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原告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被告XX,家庭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原告对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裁决[xx] xx不服,特向你院提起诉讼。
要求
1、判令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XXX2、判令原告不需要支付被告XXX3、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被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进行审查,仲裁结果为否。[XX]深圳市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作出。
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2项、第3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理由如下:1 、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5英镑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被告在XXXX年内二十个月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2 、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从XX到XX的年终奖XXXX元,这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裁决缺乏事实依据。
2、仲裁裁决适用中的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作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原告始终遵守所有劳动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情况。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兹向××市××区人民法院第二条申诉不服劳动仲裁第二条申诉不服劳动仲裁原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告×××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住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接管×××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权(被告在XXXX××市××区在原告办公室工作并于××年××月××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工作期间,原告一直非常信任被告,并委托他执行重要任务。然而,在XXXX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公司的评估标准。因此,原告提前通知了被告,并终止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对此非常不满。关于XXXX、XXXX、XXXX,他向某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原告返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某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了该请求、审查,并在xxxx销售部门薪酬激励计划第五条“淘汰原则”中明确表示,销售部门将执行最后淘汰制度,连续三个月排名较低的三家销售顾问公司将被解聘。
然而,申请人XXXXXX连续三个月在9月和11月的销售额中排名倒数第二。
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违反任何法律。这是劳动
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 、被告的仲裁请求,即原告应为11月XXXX和12月XXXX之间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XXXX 1月1日和XXXX 12月3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在XXXX签订的劳动合同,特此纳入劳动合同
第一条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XXX XXXX市12月31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违约金的事实依据根本不存在。其次,《劳动合同法》将于1月1日在XXXX生效。以前没有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在仲裁申请中,被告仅要求原告支付11513 .88元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仲裁庭裁决的第二项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13433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当被告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时,仲裁庭确认的支付金额明显超过被告请求的金额,且该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明案件事实,裁决明显不公。
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原告始终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对被告的待遇不超过法律法规的标准。
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应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在劳动仲裁中不受区别对待的权利。
为此,我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原告s市y物流有限公司位于s市n区q路0169号中国建设第二局办公室602室,其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XG,男,苗,住址XXX,省某化工加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张梓芝,女,苗族,住址XXX,省某化工加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三富,女,苗,住址XXX,省某化工加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是XXX的母亲。
被告思福YZ,男,苗,住址XXX,省某化工加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是傅元璋的母亲。
被告XXXXF,女,苗族,住址XXX,省某化工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XX。
要求
1、请求裁定原告无需向5名被告支付6,250元的工资差额,该工资差额为12月23日与1月23日未与付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差额的两倍;
2 、5名被告被要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 、原告与付方有劳动关系,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据此,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1月21日在XXXX[做出了S劳动争议裁决案,而不是11月23日,XXXX提出了五名被告的主张。
第二,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确定付赫生前的工资标准时犯了一个错误。
在“S劳动法”案中,从11月21日到1月23日的总工资为62天,因此付H的月工资应为10500 \\ 262 * 30天2540元;因此,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确定付红死亡前6250元/月的工资标准时犯了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y公司与付h公司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X]1934号仲裁裁决没有依据。
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五名被告在劳动仲裁中的请求,并责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赔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封信是写给n区人民法院的律师,s市y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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