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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目的和使用范围
1.1用三种等级来评定服装用纺织品的可燃性.
1.2适用于服装和服装用纺织品. 不适用于帽类,手套,鞋类和夹层织物。 1.3 如下两类布不需要测试
1.3.1 对于表面平滑的布(非磨毛、抓毛或起毛布),不管其纤维成分如何,如布重小于
2.6oz/sq.yd(90g/sq.m),则不需要测试。
1.3.2 对于所有100%由如下成分组成或完全由如下成分混合组成的布,不管是否抓、磨毛布,不管布重
多少,均不需测试:腈纶(acrylic),变性聚丙稀睛纤维(modacrylic),尼龙(nylon),olefin,涤纶(polyester),羊毛(wool)。
2、评级方法
2.1 正常可燃性,1级
分两种情况,符合其中要求的纺织品,商业上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异常的燃烧特性而可以接受。
,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火焰蔓延时间(从点火到线断)≥3.5秒。
,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时间>7秒,或表面快速闪燃(在0到7
秒内),但火焰的强度较低,不至于使底面燃烧或熔化。
2.2 中等可燃性,2级
符合此级别要求的纺织品,商业上认为它具有介于正常可燃性和快速、强烈可燃性之间燃烧性能。 ,在洗涤前和/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时间在4-7秒之间(包括4秒和7
秒),而且布的底面烧着或熔化。
2.3 快速并剧烈燃烧,3级
分两种情况,此类纺织品被认为是具有危险的可燃性,不适合于服装之用。
2.3.1 对于表面没有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水前和/或洗水后(干洗和水洗)进行测试,火焰蔓延
时间少于3.5秒,
2.3.2 对于表面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在洗水前和/或洗水后(干洗或水洗)进行测试,如果火焰蔓延
时间少于4秒,而且火焰强烈以至于布的底面烧着或熔化。
3、测试方法 3.1 测试样准备
3.1.1 需准备五块尺寸为2″X 6″的试样
3.1.2 对于无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需要测试的是火焰蔓延最快的一面的最快的一个方向。因此必须先
做试探性实验,先从纺织品剪不同方向的试样(操作中,取测试样经向两块,正反面各测试一块;纬向两块,正反面各测试一块)来确定火焰蔓延速度最快的方向和受验面(方法见4.6 ); 3.1.3 对于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绒毛分布方向(抓磨毛方向)要平行于测试样长度方向。对于有不同
高度或密度的绒毛的布,则需从其中火焰蔓延速度最快的位置取样。
3.1.4 在确定实验面和实验方向的实验中,对点不燃或燃烧非常慢或经过阻燃整理的测试样,准备一块足
够大的测试样进行洗涤(干洗和水洗),然后在洗涤后的布样上取试样进行测试。 3.1.5 在待测试面的反面的末端做标记标示燃烧最快的方向,然后剪切下待测试样。 3.2 燃烧性实验仪
可燃性测实验仪由一通风箱体组成,包括有点燃装置、试样架(附试样夹)、自动定时器。 3.2.1 燃烧实验箱:规格为14.5″(宽)X 8.5″(深)X 14″(高),箱内通风良好,在箱体前有11个
0.5″长的通风气孔。
3.2.2 试样架:用来支持装有测试样的夹具,并使夹具成45º,试样架可沿轨道移动将夹具调节到正确位
置。
3.2.3 试样夹具:由两块1/16″厚的金属板组成。可将试样夹住,中间露出1.5″宽的整个长度方向,至
少准备5个试样夹具。
3.2.4 试样位置指示杆:位于试样架的正前方,前后调节装有试样夹的试样架,当试样和指示杆平面相切
时即可。
3.2.5 控制旋钮:可控制试样架沿轨道前后移动。
3.2.6 点火装置:当机器启动后,会从一26号针孔中喷出燃料后点火,针孔上方有一铜质护罩。
3.2.7 燃烧终止线:将一50号(约12支)纯棉丝光缝纫线通过试样夹和一重锤相连,缝纫线距离点火的
中心点位置应正好为5″,用来记录测试样着火的时间。
3.2.8 滑轮:用来装燃烧终止线,以使缝纫线顺利导出。
3.2.9 燃烧终止重锤:和燃烧终止线相连,当缝纫线烧断时,重锤下落,终止计时。 滑门控制:使燃烧实验箱玻璃门沿滑轨打开,以送入测试夹。 玻璃滑门:位于燃烧实验箱的最前方,可沿凹槽开关。 燃料控制阀:通过灵敏的装置来控制燃料供应。 流量表:与控制阀一起调节燃料的流量。 c.p.丁烷容器:4号罐。
计时装置:火焰接触试样即开始计时,线烧断,重锤下坠终止计时。
燃气喷嘴启动杆:将启动杆从左拨到右,燃气喷嘴自动向右移动,给试样点火,1秒钟后燃气喷嘴自动
弹回。
棉线:50号丝光棉缝纫线。 通风孔 3.3 刷毛装置
3.3.1 刷毛装置有一底座,脚板上装有一可沿两平行轨道拉动的小车(夹持测试夹之用),毛刷用钉栓在一
端固定在脚板上的铰链上,其静置的垂直重量是150克。
3.3.2 毛刷由两排直径为0.016″长0.75″尼龙鬃簇组成,每簇20根每英寸4簇。在刷毛的过程中,测
试夹可夹定在小车上。
3.3.3 当测试样固定在小车上后,提起毛刷,将小车推到轨道的最里端,然后将毛刷放在测试样上,匀速
将小车拉往身边方向拉出来。
3.4 干洗
对于,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干洗。
3.4.1 设备:干洗设备为一圆筒,最好是金属的,高约13″,直径约8.75″(容积约3加仑),垂直安装
在一与圆筒成50º角倾斜的中心旋转轴上,旋转速度为45~50转/分。
3.4.2 干洗程序:将加有270ml干洗皂液的四氯乙烯加入圆筒,至容积的1/3左右,将测试样和约12″X
12″大小的精纺布共1磅放入圆筒,洗涤25分钟,倒出洗液;再重新加入不含干洗皂液的的四氯乙烯至容积的1/3,洗涤5分钟,倒出洗液,再加入不含干洗皂液的的四氯乙烯至容积的1/3,再洗涤5分钟,如此再重复一次,共3个5分钟洗涤,取出布样。用适当的方法排除布样里的洗涤液,如用两层厚毛巾或两层吸水纸吸掉多余的溶剂。然后放在室温下晾干。
3.4.3 干洗皂液的配制:将56克苛性碱(KOH)溶于100ml水。再将340克油酸(oleic acid)、400ml
干洗溶剂油(stoddard solvent 商业标准CS3-40级)、100ml叔丁醇(tertiary butyl alcohol)或等量的丁基溶纤剂(butylcellosolve)混合配成混合溶液,再将氢氧化钾溶液缓慢倒入混合溶液中,同时不停搅拌。
3.5 水洗
3.5.1 测试样经过干洗后,还必须在溶有0.5%中性皂片的中性皂液(软水溶解)中轻柔地洗5分钟,皂
液重量应为测试样重的30倍,温度为60℃~38℃。然后在27℃的水中清洗两次,然后脱水干燥。然后再进行测试。
3.6 刷毛和烘干试样
3.6.1 对于磨毛、抓毛或起毛的布,洗前或干洗和水洗后的试样需用刷毛装置逆抓磨毛方向刷毛一次,非
抓磨毛布测试样则不需刷毛.再将每个测试样单独夹在试样夹上(其中一端必须紧靠在夹具凹槽的最里端)。再水平放在105℃烘箱中烘30分钟,取出后置于无水CaCl的干燥器中冷却至少15分钟。
3.7 可燃性测试操作程序
3.7.1 调节装有调试用试样夹的试样架,使指示杆平面和试样表面相切。
3.7.2 打开燃料控制阀门,约5分钟后点火,并调节控制阀使火焰长5/8″,即1.6厘米(量火焰的尖端
到喷口的长度)。
3.7.3 将装好测试样的试样夹具从干燥器中取出,放在试样架上
3.7.4 按规定引导好燃烧终止线和燃烧终止重锤相连,将定时器设为零,关闭实验箱门。此测试必须在通
风环境及室温下进行。
3.7.5 将启动杆推到最右边松手,燃气喷嘴向右移动,火焰接触试样,定时器开始计时,火焰和试样表面
接触1秒,燃气喷嘴自动弹回,此点火必须在测试样从干燥器内取出后45秒内完成。当火焰烧断燃烧终止线时,重锤下降定时器停止,准确记录测试样的火焰蔓延时间。
3.7.6 记录好每块测试样火焰蔓延时间,对于表面抓磨毛和起毛的测试样,应观察测试样底面是否被点燃
或是烧熔。 3.7.7 结果 火焰蔓延时间
火焰延续时间取五块测试样的平均值。洗前和干洗/水洗后的结果单独报告;若火焰蔓延时间小于4秒或不能点燃,再测试5个样,结果取10个样的平均值或其中燃烧测试样的平均值。 布地面烧着或烧熔
对抓磨毛或起毛的布,若五块中有一块以上或十块中有2块以上底面被烧着或烧熔,则必须予以报告。
3.8 报告测试结果
报告洗前或洗涤后(干洗和水洗后)测试结果中的较差的测试结果,并且对此纺织品的可燃性按本标准定级方法进行正确定级。
5.本文件所属部门为GET物测室,由林琳批准后生效。 附件: 燃烧现象描述
缩写 *IBE DNI IBE *0.0 SFBB poi 英文描述 Ignited, but extinguished, the asterisk (*) denotes a burn that goes under the cord without breaking the cord. Did not ignite Ignited but extinguished Time in seconds, surface flash base burn possibly starting at the point of impingement. The asterisk is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Unable to make absolute determination as to source of base burns.” this note isadded to the result of any specimen if there is a questions as to origin of the base burning. It does not qualify as abase burn under the current interpretation of CFR 1610. Time in seconds, surface flash only. No damage to the base fabric. Time in seconds, surface flash base burn. Base starts burning at points other than the point of impingement. Time in seconds, surface flash base burn starting at the point of impingement. Surface flash, part way. no time shown because the surface flash did not reach the cord. Surface Flash, Under The Cord, But Does Not Break The Cord. Surface flash, at point of impingement only(equivalent to “Did not ignite” for plain surface). 中文描述 点燃后熄灭,火焰蔓延至线底下但未烧断线。 不燃 点燃后熄灭 表面闪燃,底部燃烧,但不能断定是否从点火处开始燃烧,线被烧断,有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底部不燃和不熔,线被烧断,有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底部从非点火处开始燃烧。线被烧断,有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底部从点火处开始燃烧。线被烧断,有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火焰未到达线即熄灭,无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火焰蔓延到线底下,但未烧断线,无时间记录。 表面闪燃,仅在点火处(对于非抓磨毛布相当于“不燃”)。 0.0 SF only 0.0 SFBB 0.0 SFBB poi SF pw SF uc SF poi 修改记录:
修订编号 B(0) 修订内容 全篇修改 更改者/部门 夏海波 生效日期 2005/5/1 B(1) 加入燃烧现象描述 夏海波 2006/9/29 B(2) 更新版本号 ASHLEY 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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