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表彰捐赠教育基金及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泉州市教育基金会2006年7月1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在泉州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泉州市教育基金会于1989年5月成立。泉州市教育基金会系公募性基金会,成立17年来,积极组织奖教奖学助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对口支援等爱心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为鼓励、促进海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捐赠教育基金,特对本会2004年1月15日制订的《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奖励捐赠教育基金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1、凡捐赠人民币累计5万元———不足10万元者,可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由泉州市教育局和本会发给荣誉奖匾、荣誉证书。
2、凡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不足30万元之者,可聘请为本会名誉常务理事,同时报请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奖匾、荣誉证书。
3、凡捐赠人民币累计30万元———不足50万元者,可聘请为本会名誉副会长,同时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铜质奖章、荣誉奖匾、荣誉证书。
4、凡捐赠人民币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者,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同时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银质奖章、荣誉奖匾、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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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捐赠人民币累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可聘请为本会永远名誉会长,同时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银质奖章、荣誉奖匾、荣誉证书;凡捐赠教育基金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者,可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金质奖章、荣誉奖牌、荣誉证书;该捐款亦可在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个人或团体的专项基金。
6、凡以团体或单位捐赠的,本会聘请的职务由团体或单位推荐一人出任。
7、凡以不动产或外币捐赠本会教育基金的,可折合人民币计算。
8、凡向本会捐赠教育基金者,可按规定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照顾亲友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
9、凡向本会捐赠教育基金,不论数额大小,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均在本会网站(http://www.qzjyjjh.cn)公布,以彰显捐赠者的美德。
10、对在发动捐赠教育基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视其贡献程度按规定由本会给予奖励或呈报省、市有关部门表彰。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释义:“属于捐赠给教育事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颁发了‘财税(2004)39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届时,本会将为捐赠者出具有关捐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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