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效⼒的中⽌,是指已⽣效的保险合同暂时中⽌其效⼒,待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可以恢复合同效⼒。下⽂店铺⼩编就相关问题为⼤家进⾏讲解,供参考。
⼈⾝保险合同效⼒的中⽌与复效是如何规定的⼀、中⽌:
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付⾸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
⼆、复效:
合同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保险法》
第三⼗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付保险费,投保⼈⽀付⾸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保险⼈催告之⽇起超过三⼗⽇未⽀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中⽌,或者由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额。
被保险⼈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但可以扣减⽋交的保险费。第三⼗七条 合同效⼒依照本法第三⼗六条规定中⽌的,经保险⼈与投保⼈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恢复。但是,⾃合同效⼒中⽌之⽇起满⼆年双⽅未达成协议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价值。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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