 16.保兑信用证

它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 17.议付信用证

凡是在信用证中明确指示受益人可以在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叫议付信用证。 18.即期信用证

它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19.远期信用证

它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20.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21.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22.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承兑和贴现,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进口人承担。这

种信用证,从表面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却能即期足额地收回款项。 23.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给第三方(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24.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在信用证中规

定,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投标人的职责,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开证行负责为其支付。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信用证中规定的上述某项义务,则该信用证就不起作用,所以其被称作备用信用证。

二、填空题

1. 汇票、本票、支票

2.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 顺汇、逆汇

4. 指示性、限制性、来人或持票人

5. 定日、见票后、出票后、提单签发日后 6. 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7 .电汇、信汇、票汇

8. 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 9. CIF或CIP、卖方利益

10.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

11. URC522

12.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

13.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对货物的描述、对单据的描述、对运输的要求 14.卖方能即期十足地收回货款、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进口人承担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 15.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非自动循环 16.开证申请人

22

1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8.远期、承兑和贴现、利息和承兑、被追索 19.不可转让

20.\\、5月8日、5月8日;5月8日、6月7日、6月7日;5月8日、6月22日、5月8日)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3.×; 14.×; 15.√; 16.√; 17. √; 18. ×;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 29.√; 30.×; 31.×; 32.×; 33.×;34.×;35.×;36.√;37.×;38.√;39. ×;40.√

四、单项选择题

1.②;2.③;3.④;4.②;5.①;6.④;7.②;8.②;9.④;10.②;11.③;12.③; 13.③;14.②;15.②; 16.②;17.②;18.②;19.②;20.②;21.②;22.②; 23.②;24.②;25①;26.②;27.②;28.②;29.②;30.④;31.②;32.③ 五、多项选择题

1.①④;2.①③④;3.①④;4.①②④;5.①②③;6. ②③; 7.①②④⑤

六、简答题

1.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绝时,还有涉及作成拒付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2.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四种,即:定日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解释,汇票、本票、支票的主要区别在下述几方面:(1)当事人。汇票、支票均属委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属于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即付款人。汇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其付款人可为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而本票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同一银行或金融机构。

(2)付款期限。依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而支票和本票均只有即期。 (3)承兑手续。商业远期汇票需办理承兑手续,而支票、本票不须承兑。

(4)票据责任。商业汇票在承兑前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后由承兑人负主要责任,出票人负次要责任;支票由出票人负责;本票由出票人负责。

4.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由于付款的时间不同,托收的程序稍有不同,以远期付款交单为例,其使用程序是:

(1)进出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2)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委托书,声明“付款交单”,开出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书上各项指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代收行),即提示银行(提示行)。

(4)提示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作出承兑提示。

(5)进口人承兑汇票后,提示行保留汇票及全套单据。

(6)在到期日提示行作出付款提示。进口人付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23

(7)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款已收妥转账。

(8)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托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是先发货,后收款,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进口人的资信。 (2)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是按托收人的指示办事,银行不检查内容,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如遭进口人拒付,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无代管货物的义务。

(3)托收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其中D/A比D/P的风险更大。

5.D/P•T/R 与D/A两种托收方式都是属于托收方式,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都要开具远期汇票收款。 D/P•T/R是远期付款交单的一种方法,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从性质上来说与承兑交单差不多。

D/A是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使用D/A方式对出口人风险较大,可能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

6. 托收根据所使用的汇票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货款的支取大多数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运输单据交给进口人。

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力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也是发达国家银行的通常做法,即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2)承兑交单(D/A),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日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取很谨慎的态度。

7. D/P即付款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单据。而D/A即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见票承兑后,即可取得货权单据。

两者都有遭进口人拒付的风险。但前者如遭拒付,货权单据尚在出口人的控制之下,而后者,因货权单据已被进口人取走,如遭拒付,则使出口人钱货两空。由此可见,后者较前者风险更大。

8.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应注意:

(1)重视调查和考察国外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了解相关商品的市场动态,妥善掌握成交金额和托收额度,在使用时,一般只作付款交单,采用承兑交单要从严。

(2)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使用托收方式要慎重。

(3)对托收业务有特殊习惯做法的国家,应先熟悉其做法,然后区别情况,酌情采用。

24

(4)原则上应争取由我方自办保险,例如按CIF或CIP条件成交。

(5)必须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条款办理出口,提交单据,以免给对方拒付或拖延付款找到借口。 (6)对买卖合同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检查制度,对托收业务更要定期检查,及时催付清理。

9.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当事人主要有六个:

(1)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 (2)开证行,即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4)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5)议付行,指预付或同意预付货款,从而购买受益人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或在信用证上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银行业务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决定;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均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银行业务的代理关系,通知行只负传递信用证及辨认真伪之责,而无必须议付的义务;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只是通知关系,通知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伪判定;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完全是独立关系;受益人与议付行是业务关系;议付行与付款行是索偿关系。

10. 信用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号码,信用证开证日期、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汇票的说明。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说明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汇票金额、期限、出票条款等。

(3)对装运货物的说明。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4)对运输事项的说明。包括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转运等。

(5)对装运单据的说明。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他单据。

(6)其他事项。如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开证行的名称及地址,签字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信用证很多,就其用途、形式、付款期限和流通不同,可分为下列各种: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

11.信用证业务基本使用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日期或信用证中未规定开证日期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向当地银行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

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依据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

(3)开证行依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4)通知行审核印押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5)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当信用证条款可以接受时,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并在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议付行议付货款。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或存在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行修改,然后按要求交货交单。

(6)议付行将汇票和全套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25

(7)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信用证是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

12.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必须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如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有关的合同规定不一致,则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直至与原合同的条款相符为止。

(2)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不受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开证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13.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是:

(1)货款偿清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的。

(2)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14. 相同之处主要有: (1)都属于银行信用;

(2)都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不同之处主要有: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交易。例如,在投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业务中,可保证赊销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行即予付款。

15. 银行保证书按其用途可分为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还款保证书。

(1)投标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或按担保申请人所授权的银行的指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投标保证书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要保证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或者如果保证书规定保证人有选择权,保证人可以以实物支付,亦可采取措施履行合同。

(3)还款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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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时,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六、案例分析

1.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出口商是以D/P 60天方式成交,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出口人(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外贸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2.日方之所以提出上述要求,是想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能够凭信托收据(T/R)向其往来的代收行借取单据,提货并出售货物,然后在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给代收行。这样,日方就可减轻资金占用的压力与风险。

3. 这样做不妥。因为在信用证条件下,银行保证付款是有条件的,那就要求受益人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事。本案由于种种原因,未按时装运,故请求延展装运期,说明已违反信用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等待开证行展证通知达到后,按信用证的要求再装运为妥,不能以客户同意展证为依据安排装船。否则,一旦出现差错,影响安全收汇。

4. 我方按信用证规定,应在5月份装运出口,并将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虽然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也不影响本批货物安全收汇。因为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无论进口商是否破产,开证行应保证首先付款。因为4月20日日本东京银行开来的是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而且我中行收到证后于4月22日已通知出口公司。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与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5.我出口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款。原因如下:

(1)本案是以CIF条件成交,根据《INCOTERMS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2)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结算,而根据《UCP600》的解释,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因此我出口公司坚持按信用证规定制单、交单,开证行付款后,开证申请人也应该付款赎单。

(3)CIF合同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为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货物在途中受损,买方可以凭有关的单据或凭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6.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7. 遭到拒付的原因是:国外来证已注明“海运与空运的差额运费由买方承担,这部分附加的费用在信用证外支取。”但该公司按CFR旧金山价加空运运费减海运运费制作发票,显然把附加的费用一并要求开证行支付,违反了信用证的上述条款,属单证不符,故被开证行拒付。

8. 议付行不能拒绝退款。因为:

(1)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单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货款。

(2)开证申请人不是凭提单将货物提走,开证行没有过错,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并退款给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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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行。至于受益人,他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开证申请人及有关的责任方追索货款。

(3)偿付行是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它的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结性的付款,因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据不符之责,所以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

9. 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口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例中出口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上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为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10. 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已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开证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期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11.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而《UCO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约定。开证行在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有关品质不符,开证行应直接向进口方索赔。

12. 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如下教训:

(1)催证不及时。按惯例,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买方应在装运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开证,我方没有及时催证。

(2)信用证简电不能作为凭以结汇的凭证。

(3)审核信用证要仔细,当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及时要求对方改证。

13.银行有权拒付。因为超过了提单签发日后21天,违背了《UCP600》的规定。

14.银行有拒付的权利。根据《UCP600》的规定,“大约”一词用于所述的日期前将解释为前后各五天,起止日期包括在内。上述装运期为大约8月15日,亦即装运期在8月10日至8月20日之间包括8月10日和8月20日。而提单是在8月8日签发的,显然不符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有权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15.银行有拒收单据和拒绝付款的权利。因为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保险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日期。

16.不可以要求银行在下一个营业日议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明确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17.此信用证上规定最高金额为HK$38670,则第二次议付时因两次累计金额超过原证金额,银行肯定不予议付。解决的办法是:仍按信用证金额出票、制单(在发票金额中减去差额)。超过部分不管金额大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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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光票托收。尽管托收部分有一定风险,但能保证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及时收汇,总比不能议付或担保议付后再遭开证行拒付为好。

18.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是一远期加利息的条款。如我接收,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亦难预料。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现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收。

19.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1)按UCP600第10条c款的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2)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提示接收,故原证条款依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行理应付款。

20.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凡有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或单价前,可解释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货物数量有约字样,而金额却没有,因此,在数量有增加的情况下,就使得货物金额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在信用证惯例中是不允许的。因此遭到银行拒付。所以持54公吨的发票和216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议付肯定不行。教训:注意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来证金额也应规定约量,否则不能多装。

21.我公司不能顺利结汇。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据此,本案例中,我公司9月份因故未能装出,10月份装运500M/T,已违背了信用证中9月份装200公吨,10月份装300公吨的规定,故自9月份信用证失效。我公司不能顺利结汇。

22.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款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已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只要相符交单即可收回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了防止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样既符合了合同的规定,也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23.(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因为开证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前提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2)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3)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24.开证行能拒付。此案例中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及我方的失误有:倒签提单的做法不当;商检证书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信用证中规定期限定量分批装运时,如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同船装运不作为分批装运,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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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及利益。

2. 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3. 索赔与理赔:索赔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发生争议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应及时处理。

4.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发生了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因此免除履约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5. 根本性违反合同: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在根本违反合同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6.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把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填空题

1. 合同或信用证、生产国现行标准、国际通用标准、进口国的标准

2. 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商品的复验 3. 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4. 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5. 在我国仲裁、在被告所在国仲裁、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6. 1986、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958年纽约公约 7. 合同中明示担保的索赔期

8. 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违反要件、违反担保 9.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判断题

1.×;2.×;3.√;4.√;5.×;6.×; 7.×;8.×;9.×;10.×;11.×;12.√; 13.√;14.×;15.√;16.√;17.×;18.×; 19.×;20.×;21.×;22.×; 23.×;24.×;25.√

四、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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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③;2.①;3.②;4.②;5.③;6.③;7.②;8.②;9.①;10.②;11.③;12.③; 13.①

五、多选题

1.①②④; 2.①②③;3.①②③④;4.①②③;5.①②③

六、简答题

1. 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包括: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的商品; (3)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6)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时,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商检部门按照

合同规定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2.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订法,基本有三种:

(1)在出口国检验

此种做法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①产地检验。

②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①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②在买方营业处所以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3.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责有三项: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2)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 商检证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检证书是证明货物运输、装卸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2)商检证书是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3)商检证书是证明履行合约、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 (4)商检证书是对外办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5.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凡属商检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报验。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

(3)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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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商检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4)签发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6. 争议的产生一般由以下原因引起的:

(1)买方违约。如:买方不开或不按时开立L/C;不按规定派船;不赎单;不收货或对货物故意挑剔等。

(2)卖方违约。如:卖方不按合同规定装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时间等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提交单据不齐或延误交单等。

(3)合同规定欠明确。如“合理公差”、“适合海运包装”、“立即装运”等。

7.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国际贸易普遍遵循的原则。不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对此都有规定:

如《英国货物买卖法》从是否违反合同条款的角度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违反要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因之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撤销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公约》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是非根本性违约则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违约情况的区分不同,对于不同的违约情况应承担的责任亦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为维护我方的利益,应订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并加以正确运用。

8. 通常有以下几种: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后起算;

(2)货物在目的港卸离运载工具后××天起算;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后××天起算。

9.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分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是双方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 )。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仲裁协议的作用

按照我国和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有三个:

①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调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③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10. 造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大体可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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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洪水、暴风、干旱、暴雪、地震、火灾等;

(2)由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禁止进出口及国际航道封闭等。

11.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事件的发生是在签订合同后;

(2)事件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12. (1)仲裁的立案时间快,处理案件比较迅速及时;

(2)仲裁程序简单、费用低 (3)仲裁是双方愿意的;

(4)仲裁双方对仲裁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 (5)仲裁当事人双方在感情上尚有回旋余地; (6)仲裁的灵活性大。

七、案例分析

1. 我国A公司对日本B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应予拒绝。因为:

(1)B公司已将该货转卖给C公司,而且已转运到新加坡,说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C公司,B公司没有理由提出退货。

(2)A公司与C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凭新加坡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是没有道理的。A公司应予以拒绝。

2. 我方不能同意日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

虽然政府的禁令,一般应视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但该项合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日本政府的禁令是在9月15日宣布的,并且该项禁令规定在10月1日起实行,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9月份,这说明卖方按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没有违反政府的禁令,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自己履约的责任。

3. 日本商人提交的新加坡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因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据此,日本商人提交的新加坡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我方应实事求是地合理予以赔偿。

4. 凭样品买卖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关于这一点,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本例,关键是看“秞裂”是否属于内在缺陷。“秞裂”又称“冷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无法事先知道。所以“秞裂”属上述情况的缺陷,特别是在对方提出“秞裂”问题后,我方亦发现自存复样有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因此,我方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5. 银行有权拒付货款,因为,不可抗力条款是针对买卖合同的免责条款,与信用证无关,除非信用证有类似规定,但做这种规定的信用证是罕见的。所以,在受益人违反单证一致规定时,是不可以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单证不一致责任的。

6. (1)合同若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依《公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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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出口方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遭受水灾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出口方购货;(3)出口方如拒不履约,外商可在交货期满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出口方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7. 第一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二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第三种情况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8. 答(1)我方的失误。没有及时发现对方证件存在的问题,既未直接提出拒赔,也未提出复验,而是第一次复函就同对方讨价还价,说明我方已默认理亏,授人以柄。实际上等于已接受了对方的索赔,只是对索赔金额有争议,所以虽时隔一年,也不能以时间久为由,推脱不管。(2)对方的失误。商检证书是根据零售商店的送检商品作出的,缺乏证据效力。乌皮鸡呈黑色,黑色不能说明变质。商检证书上没有变质货物的批号,没有注明商品变质究竟有多少,说明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是无依据的。(3)一年后,对方派代表来京交涉时,我们应向其表示愿意合理解决此案,因为我们不能否认一年前给对方讨价还价信的事实。同时,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将混装乌皮鸡的事告诉对方,并说明此鸡是特殊品种,并非变质。由于我方事前未征得对方同意而装了少量该种商品,我方是有责任的,我方可承担乌皮鸡所引起的损失。

9. 答:(1)我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被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不能履行合同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义务。(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理由:我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10. 我方应拒绝应诉,因为: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已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而且仲裁地点在中国,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我某公司应向法院出示书面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案由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受理。

11.(1)保险公司不赔,因是商品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进口人应支付货款,因为CIF合同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以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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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

一、名词解释

1、发盘:是指交易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而向交易的另一方提出买卖该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

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发盘也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

2、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

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3、还盘:也称还价。它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也可用口头或

书面方式表示。

4、询盘:也称询价,是指交易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项商品而向交易的另一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

条件,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

5、接受:是指交易的一方同意对方发盘(或还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

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6、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不

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合同必经的阶段。

7、发盘的撤销:是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8、发盘的撤回:是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以及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9、一般交易条件:是指交易的一方为出售或购买商品向对方提出的对每一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

条件。①有关预防或处理争议的条款;②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包装、保险金额等;③个别主要

交易条件,如品质与数量条款中的机动幅度,支付条款等。

二、填空题

1、口头、书面;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盘、接受 2、正式合同、简式合同;约首、本文、约尾;

3、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合同成立的证据、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履行的依据 5、过期、拒绝、还盘、撤销、不可控因素出现

三、判断题

1.×;2.×;3.√;4.×; 5.×;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20.×;21.×;22.√

四、单项选择题

1.①;2.②;3.②;4.③;5.②;6.③;7.③;8.①;9.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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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选题

1.①②③④;2.①②③;3.①②③;4.①②③④;5.①②③;6.①②③④; 7.①②③⑤;8.①②③⑤

六、简答题

1、在正式交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选配经贸洽谈人员;(2)组织或落实出口货源;(3)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选择交易对象;(4)建立和发展客户关系;(5)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6)做好新产品的研制和广告宣传等。

2、(1)对国外市场进出口商品的调研;(2)对市场供求关系的调研;(3)对国际商品市场价格的调研。

3、了解客户的途径很多。例如:通过我驻外商务机构、领事馆,通过实际业务的接触和交往,从中考察;通过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主动接触客户并进行了解;通过有关国家的商会、工业协会、国际友好组织,介绍了解客户。对客户有所了解后,要正确地选择和利用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一个广泛的、稳定的客户群。

对客户的了解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客户背景:主要是指客户政治经济背景及其对我国的态度。(2)资金状况:主要是了解客户的资金使用状况,包括注册资本的大小、营业额的大小、资产及负债状况等。(3)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经营的范围,包括经营的品种、经营的性质、经营业务的范围等。(4)经营能力:主要是指客户进行企业经营的活动能力(5)商业信誉、服务态度及公关水平等。

4、一般来说出口产品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市场情况

包括国外市场的情况,主要是国外市场需求情况和价格变动的趋势,还有国内市场的货源情况。 (2)市场经营情况

包括出口成本、创汇率、盈亏率的情况。

(3)推销计划和措施

包括商品推销的计划进度、贸易方式及运用的收汇方式等。 (4)分析世界经济贸易动向和价格趋势等其它相关的问题

商品经营方案所涉及的产品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一类。一般对大宗商品通常是逐个制订出口商品的经营方案,而对其它一般商品可以按商品大类制订经营方案。而对于一些小商品,则是制订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

5、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5月15日复到。在进出口贸易中,凡是发盘都有有效期,但有效期可作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只要受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表示接受,合同仍可成立。

6、交易磋商内容一般包括品名与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装运、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十二项。

7、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会出现发盘的条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 (1)买卖双方事先订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 (2)买卖双方在先前的业务交往中已形成了习惯做法; (3)援引来往的函电和先前成交的合同。

8、(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3)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4)发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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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对方才能生效。

9、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未送达到受盘人以前,即发盘未生效之前,发盘人收回发盘,即阻止其生效;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经送达到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发盘人取消发盘或对发盘内容进行修改。发盘人撤销发盘是使其失去效力。

按照《公约》,发盘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发盘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因此,发盘人如以信件、电报作出发盘后,发现情况有变化或发盘内容有误,可采用快速通信方式,如电报、电传等,在发盘未送达受盘人之前,通知受盘人撤回发盘。

关于发盘的撤销,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英美普通法认为,发盘在被接受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予以撤销,除非发盘人已付出某种对价;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撤销发盘;

《公约》规定,以为发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同时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一种是发盘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为不可撤销;另一种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行动。

10、发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其效力:

(1)过期:如未明确规定有效期,则超过合理时间后,发盘即告失效。 (2)拒绝或还盘:

(3)撤销:发盘人对发盘进行有效撤销,发盘失效。

(4)不可控因素出现:不可控因素是指发盘人或受盘人难以控制的因素,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发盘人死亡等,这些情况或类似情况一旦出现,发盘立即失效。

以上四种情况的发生都可导致发盘失效。但经常出现的还盘及过期,至于撤销、拒绝及不可控因素的出现是很少出现的。

11、(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2)一项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

12、(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接受;(4)接受应用声明或行动的方式表示出来。

13、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发出的接受通知超过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中未明确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公约》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处理:

第一,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接受有效,那么合同就成立。如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第二,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显示,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应是能够送达发盘人的,则这项接受应当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总之,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14、(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个合同只有符合了以上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到法律保护。

15、在我进出口业务中,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合同和确认书,如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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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比较全面,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外,还包括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确认书的主要内容与合同相同,是一种简式合同。合同和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约首、本文和约尾。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订约日期、订约地点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主要规定各项交易条件;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文字、份数及效力、订约双方的签字、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16、(1)不可以撤销该发盘。因为该发盘明确规定了有效期。(2)接收有效。因为在有效期内。(3)应以撤回为准。(4)原则上无效。它取决于发盘人,《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这项逾期接受有效。

七、案例分析题

1、我方不应赔偿。因为美商于10月10日对我方10月2日的原发盘的价格提出更改要求,实质上变动了原发盘的条件,构成还盘,根据公约规定,还盘的法律后果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或否定,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我方未对美商的还盘作出答复,与美商就不存在合同约束关系,所以我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我方有理由拒绝开证,虽然我方已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我方在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合同为准”,由于我方与外商未最后签订合同,因此可拒绝开证。

3、法商接受无效,我方应就价格问题与法商重新进行磋商。因根据《公约》解释,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因此当日下午法商的接受是无效的,我方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应与外商重新磋商,以维护自身利益。

4、这项交易没有达成。因我方去电要求在交货前电汇一万美元,而外商来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5、我方可采用快速通信方式,如电传,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公约》,发盘是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发盘或同时与发盘到达受盘人。

6、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根据《公约》,对方在接受的同时要求提供商检证书,这种添加是属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如系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仍构成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在此案中,我方立即表示拒绝,故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7、A公司应提供产地证。理由:(1)A、B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办理。A公司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接受即有效,合同成立。(2)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出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A公司应提供产地证。

8、根据《公约》,合同成立。该项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公约》规定,传递不正常引起的逾期接受仍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立即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此案中,我方对对方所迟到的接受,没有立即表示拒绝。因此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9.(1)合同不能成立。理由: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2)我方有失误。具体有两点:一是我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的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的发盘;二是在作出“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等类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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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根据《公约》,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A公司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11.本案处理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中美均为《公约》的缔约国。该笔业务未排除《公约》的适用,理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2)《公约》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作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包装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发盘的内容,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4)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应按《公约》规定向美商提赔。

12.有道理。依据是:(1)中美双方均为《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理应适用《公约》规定;(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回电是对原发盘内容的实质性更改,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A公司有权拒绝发货并退回信用证。

13.合同已成立。理由是:(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未排除《公约》的适用,理应适用《公约》规定;(2)美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一是因为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的意图;二是美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三是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案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3)美商10月22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成立。《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14.按照《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通知被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发盘通知前,B商已作出接受。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接受于8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15(略) 16(略)

八、 操作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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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名词解释

1、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外销合同条款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向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 简称S/O):又名关单,俗称下货纸。它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单证,同时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单证。

3、大副收据: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4、商业发票:是出口企业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

5、海关发票:是按某些国家的规定,在进口货物时,必须按进口国海关规定的一种固定格式和内容所缮制的发票。由出口方逐项填写,进口方据此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6、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议付费用和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

7、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企业提交的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寄往国外付款行索汇,待收到国外银行将价款转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

8、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的邮程远近,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付给外贸公司。

9、形式发票:又称预开发票,进口方为了向其本国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请求核批外汇,在未成交前,要求出口方将拟出售成交的商品名称、单价、规格等条件向进口方开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不能交给银行议付。

10、双到期:是信用证只规定议付到期日,而未规定装运期,或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限的最后一天与信用证到期日为同一天。

二、填空题

1、货、证、船、款

2、是承运人确认承运货物的证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单证;是承运人通知码头仓库或装运船舶接货装船的命令

3、合同;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信用证;证、货、船 4、“Freight Prepaid” “Freight Collect” 5、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6、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 7、有错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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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证行

9、开证申请人

10、合同的买方、合同的买方

11、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收付货款、移交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 12、诚实信用

13、承运人、保险公司、卖方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 13.×;14.×;15.×;16.×;17.×;18. ×

四、单项选择题

1.②; 2.②; 3.③; 4.③; 5.③; 6.②; 7.③; 8.③; 9.②; 10.①; 11.②; 12.④; 13.③; 14.③; 15、③

五、多项选择题

1.②③; 2.①②③④; 3.①②④⑤; 4.①②④; 5.①④⑤; 6.①③④⑤

六、简答题

1、卖方的基本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2、基本程序是备货、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投保、报关、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其中以“货、证、船、款”四个方面的工作最为重要。

3、(1)催证的原因是:①签约时间过早,为防对方疏忽应予提醒;②货已备齐打算提前装运,亦不妨催外商提前开证;③外商未按期开证,则应及时催促,以防对方有所借口;④对方资信欠佳的客户应抓紧督促。

(2)审证的原因是经常发现来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有的是出于疏忽,有的是由于一些国家的习惯或特殊规定所致,有的是因客户对我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故意玩弄手法。因此,我们对来证必须逐字、逐句、逐项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避免经济和政治上的损失,保证安全收汇。

(3)改证是对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已装出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4)审证的依据是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同时参照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审核的内容包括:①对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的审查;②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③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④对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条件的审查;⑤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到期地点及转运与分批装运的审查;⑥对单据的审查;⑦对投保人、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的审查;⑧对其他附加条件的审查。

4、(1)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3)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

5、装船通知有待装船通知和已装船通知之分。其中待装船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已装船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

6、制做单据和审核单据的依据是信用证、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及货物实际装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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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出口结汇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押汇对出口人有利。因为押汇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为出口人提供资金融通。

8、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注明到期日(即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涉及到到期地点的问题。一般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若争取不到,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若信用证无此期限的规定,按惯例,银行有权拒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事实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所表示的交货期是不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明确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期的“装运”一词,应理解为包括“装船”、“发送”、“接受承运”、“邮戳日”、“接受日”和类似词语,以及在信用证要求或允许多式联运单据的情况下包括“接受监管”。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

9、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按某些国家的规定,在进口货物时,必须按进口国海关规定的一种固定格式和内容所缮制的发票。由出口方逐项填写,进口方据此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在缮制海关发票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各国(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的格式,不能混用。

(2)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3)海关发票上“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应以本币表示,价格应比“FOB”价低。

(4)如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交易,应分别列明FOB价或FCA价、运费、保险费,应注意三者价格的总和应等于CIF或CIP价。

(5)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6)海关发票正面和背面的日期、金额必须一致。

(7)海关发票上的签字必须以个人名义。如要求另加证明人,证明人的签字式样不得与发票、汇票或其它单据的签字者同属一人。

10、磋商进口交易时,应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作为采购商品和安排进口业务的依据。(1)根据国内需要的轻重缓急和国外市场的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订货数量和进度;(2)根据国别(地区)政策和国外市场条件,合理安排进口国别(地区),使采购市场布局合理;(3)选择资信好、经营能力强并对我们友好的客户作为成交对象;(4)根据国际市场近期价格,结合采购意图,拟定出价格掌握幅度;(5)根据采购的数量、品种、贸易习惯等选择合理的贸易方式;(6)贸易商品品种、特点、进口地区等确定交易条件。

11、进口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运输、包装、价格、支付、保险、商检、索赔、仲裁、不可抗力。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也包括上列内容,所不同的是进口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具体做法是预约保险,而出口合同的投保手续是逐步办理。

12、进口合同的履行包括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而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是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 。进口合同按FOB价格条件,出口合同按CIF或CFR价格条件。

13、进口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信用证的内容,应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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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与合同条款一致,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我们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应在收到对方已领取许可证的通知,在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对方要求改证,对其合理的要求,应及时到开证银行办理改证手续,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及时拒绝。

14、(1)由一个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即检验机构出面,对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明;(2)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以及是否安全、卫生要求;(3)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应进行卸货核对,并检验货物是否有短缺;(4)卸货时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制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局检验后作出处理。

15、发现货损货差后,应根据商检局出具的证书,依照不同情况,向卖方、保险公司或承运人索赔。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的索赔期内提出,合同未规定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买方实际收到货物2年内提出。向承运人索赔,按《海牙规则》应在货到目的港交货后1年内提出。向保险人索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应在目的港货物卸离海轮后2年内提出。

七、案例分析题

1、我方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因我方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是CIF科伦坡出口货物合同,并已取得清洁提单和保险单。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单据买卖,交单就意味着交货,因此买方没有理由拒付。CIF条件下,我已代为买方保险并取得保险单,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理应由买方负责,所以我方不负赔偿责任。买方应合理确定索赔对象。

2、我方公司不应降价,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运日期及不同装运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中“不准分批装运”之条款,完全有理由按原议定价格取得货款。

3、A公司处理不当,根据《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如货物名称等必须与信用证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只要不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可使用货物统称,因此银行以单单不一致为理由拒绝付款是没有根据的,我方应严正要求银行按国际惯例的做法偿付款项,以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不应降价处理。

4、东方贸易公司应以事实为依据坚决要求银行付款。因为东方贸易公司和外商签订的合同要求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根据《UCP600》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而开证行于10月5日对9月24日的电开信用证进行的修改,东方贸易公司未表示同意,因此应以9月24日开的信用证为准,东方贸易公司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应偿付货款。

5、(1)A公司要在交易之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作风,商业信用、商业道德、服务态度等。(2)由于B公司所交货物完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虽然A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仍可向B公司提出索赔。

6、由于付款时间是在交货前半年,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如美国B公司宣告破产,则我国A公司最后会钱货两空,既付了货款,又拿不到货。

7、(1)应及时做好对进口货物的检验与鉴定,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证据;(2)必须在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否则过期失效;(3)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太短,尤其是对设备的进口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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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我方的实际可能,合理规定一个索赔期限。

8、(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7月25日将单据交银行议付。理由: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2)本批货物最多可装1000公吨,最少可装9500公吨。理由:根据《UCP600》规定,如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非包装类货物数量可有5%的增减幅度。据此,本案可少交5%,即交950公吨,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

9、(1)不成立。《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须签字。因此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应认为单证相符。(2)不成立。《UCP600》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因此,本证下正本提单是一份组成,应属相符交单。(3)成立。《UCP600》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则最低保险金额为CIF或CIP金额加成10%。本案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4)成立。《UCP600》规定: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因此,承运人不表面身份,应属单证不符。

10、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故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后果:

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

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

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

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

八、操作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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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贸易方式

一、名词解释

1、包销:即独家经销(Exclusive Distribution),是出口商通过与国外包销商签订包销协议,给予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区内承包销售某种或某类商品的独家专营权,由包销商承购后自行推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2、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的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理人)代为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

3、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它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之一。

4、拍卖:是指专门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货物向买主公开展示,由其相互出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5、独家代理:是指委托人给予代理商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货物的专营权,只要在一定地区和规定的期限内作成该项货物的交易,无论是代理商签约,还是由委托人直接签约,代理商都按成交金额提取现金。

6、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在一定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等,提出准备买进的商品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买卖条件,邀请卖方投标的行为。

7、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同交易或纸合同交易。它是在商品交易所早期的实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它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的期货合同的买卖。

8、套期保值:又译“海琴”。它一般是指从事实货交易的工商业主或农场主,为了转移风险,避免因价格波动而带来损失的一种措施。通常的做法是,在卖出或买入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

9、补偿贸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用向对方回销上述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引进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

10、加工贸易:是指进口原材料,经加工制造成制成品后再出口的贸易方式。其目的是为利用国内的生产能力和劳动力资源取得外汇收入。

二、填空题 1、专营权

2、总代理、独家代理、一般代理 3、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4、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约

5、取得和研究招标书、编制投标书、提供投标担保、递送投标书 6、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

7、规定最低售价、随行就市、销售前征得寄售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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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物交易、期货合同交易、实物交易、投机买卖、套期保值 9、买进、买空、卖出、卖空 10、进料加工

11、易货、互购、产品回购、转手贸易、抵销贸易 12、信贷、直接补偿、间接补偿、劳务补偿、综合补偿 1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四、单项选择题

1.②; 2.③; 3.③; 4.①; 5.③; 6.①; 7.③; 8.②; 9.①

五、简答题

1、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地点。

(2)包销协议双方的关系。 (3)包销商品的范围。 (4)包销地区。 (5)包销期限。 (6)专营权。

(7)包销商品数量或金额。 (8)商品的作价办法。

(9)商标保护、广告宣传和市场报导。

2、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项:

(1)协议双方的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2)代理的商品和区域。 (3)授予代理人的权利。 (4)最低成交金额的规定。

(5)代理人的佣金条款。

(6)协议的有效期及终止条款。 (7)非竞争条款。

(8)关于向委托人提供市场情报、广告宣传和保护商标等条款。

3、包销与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在包销方式下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代理方式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则是委托代理关系。

(2)由于当事人的关系不同,所以在包销方式下,包销商要利用自己的资金从出口商那里购进商品,再转卖当地客户,要承担商业风险,自负盈亏。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在当地推销商品,不承担履约的责任,不承担交易的盈亏及商业风险。

(3)在包销方式下,包销商是以低价购进,高价售出,通过经营赚取商业利润。代理方式下,代理人以其为委托人出口销售提供服务而获取佣金。

4、独家代理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议名称;(2)独家代理的权限和义务;(3)独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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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授予及其对等权利;(4)代理佣金条款;(5)商情报告及售后服务等规定;(6)例外规定。

5、(1)包销方式有利于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而巩固和扩大市场,但同时又可能使供货商过于依赖包销商,在采用包销方式时应当注意考察其经营实力、资信情况、商业地位以及政治态度。

(2)在包销协议中适当规定包销商品的范围、区域、以及最低包销数量或金额,对超额部分给予包销商一定的奖励。

(3)在包销协议中制订中止或索赔条款以防止包销商垄断市场、压低货价或经营不善而损害供货商的利益。

6、寄售与正常的出口销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寄售是先出运后成交的现货交易。正常的出口是先成交(签订买卖合同),后发货。在寄售业务中,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寄售地),然后经代售人在寄售地向当地买主销售。因此,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

(2)寄售人与代销人之间是委托和受托关系。除非另有规定,代销人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处置货物,他对货物只有控制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在货物卖给真正的买主之前,所有权一直属于寄售人。

(3)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也不同于正常出口。在寄售方式下,只有当货物在寄售地卖出时,风险才由寄售人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之前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进口税、仓储费等,一般由寄售人负担。

7、寄售商品的作价方法通常有三种:

(1)规定最低售价,委托人在寄售协议中规定一个价格,授权代销人只能按照限价或在最低价之上出售货物。通常,该价格应被明确是含佣价还是净价。

(2)随行就市。委托人授权代销人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在不低于市价的条件下,自由出售货物。

(3)销售前征得寄售人意见,就是说以什么价格出售商品要由寄售人决定。这种做法使用较普遍。

8、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及信用情况预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有资格参加投标,即所谓资格预审。其目的在于完整了解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在中标签约后的履约能力或当无法履行合同时,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等,以保证招标目的的实现。

9、国际货物的拍卖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在一定的机构内有组织地进行的; (2)拍卖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3)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的现货交易 。

其一般程序是(1)拍卖的准备阶段。拍卖人挑选拍卖货物并加以整理编号,印发拍卖目录,刊登广告。(2)买主察看货物阶段(3)正式拍卖阶段(4)付款提货阶段

10、拍卖的出价方法一般有三种:

(1)买方叫价:又称“增加拍卖”,由拍卖人宣布该项商品的预定最低价格(往往由拍卖行同卖主间商定,有时请有经验的机构鉴定价格)。然后由买者间竞相加价,有时拍卖行规定每次加价的金额限度。直到不再加价时,拍卖人击槌成交,该项(批)货物卖给最后出价最高的人。

(2)拍卖人叫价:又称“减价拍卖”或“荷兰式拍卖”,拍卖人提出一项(批)货物,并喊出最高价格,然后逐渐减价叫价,直到有某一买主表示接受购买为止,击槌成交。

(3)拍卖式招标:又称“密封递价拍卖”,拍卖人公布每项(批)商品的详细情况和拍卖条件,由买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拍卖人比较所有买主出价后将货物卖给适合的买主并公布买主姓名。这种方式已失去了公开竞买的特点,采用这种方式,拍卖人不一定接受最高的递价,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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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其他因素。

11、通过拍卖成交的商品通常是品质难以标准化、或难以久存、或价格贵重或按传统习惯以拍卖出售的商品,如裘皮、茶叶、烟草、羊毛、木材、水果以及古玩和艺术品等。

拍卖是一种竞买方式,在拍卖中心,有大量买主充分竞争,容易卖得好价,这对卖主是最为有利。但有时,竞买者为了自己单方面的利益,上下窜通,联合压价,对卖主卖高价极为不利。

12、 期货交易有如下特征:

(1)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不是实际的货物,而是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期货合同。 (2)特殊的清算制度

商品交易所具有自己特殊的清算制度,并由专门的清算机构办理清算事宜。有的交易所内设有清算所,有的则委托某一金融机构负责清算。

清算所是指负责对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独立机构。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都是先成交,后清算。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交易所都规定有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的做法有许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 (1)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的做法有两种: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

①卖期保值(Selling Hedge)。卖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在买进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出相等数量的期货合同,以防实际货物价。②买期保值(Buying Hedging)。买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在卖出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买入相等数量的期货合同,以防实际货物价格上涨的风险。

(2)投机交易

期货市场上重要的投机活动是买空和卖空。

买空(Long Bull)又称多头。即投机商在预计价格将出现上涨时,先买进期货合约,使自己处于多头部位。卖空(Short Bear)又称空头。即投机商在预计价格将出现下跌时,先抛出期货合约,使自己处于空头部位。

13、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主要特点有:

(1)不属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对外加工装配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成品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委托方,承接方一般只提供劳务并收取约定的工缴费;(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的承接方只负责加工合格成品,不负盈亏,不承担销售风险,只赚取工缴费用,是原材料与成品出口结合起来的整件交易,实质上是以商品为载体的劳务出口。

14、在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可以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发展经济;(2)利用我国的技术设备,补充国内资源原材料的不足,扩大出口货源;(3)通过加工装配业务学习国外先进的工艺技术,有利于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从而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适销性和竞争能力。但应注意:(1)合理确定工缴费维护承接方的利益,防止各加工单位自相竞争,降低收费标准,损害国家利益;(2)逐步增加国产料件在加工中的比重,有条件时应争取过渡到自营出口;(3)提高加工装配产品的技术层次,逐步实现以劳动密集型加工为主到以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加工为主的转变;(4)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工装配业务应尽量避免影响正常出口,加强海关对料件和成品的出入境监督,防止走私、偷漏税和套汇。

15、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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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补偿有利于充分发挥引进设备的生产能力,扩大出口,而且能够保证直接补偿商品的质量。 间接补偿的手续比较繁杂,还需涉及第三者(间接产品供货方)的利益,而且不容易找到使设备供应方满意的补偿产品。

16、补偿贸易业务复杂、牵涉面广,在采用时应审慎处理,严格核算,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进口的设备应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技术上应控制污染而且是较为先进的,防止重复引进;(2)尽量争取以制成品直接补偿,争取较优惠的信贷条件,运用产品返销以利于企业核算;(3)谨慎选择补偿贸易的客户对象;(4)坚持先收后付的基本原则,合理规定返销产品的作价方法。外资偿还期原则上越短越好,但也可根据情况做相应规定;(5)实行多边补偿时,如果承担回购义务的第三方未能如约履行其回购义务,或承担提供间接补偿产品的第三方未能如约提供,则原设备出口方与进口方仍应分别承担相应得责任。对此在有关协议中应作明确的规定。

17、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都是属于“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方式,但两者又有不同:

(1)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均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来料加工业务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属于一笔交易。

(2)进料加工中,我方赚取的是由原料到成品的附加价值,承担市场销售的风险。来料加工我方赚取的是加工费,无须承担商品的销售风险。

进料加工应注意:

(1)进料加工项目应是我国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加工技术及加工后的商品质量能够满足国际市场需要的。

(2)加工商品是在国际上有销路的。

(3)确实能以进养出,具有经济效益的。

18、乙方所提条件对甲方不利。因乙方虽对甲方提供了信贷但未承诺回购产品义务,只表示愿意作为被委托人帮助甲方推销产品,这既不符合补偿贸易的作法,对甲方也极为不利,甲方可能会因产品销售情况不好而无法抵偿乙方的设备价金,造成双方的纠纷。

六、案例分析题

1、此案中方外贸公司有失误的地方。按国际保险业惯例,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不包括货在卖方或买方仓库内的风险,我国保险公司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笔业务中,货物是在进入买方仓库后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教训是:

(1)作为卖方应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条件,对标书内的保险期限进行修改,以便签订一个符合惯例的保险条款。(2)此合同为CIF合同,应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在支付条件中另加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经买方检验无误后汇付这一限定条件,实际上改变了该合同的性质,对我方十分不利。(3)因为本合同为CIF条件,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买方,货在买方仓库的损失理应由买方负责。可由于我方在支付条款中接受了检验后汇付10%,使我方丧失了按期如数收汇的主动性。

2、中方不应承担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同时还规定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若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致,则卖方不承担义务。

此案中,中方是按照埃及商人所提供的图纸加工制造机床的,且不知道该商品有专利权,所以不承担责任。

3、我方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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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同时还规定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若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所致,则卖方不承担义务。

我方按香港A公司来样加工生产吊扇,按期交货是我方义务。香港A公司冒用别人商标,我方不知道,与我方无关,由冒用方香港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应吸取教训,凡是来料、来样加工或定牌生产,在与外商谈判时应明确是否有侵权行为。外商否定时,还应在合同中注明,凡是侵犯第三者利益的,生产加工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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