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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其范围?包括哪些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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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复议被申请⼈及其范围?包括哪些⾏政主

⾏政复议被申请⼈,是指由申请⼈指控其作出的具体⾏政⾏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的合法权益,并经⾏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政复议的⾏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复议被申请⼈的范围包括以下⼏种: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政⾏为的,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共同作出具体⾏政⾏为的主体必须都是⾏政主体,如果是⾏政主体与另⼀⾮⾏政主体共同作出某⼀具体⾏政⾏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政主体可视为⾏政复议第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政⾏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政府制定的⾏政规章不能授权⾮⾏政机关的组织⾏使⾏政管理权。

⾏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政⾏为的,委托的⾏政机关是被申请⼈。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政机关的委托代为⾏使⾏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为引起的争议,⾃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经上级⾏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政⾏为的,在⾏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政机关是被申请⼈。因为批准是⾏政机关的内部⾏为,对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政⾏为的机关才是⾏政复议被申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法设⽴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该派出机关⼈民是被申请⼈。例如,省、⾃治区⼈民政府设⽴的地区⾏政公署作出具体⾏政⾏为的,该⾏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不能以省或⾃治区政府为被申请⼈。

政府⼯作部门依法设⽴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政⾏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的名义作出该具体⾏政⾏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否则,设⽴该派出机构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使其职权的⾏政机关是被申请⼈。如果原⾏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政机关的⾏政机关为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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