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结算清单
截止到 年月日,借款人 (身份证号: )从出借人汤斌(身份证号: 34054 )处累计借款人民币 (包括现金、转账及代还欠款)小写¥: 自本借款结算清单出具之日,之前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所有借条、收条、转账单据等凭证均不再作为双方借款、还款的结算依据,全部予以废除。本借款结算清单自借款人签字时生效。借款人承诺:自本借款结算清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前,还清本借款结算清单全部借款。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并承担30%的罚息。如有纠纷,双方一致同意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且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发生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损失。
借款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
担保人自愿对借款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为本借款结算清单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
担保人(签字按手印)
日期:
次清单正本二份,出借人各留存一份。如有担保人,按担保人数增加副本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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