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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分析结果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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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分析结果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化验室分析报告的整理、审核和批准的过程标准、可靠、真实、及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行业标准和应用规范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利公司化学化验室所有分析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

(一)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改进意见;

(二)制定公司的分析化验结果审核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化验结果管理制度的修订;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结果分析监督有关的设备隐患,加强水、汽、油、煤、氢分析结果等的质量监督;

(四)负责化学化验室专业的及煤、水、油化验结果的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五)认真查阅各种分析结果报告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帮助解决;

(六) 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 (七)在技术上向生产副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运行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收集本制度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改进意见;

(三)配合生产技术部制定公司化验室分析结果审核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四)负责审核相关煤、水、油化验分析结果上报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负责对化验分析出现的较大偏差结果核查、核对;

(六)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化验室人员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项目化验分析;

(二)负责填写各化验分析报告单,并及时的上报各部门进行审核;

(三)负责各化验室分析报告单整理,存档,建立完善的分析报告单台账;

(四)负责对相关煤、水、油化验分析过程的解释,并对各部门提出异议的化验结果重新进行分析化验。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分析结果报告单要记录完整,无缺页损角。

第 分析结果报告单和原始记录单由主分析人填写并签名

经化验班长审核,未经审核和盖章无效。

第九条 分析结果报告单和原始记录单要求书写清晰、规范不得涂改。

第十条 分析结果报告单和原始记录单出现填写错误,应立即纠正错误重新报一份并把错误的报告单收回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第十一条 分析结果报告单和原始记录单要填写完整,

必要时以“—”代替。

第十二条 没有特殊情况审核合格的报告单要在下班前送到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检验报告应由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取样批号、取样日期、检验项目、标准值、检测结果、检测结论、检验员、班长签字、化验室化验章等,对半成品,中间产品只需化验员、班长签字即可。

第十四条 填写检验报告单“结论”栏时,应简要、明确,如“合格”、“不合格”、“优级品”等,不得使用含义不清之词。

第十五条 化验人员填写好化验报告后,交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长审核无误,签字并加盖化

验章后即可报出。对一些特殊的向上级公司报送的报告单,需要部门主任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出。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含班长、专职审核员)接到检验报告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内容根据技术标准、测试方法逐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签字。按规定程序传递处理,如发现漏项或有错误,按规定程序返回,重新填写检验报告,再按审核程序审核,并将原检验报告标明“作废”。

第十七条 经验证确认分析结果无误后,而此分析结果与指标范围偏离较大要及时通知相关岗位和有关领导并在分析报告单上备注中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

认确实是分析操作错误化验室要追究相关的责任人。

第十九条 分析结果出现偏离正常值时要重新化验进行确认后再报出。

第二十条 分析结果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复检合格的与燃料煤、成品煤、入厂煤分析报告单报送给运行部、煤炭采购相关部门并备份以待检查。

第二十二条 留存的检验报告单,按月(量小的可按年),按其品种装订成册、编号,封面上注明名称,起止年、月,交化验班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料供货单位或公司内有关部门需要查阅留存的检验报告单时,由化验班长提供。

第二十四条 检验报告单留存联的保存期为三年,以备查询。

第二十五条 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要分析一次,主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全年应该有个专题的总结。

第二十六条 对水质、煤质、油质以及进厂的生产所需的原料的化验分析报告单,要建立分类台账,并有专人负责汇总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类分析报告单应按日期、上报和发放范围及时准确地上报并留底备查,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分析单,质量月、年报及其他分析报告时,要经相关领导审核并签字。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 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运行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经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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