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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锅炉检查和维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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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检查和维护须知 IMS-MI-G05

锅炉检查和维护须知

1 工作描述

船舶锅炉是为船舶需要加温的用汽单元提供蒸汽的封闭式压力设备,分为燃油锅炉和废气锅炉。锅炉属于高温、高压设备,在日常维修保养过程中应保证锅炉符合船级社检验规范的要求,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2.1

操作须知

按照SMIS系统工单安排、说明书的要求及实际运行状况对锅炉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将相关记录录入SMIS系统;如果有缺陷应在SMIS系统做好标记的同时填写“船舶缺陷整改反馈表”报船舶总管;在《检修记录簿》中记录检修工作的主要内容。

2.2 2.3

按照《锅炉的使用操作规程》对锅炉进行操作。

修船时应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时须注意的主要事项:

2.3.1 检修前应按照“锅炉检修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检查安全措施。

2.3.2 人工清洁烟面时,炉膛内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同时

遵守《进入封闭处所作业须知》。

2.3.3 检查炉膛耐火层,如有脱落或松散进行修补。

2.3.4 水面进行化学清洗结束时,应检查管壁及管脚的水垢是否清洁干净。 2.3.5 锅炉进行试压时,三管轮应在现场检查是否漏泄。

2.3.6 锅炉附件特别是各阀件,在研磨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缺陷应使用锅炉专用阀件,禁止使

用普通阀件替代。

2.3.7 研磨、调整锅炉安全阀时三管轮应在现场监督,并检查其空气瓶试验时的开启和关闭

压力状况。在锅炉上进行开启和关闭压力调试三管轮和轮机长应在现场,锅炉安全阀厂修并经验船师认可后不得随意调整。远程蒸气泄放装置应保持良好状况。

2.3.8 检查试验锅炉高水位、低水位报警;对危险水位报警并自动切断燃烧装置、锅炉熄火

检测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2.4 冷炉点火、升汽和供汽操作须注意的主要事项:

2.4.1 点火、升汽前,三管轮应检查锅炉附件是否装妥,确认炉内没有遗留杂物后,才能关

闭人孔门开始上水。

2.4.2 锅炉点火时,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每次点火不成功,再次

点火前仍要先扫风再点火。每次扫风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切忌在扫风结束前关掉控制箱电源。点火时操作人员站位应避开风门检查孔,防止回火伤人。

2.4.3 上水前应测试热水井的水质,并根据测试结果投药处理。化验方法参照《炉水化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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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须知》

2.4.4 上水时应随时检查锅炉道门和附件是否有漏泄现象,如果有应及时处理。

2.4.5 火管式锅炉,上水应上至水位计的最上缘。升汽后进行下排污,分几次排放底部的低

温水,直至水位降到正常水位,使整个锅炉温度均匀。

2.4.6 水管式锅炉,上水应上至水位计最下缘。升汽后炉水会因含汽泡而发胀,水位会自行

升至正常水位。

2.4.7 冷炉点火加热时切忌燃烧过急,应采用手动间歇式点火燃烧,缓慢加热,并保持放气

阀打开,当放气阀有蒸汽冒出时关闭放气阀。

2.4.8 汽压升至额定压力时,冲洗水位计检查水位;进行上排污,排去杂质和油污。 2.4.9 供汽前,打开相关的泄水阀放掉残水,应略开供汽阀进行暖管,再缓慢开启供汽阀供

汽。禁止突然大开供汽阀。

2.5 锅炉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2.5.1 机舱值班人员应特别注意检查运行期间的锅炉水位情况,如发现异常应采取正确措施

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使用。

2.5.2 在拆卸锅炉的人孔道门、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

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2.5.3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2.5.4 一旦锅炉发生干烧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2.5.5 值班人员要监察热水井是否有浮油,若发现浮油要及时找出原因予以消除,同时加强

上排污及炉水的过滤处理。 2.5.6 停止锅炉运行时熄火后应手动上水加至高水位,并进行上排污,水位保持在水位计高

度的3/4,防止受热面露出水面。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

却,以免造成事故。若停炉时间较长应使锅炉注满水。

2.6

废气锅炉运行管理还须注意

2.6.1 在港水洗锅炉后,应确认烟箱内没有烟灰;主机起动前,须确认炉水循环泵运行并且

炉水循环泵处于良好工况。

2.6.2 正常航行时应加强废气锅炉的检查和管理。吹灰操作须注意:

---检查废气锅炉的进出口压差,确定吹灰频率。

---使用吹灰器之前,检查蒸汽压力是否合乎要求,吹灰必须在主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吹灰管系若装有凝水泄放装置,在吹灰前须把凝水泄放阀打开,将吹灰管系内的凝水泄掉。

---当使用手动吹灰器时,应进行间断式吹灰。

---检查废气锅炉的废气压差和废气温度,判断炉管表面的积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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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当主机长时间低负荷运行状态下需要吹灰时应提高并保持主机的正常持续功率,并

增加吹灰的频率。

2.6.4 主机完车后,锅炉循环泵仍应该继续运行2小时以上。

2.6.5 进行废气锅炉内部检查时,为避免通过人孔的新鲜空气引起烟灰燃烧,当人孔处烟箱

温度低于150℃时,才可打开道门。

2.6.6 锅炉水洗操作须注意的主要事项:

---当废气压差达到无烟灰废气锅炉压差的1.5~2.0倍时,或主机持续运行一个月以上时应进行水洗。

---水洗在废气锅炉尚热时进行。

---水洗后,有必要通过循环锅炉水干燥废气锅炉,因为热冲击可以使烟灰脱落。 ---清洗时使用炉水剂,起到抗腐蚀,有效清洗的作用,并减少清洗时间。 ---由于清洗后,残留的烟灰更容易着火,因此清洗时要细心,对于清洗死角,有必要使用便携式喷枪。

---如果在高温蒸汽压力状态下,通过双鼓式水管锅炉提供蒸汽,这时如对高压蒸发汽部分进行干燥时 ,应使锅炉改为低压状态,以防止由高温循环水引发的烟灰起火。 ---如果条件允许,水洗后可用压缩空气对残灰进行清扫。

2.6.7 烟灰燃烧的处理措施:

---如果燃烧不剧烈,在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让其继续喷冒,直至烧完为止,此时应加强对锅炉水位、蒸汽压力的检查和控制;如果燃烧剧烈,应降低主机转速,直至停车。 ---保持废气锅炉的冷却,两台炉水循环泵同时运转。

---不要轻易使用灭火设备。着火期间严禁使用蒸汽吹灰装置灭火。

2.6.8 烟灰火灾的处理措施:

---立即停止主机。 ---尽可能关闭烟气通道。

---停止炉水循环泵,关闭循环管路的阀门。打开放空阀和下排污阀尽可能放空炉水。 ---如果废气锅炉已经烧红,向壳体外部喷水。 ---做好机舱消防准备,防止引发机舱火灾。

2.7

炉水化验及处理

2.7.1 不同型式的锅炉对炉水指标的控制要求不同,具体指标控制应按照说明书的具体规定

执行。

2.7.2 锅炉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应每二天化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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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必要时化验补给水的硬度、含盐量,凝结水应根据需要化验其含盐量。

2.7.4 炉水化验的项目有酚肽碱度、含盐量;根据炉水化验结果,如超出指标,可采用投药、

排污以至更换炉水等办法将炉水指标控制在规定的容许范围内;如果化验结果氯化钠

超过30毫升/公升,表示冷凝器漏海水,应予检修。

2.7.5 投药量须根据化验的结果及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应先排污后投药。禁止将炉

水处理药粉未经溶解直接投入热水井或炉水系统。

2.7.6 有造水装置的船舶,应尽量使用造水装置生产的淡水作为炉水的补给水。

2.7.7 处理剂和化验试剂应密封存放在干燥阴凉地方,防止变质,特别要防止化验剂蒸发浓

缩,并应有显眼的标志。

2.7.8 应防止处理剂与眼睛、皮肤及衣着接触;投药处理时须戴上橡皮手套和护目镜。若不慎接触到处理剂,则应立即用清水冲洗,若眼睛接触到,至少要用清水冲洗15分钟。 2.7.9 化验仪器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妥善保存。

2.7.10 化验化验及处理结果每月应及时录入SMIS系统经轮机长审核后报公司,同时打印存

船档。

3 相关记录 3.1 3.2 3.3 3.4 3.5 3.6 3.7

SMIS系统 轮机日志

SMIS系统报表---锅炉工况及炉水化验处理记录 检修记录簿

锅炉检修作业劳动安全措施检查确认表 封闭处所作业审批表 船舶缺陷整改反馈表

4 支持文件 4.1 《船舶维护程序》

4.2 《船舶劳动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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