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合 同
合同编号:ZSHNS02-2013001
工程名称: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南伞干渠1#倒虹吸工程
发 包 方: 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方:大理喜洲建筑有限公司 水利水电项目经理部
签订日期: 2014 年 2 月23 日
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
甲方: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大理喜洲建筑有限公司水利水电项目经理部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本合同为主合同的附件,具体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南伞干渠1#倒虹吸工程
1.2 工程内容: 压力钢管安装
1.3 承包范围:以《压力管道安装合同》为准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2.1 甲方权利
2.1.1 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围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设立安全标识等。
2.1.2 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1.3 对乙方违章作业有权进行警告、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2.1.4 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2.1.5 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2.1.6 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1.7 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并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2.2 甲方安全义务
2.2.1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的关法律、法规、
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2.2 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施工资质、人员、设备现状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HSE/OSH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核并备案。
2.2.3 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2.2.4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2.2.5按规定督促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3.1 乙方权利
3.1.1 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1.2 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1.3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2 乙方的安全义务
3.2.1 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编制
《HSE/OSH作业计划书》,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3.2.2 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3.2.3 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报告事故。
3.2.4 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做好工地用电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施工沿线的电路进行检查,发现电缆线有漏电、脱皮现象要立即更换,如果在施工线路因施工电路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3.2.5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2.6 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监测仪等。
3.2.7 不得到周围水库游泳、钓鱼;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妥善处理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不得酗酒;严禁食用野生菌。
3.2.8 遵守管道吊装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做好管道的支撑,固定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更换钢丝绳,如因乙方的吊装设备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4.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时,依据合同对违约者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
4.2 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3 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
4.4 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5 乙方承包施工中发生的所有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非甲方原因),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4.6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第五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各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
当事人双方对各自设备等进行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
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期限
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应与工程服务合同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第 合同变更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安全生产合同进行变更。
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主合同解除,本合同随之解除。
9.2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9.3 依据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专项约定事项(双方就具体合同项目协商约定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若主合同暂时未签订,发生责任事故处理均按照本合同执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大理喜洲建筑有限公司水利水电项目经理部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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