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表一 方向角 间距系数 5 0°- 15 1.515°- 30° 1.40 30°- 45° 1.24 45°- 60° 1.40 60°-90° 1.47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
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
21 -30建筑 高度 项目内部 项目外部 米 (含21米)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1.55倍间距 30-75米 (含30米) 36米 50米 75-100米 (含75米) 45米 上 根据情况 具体确定 100米 及以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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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表三 24-54米 建筑高度 (含24米) 最小正面间距 30米 40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54-100米 (含54米) 100米及以上 3、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八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3、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第九条 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十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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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
2、高层建筑应退让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且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3、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54米以下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6.5米;54米及以上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10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三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五条 因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正常间距的0.7倍。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由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超过60米; 3、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4、增加建筑物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2倍加大最小建筑间距,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加大退地界距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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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 筑 高 度 退 红 红 布 线 距 线 置 离 宽 方 度 式 <24米 24米--54米(含24米) 54米--75米(含54米) ≥15米 ≥12米 ≥30米 米 ≥12米 米 米 米 75米--100米 ≥20≥(含75米) 100米 平行红线≤30米 布置 垂直红线布置 平行红线﹥30米 布置 垂直红线布置 ≥8米 ≥5米 ≥10米 ≥8米 米 米 米 ≥12≥8米 ≥15根据情况确定,不低≥15≥35于前款要求 ≥10≥15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第四条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五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六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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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第九条 建筑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 第十条 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参考其它同类城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条件应符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并按表一执行。 表一 用 地 高 度层 容 积 率 10公顷以下 10公顷以上 多层(4-6) 中高层(7-9) 高层(10层及以≤1.3 ≤1.5 ≤2.5 ≤1.2 ≤1.4 ≤2.3 上) 第四条 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并按表二执行。 表二 用地规模 容积率指导指标 2公顷以下 ≤4.5 2公顷以上 ≤3.5 第五条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按不同类别用地分别计算;其它性质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按有关规划及规定另行确定。
第六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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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第九条 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第十条 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益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超出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其中,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其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6米。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2、公共开放空间:指广场、绿地等供市民活动、游憩的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沿城市道路或广场设置;
(2)在满足规定退距后,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5米;
(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4)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用途。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插建住宅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限制和规范插建行为,切实优化居住环境,依据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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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原则上以红线宽度2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区域规模为最小开发单元,严格控制插建。
第四条 插建住宅是指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第五条 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第六条 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七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高层住宅。
第八条 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第九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第十条 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
1、土地权属明晰。 2、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并提供由业主大会按照《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出具的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并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或见证。
4、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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