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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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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律体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色。着重从形成道路方面:既自然演进型和推动型方面探讨,力求在二者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以后发展更顺畅。

关键词:法律体系;特色;自然演进型;推动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6-00-02

一、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关于法律体系的概念,目前学界的提法和界说很多。但比较主流的观点还是来自于前苏联关于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即“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得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分类,学界也众说纷纭,但我赞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统领下的及相关法、民法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说法。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体现在何处?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简要概括:(一)在科学思想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一定是在某种理念和思想的支配和指导下实现的。没有成熟和统一的思想理论作为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这个体系就缺少根本的、内在有机统一的凝聚力,结果必然不成其为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未指引的;(二)从客观基础上来说,我国法律体系具有唯一性。这是因为法律体系产生于客观基础之上。我国现今生产力的发展状态,生产关系的改革状态,政治的民主化状态,精神文明的建设状态有机的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唯一客观基础;(三)从形成轨迹上来看,是从移植走向创新,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建国初,我国大量移植苏联法律,法律体系建设更多地呈现出模仿、移植的特点,法律体系中的传统要素比较明显。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 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后,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现代化的特征和趋势,体现出相当的创新性;(四)一元性。立法的一元性,而且是由中国党领导的一元制。在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 及修正案是核心和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这又是一元性的具体表现。在部门法体系中,部门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一个国家立法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我国这些一元性的表现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具体反映,也是自秦汉以来形成的集权制国情和中华法系传统特征在现代中国的新型表现。立法的一元性稳定和保障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没有这样的一元性,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处于分散的部门法堆积,不可能形成有机统一体。 二、在自然演进型和推动型之间寻求平衡点

(一)两种形成道路模式的概念及比较

“社会演进型”道路模式,是指一国的法治化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过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是一种“内源”发展的类型。其特点为:一 法治化动因的内源性。即在社会演进型发展道路模式下,法治化的直接动力主要来自于市民社会而非和国家上层建筑。二 法治化进程的进化性。即法治化的目标,步骤和程序上较少有“人为”与“预设”的痕迹,而主要体现为一种在不断否定和扬弃中螺旋上升的自然演化。三 法治化时间的漫长性。由于法治资源的产生,演变于进化以及民众法治意识的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这种法治化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其优点和长处是:首先,是社会和市民自然推动的,是社会和民众的自发需求,因此,它必然具备更为深厚的社会根基;其次,是进化而成的,是最为成熟的;最后,是经过流血斗争得来的,来之不易,民众必将尽力捍卫法治的成果,与一切与法治相违背的行为作斗争。 “推进型”道路模式,是指一国的法治化运动是在国家“上层建筑”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的, “”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动力,法治目标主要是在“”目标的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人为”建构的,法治化进程及其目标任务主要是借助和利用“”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来完成的。其特点为:1、法治化道路动力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国家上层建筑,国家和是法治化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2、法治目标不是自发随意的,而是非常明确和确定的;3、法治的进程和时间表是预设的,人为的;4、在方法上

往往采取强制措施;5、更注重于对其他已经法治化国家的经验与成果加以借鉴;6、法治的时间要短于社会演进型的发展模式,因为在此发展模式下,对法治化的进展,不是让其自然演进,而是急速推进,尽可能快地实现法治目标。其优点:首先,可以大大缩短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时间进程;其次,可以大大降低一个社会法治化摸索的成本;再次,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可以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经验;最后,对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说,可以在法治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社会法治化进程以及整个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少政治冲突,保持社会稳定。

(二)中国走推进型道路的原因

其主要原因,可能也是唯一现实的原因,是中国面临的外部压力和内部危机。所谓外部压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古老中国的入侵压迫,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则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和平演变”,从空间角度看,即从地理空间和价值空间方面对中国形成“挤压”之势;另一方面是指西方国家打破中国原有的封闭状态,使中国人认识到,世界已呈日新月异之势,中国被甩在了后面,需要奋起直追。这种形势形成了所谓时间方面的“挤压”,或“时间压缩”。所谓内部危机,是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内部经济发展迟缓,僵化和秩序衰败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

从世界大背景之下看,近代以来的世界格局变化了,历史变化了,

早期西方国家那种通过社会自发演进的现代化进程在后来国家中不可能重现,早期西方国家通过社会与法律自发变革的从容不迫的历史机遇不会再有。这就是世界历史造就的二十世纪的中国的命运,也是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三、中国今后的模式选择

有学者认为推进型法治道路不仅在理论上存在明显的悖论,潜在的矛盾,在我国当今的现实中亦有着无法避免的困境。因而,我国法治化道路的变向势在必行。但我认为推进型法治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照搬国外法律,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模仿过程,并不是一种不顾客观现实,一味按主观意志设计社会的过程;如果我们认为,借助于力量推进法治也需要认识国情,尊重国情,也需要将域外法律文化与本土国情相适应,也需要把握变法的时机与策略,那么,推进型法治还那么“可怕”吗?

如果说,推进型法治的自身性质决定了它可能有过分追求速度,不顾社会客观需要的倾向,可能有过分西化的弊端,可能有法治动力自发衰弱的趋势。认识这些问题,预见这些问题,推进型法治是否就可能逐步完善起来,从而获得一种良好发展呢?因此,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出发,从目前已经发生的且不易改变的事实出发,我们面临的问题或许不是应该更多地借助社会,借助传统,还是借助的问题,而是如何处理好变法与社会演变,变法与国情,变法与域外文化,变法的作用于人民的作用的关系问题。这正是需要通过实践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此问题上,我们到应

该保持中庸之道,在“一揽子”改革和偏重社会自发演进式的改革之外,比较现实的改革道路是总体分解式,分布实施的赶超型改革方案。它有自己不利的一面,但相比之下,能够避免一揽子改革的短期高成本和漫长改革过程导致的迟发展,是一条适中的道路。它既强调时间的紧迫性,又在总体时间压力下力图培育出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既强调改革步骤的加快,又适当地分步推进改革,分解改革,以减轻单位时间中的改革成本。 参考文献:

[1]蓝全普.三十年来我国法规沿革概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

[2].2008年全国常委会工作报告.

[3]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5).

[4]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5]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纪念改革开放30年[eb/ol].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7]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

[8]何勤华,任超著.法治的追求—理念,路径和模式的比较.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大学出版社,1996. [10]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问题讨论[j].中外法学,1998. [11]郭学德.试论中国的“推进型”法治道路及其实践中存

在的问题[j].郑州大学学报.

[12]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生成模式[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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