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手术津贴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简称手术津贴)。保险期间
内王先生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手术津贴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手术津贴
领取人 王先生
给付金额 10000元
领取条件
王先生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6.1 合同订立 6.2 合同生效 6.3 投保年龄 6.4 年龄错误 6.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 效力终止 6.7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险种简称:手术津贴 险种代码:1570
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需住院
2
进行手术治疗的,不论手术时间是否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次手术治疗承担给付手术津贴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手术治疗的等待期。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3
(1)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
(3)您在不迟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经定点医院诊断必须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且在住院期间实际实施了手术,若被保险人因该手术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大于5000元,我们一次性给付10000元手术津贴。 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内,手术津贴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
床、家庭病床等。
(2)药费:指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
4
1
手术津贴
1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实施的切开皮肤或粘膜,借助手术器械或设备实施的切除或修补病变组织或器官、矫正错位、植入外来物、改变器官结构的治疗,包括经导管或经内窥镜进行的治疗操作,但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2
3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定点医院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内的中、西药费用。
(3)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
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4)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5)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
检验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6)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
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其他费用除外。 (7)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
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8)门诊费:指每次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
的门诊费用。
(9)手术费用: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
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责任的延续
后30日内的因手术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若该医疗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手术津贴给付条件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3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续保后的新合同生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5
(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63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1.3
5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如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则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被保险人年龄为1周岁。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手术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手术津贴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
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确定);
(13)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康复治疗、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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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
、跳伞、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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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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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
8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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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10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10次修订本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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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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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1.2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6.4年龄错误”、“脚注1住院”、“脚注2手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3.2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年龄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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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您未支付下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则每一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4.2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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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4
保险金的给付
(4)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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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及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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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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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指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30) / (保险期间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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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投保或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
(2)续保或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内重新投保:
现金价值=保险费×(1-3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6.2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
6.3
投保年龄
6.4
年龄错误
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若您在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至62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续保或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6.6
效力终止
6.7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其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形。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争议处理。
附表
《平安附加手术津贴医疗保险》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
投保年龄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首次投保或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
116 175 170 205 217 210 172 150 134 129 122 125 133 140 149 163 175 185 175 183 180 193 205 224 239 249 268 283 300 309 325 330 337 348 362 371 3
续保或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
126 191 184 223 236 228 187 1 146 140 132 135 144 152 161 177 190 202 190 199 196 210 223 243 259 270 291 308 327 336 353 358 366 379 394 404 423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399 413 430 445 457 482 500 512 534 556 567 580 584 596 609 619 636 6 680 719 745 747 808 7
434 449 467 484 497 524 3 556 581 604 617 631 635 8 662 673 692 710 739 781 809 812 878 975 1078 1181
注:(1)月交保费=0.1*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3*年交保费;半年交保费=0.6*年交保费;
(2)61-62周岁的费率仅适用于续保或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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