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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招牌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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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1 总则 ..................................................................... 1 1.1制定背景 .............................................................. 1 1.2适用范围 .............................................................. 1 1.3规划原则 .............................................................. 1 1.4规划目的 .............................................................. 1 1.5规划依据 .............................................................. 2 2 户外招牌定义和分类 ....................................................... 2 2.1户外招牌定义 .......................................................... 2 2.2户外招牌分类 .......................................................... 2 3 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 6 3.1户外招牌一般规定 ...................................................... 6 3.2户外招牌禁设规定 ...................................................... 6 3.3户外招牌设置位置及大小 ................................................ 7 3.4户外招牌设置数量 ...................................................... 7 3.5户外招牌字符设置要求 .................................................. 8 3.6户外招牌照明设置要求 .................................................. 9 4 户外招牌设置具体要求 ..................................................... 9 4.1附着式招牌 ............................................................ 9 4.2落地式招牌 ........................................................... 15 5 户外招牌设置安全要求 .................................................... 15 6 附则 .................................................................... 16 附件 ...................................................................... 17

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1 总则

1.1 制定背景

为加强厦门市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结合十三五环境整治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厦门市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1.3 规划原则 1.3.1 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招牌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1.3.2 协调性原则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1.3.3 可操作性原则

(1)户外招牌的制定应切合实际,与厦门市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办法和管理方法相适应;

(2)在内容编排和条款的制定上易于理解,便于贯彻执行。 1.4 规划目的

户外招牌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导则通过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对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政府部门提供管理操作的技术依据,使户外招牌与厦门市城市性质及城市风貌相适应,逐步实现户外招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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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5年4月24日) ⑶《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20日) ⑷《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⑸《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

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1月) 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 ⑻《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⑼其他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2 户外招牌定义和分类

2.1 户外招牌定义

本导则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墙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按《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相关规定管理。 2.2 户外招牌分类

户外招牌按功能分为店面招牌、建筑标识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分为附着式招牌、落地式招牌。 2.2.1 店面招牌

用于表明个体工商户经营店铺名称、字号的户外招牌称为店面招牌。(图2-1) 2.2.2 单位名称招牌

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称为单位名称招牌。(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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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建筑标识招牌

用于表明各类建(构)筑物名称(含广场)的户外招牌称为建筑标识招牌。(图2-3)

图2-1店面招牌 图2-2单位名称招牌 图2-3建筑标识招牌

2.2.4 附着式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围墙等建构筑物表面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附着式招牌。附着式招牌包括平行外墙式、垂直外墙式、遮篷式等形式(图2-4)。

图2-4附着式招牌形式

2.2.4.1 平行外墙式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与外墙平行的户外招牌称为平行外墙式招牌。平行外墙式招牌有镂空式、凸版式、箱体式、平板式、牌匾式、格栅式等(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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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平行外墙式招牌形式

2.2.4.2 垂直外墙式招牌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与外墙垂直的户外招牌称为垂直外墙式招牌,包括小型侧招、立式招牌等。(图2-6)

图2-6垂直外墙式招牌形式

2.2.4.3 遮篷式招牌

依附于遮篷形式设置的户外招牌称为遮篷式招牌。(图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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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遮篷式招牌形式

2.2.5 落地式招牌

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称为落地式招牌,包括立杆式、底座式等。(图2-8)

图2-8落地式招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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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户外招牌设置规定

3.1 户外招牌一般规定

3.1.1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美观,与区域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3.1.2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3.1.3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的要求,不得直接安装在建筑构造干挂面层上,应安装在结构主体上。

3.1.4 户外招牌的设置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安装构造必须以不破坏建筑的结构及表面肌理为原则,同时兼顾可逆要求。

3.1.5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鼓励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鼓励设置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户外招牌。

3.1.6 连锁单位、知名品牌等有其固定企业招牌规范的,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前提下,可采用其标准材质、字体等,但其设置位置、大小、出挑距离等必须遵循本导则规定。 3.1.7 建筑标识招牌(含广场),应当按照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3.2 户外招牌禁设规定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3.2.1 在建(构)筑物屋顶、建筑落地立柱、玻璃幕墙表面、建设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 3.2.2 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通行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光污染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3.2.3 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4 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 3.2.5 使用霓虹灯、音频、电子显示屏、投影等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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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混合建筑的住宅层自身墙面、窗户及对面建筑的外墙面上,设置高亮度光源或动态光源的照明方式的。(亮化标准详见《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3.3 户外招牌设置位置及大小

3.3.1 底层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3.3.2 底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1.2m且不大于招牌顶端到地面距离的1/5。(图3-1)

3.3.3 不得利用建筑物二层(含)以上外立面设置店面招牌,二层(含)以上有独立出入口的,店招只能设置门楣处,不得设置在建筑外立面;没有独立出入口的,宜在一层(底层)适当位置统一设计、集中设置。

3.3.4 落地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单位)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

图3-1底层招牌设置高度要求

米范围之内,不得在距离建(构)筑物20米范围外设置,且不得在临街面设置。 3.3.5 附着式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屋顶。

3.3.6 对于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经营单位,允许在其出入口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侧招。 3.4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

3.4.1 建(构)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服务单位,平行外墙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的个数;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服务单位,宜在底层集中组合设置,也可统一设置落地式招牌。

3.4.2 大型商厦、综合商务办公楼宇等设置的落地式招牌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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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建筑物名称招牌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设置的,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的数量不得超过1块,原则上总数不宜超过2块。

3.4.4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不得多牌设置。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有专用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2)对外无专用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3.5 户外招牌字符设置要求

户外招牌的字符尺寸应与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相对应,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户外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有关规定。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图3-2)。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字应当按照有关批准文件规定执行。

3.5.2 户外招牌字符的高度(h)与户外招牌高度(H),应满足:1/3≤h/H≤3/5。(图3-3)

3.5.3 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3-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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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招牌的用语

图3-3招牌字符与高度尺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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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多层(6层及以下)建筑附属户外招牌字幅尺寸

道路等级 其他城市道路

支路 次干道 主干道以上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D(m)

D<22 22≤D<30 30≤D<43 D>43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L(m)

L≤0.4 L≤0.5 L≤0.6 L≤0.8

3.5.4 高层(住宅6层以上)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宜符合表3-2规定。

表3-2:高层(住宅6层以上)建筑附着式户外招牌字幅尺寸 建筑高度H(m) 18<H≤54 54<H≤100 H >100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L(m)

L≤2.5 L≤5 L≤6

3.6 户外招牌照明设置要求

3.6.1 招牌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应符合DB31/T316的规定。采用泛光照明等外置光源形式的户外招牌,其直接照射范围应控制在户外招牌的看板范围内。

3.6.2 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提倡采用节能的设计及高光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4 户外招牌设置具体要求

4.1 附着式招牌

4.1.1 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 4.1.2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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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非商业街且相邻建筑均无沿街商铺的建筑底层商铺,不得设置带底板的店招,宜采用镂空式字体店招。

4.1.4 同一路段上或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户外招牌。

4.1.5 户外招牌不宜与卷帘门、空调等其他设施整体设置。因场地限制必须整体设置时,宜采用遮篷式或格栅式。格栅式招牌与卷帘门、空调外机整体设置时,厚度不应大于0.8 (图4-1)m。 4.1.6 在不同类型建筑立面形式上设置招牌应符合下述规定:

(1) 建筑立面上有立柱、线脚等装饰的,不得破坏或遮挡装饰物(图4-2);

图4-1与卷帘门整体设置的招牌

的尺寸控制

图4-2招牌设置于建筑立面构图关系示意

(2) 建筑立面上有拱券构件的,在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户外招牌(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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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图4-4~图4-5);

图4-3拱券部分招牌设置

图4-4立面凹凸变化时的招牌

设置

图4-5立面曲折变化时的招牌设置

(4) 骑楼建筑廊道内侧或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大于等于3m的,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小于3m的,可设置于廊道外侧或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招牌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高度不得大于3米,宜采用镂空式样(图4-6);

骑楼廊道高≥3m时

图4-6骑楼建筑的招牌设置

骑楼廊道高<3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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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坡屋顶建筑山墙面上的,宜采用镂空式或遮篷式,且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图4-7);

镂空式

图4-7坡屋顶类建筑的招牌设置

遮篷式

(6) 位于街道转角建筑的,应整体设计;应统一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转角部位不宜设置小型侧招(图4-8);

图4-8转角建筑的招牌设置

(7) 附着式招牌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的,应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同时满足上述规定。 4.1.7 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要求 4.1.7.1 平行外墙式招牌宜采用镂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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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 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无内照明的平行外墙式的户外招牌厚度不宜大于0.1m,采用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宜大于0.3m(图4-9)。

图4-9平行外墙式户外招牌设施厚度断面示意图

4.1.7.3 建筑底层的平行外墙式招牌应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下,招牌底边距离地面不宜小于2.5m。(图4-10)

4.1.7.4 相邻店面的招牌应分别设置,招牌间距不宜小于0.3m。(图4-10) 4.1.8 垂直外墙式招牌设置要求 4.1.8.1 小型侧招不得设置在二层楼板以上,宜以实物造型或图案来表现单位标识(LOGO),不宜采用动态光源。

4.1.8.2 小型侧招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得大于0.7m,厚度不得大于0.3m;底边距地面不得小于2.5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于0.3m、悬挂角度应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图4-11)

图4-10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高度、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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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3 除上述情形的小型侧招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其设置应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的要求。

图4-11小型侧招的设置要求

4.1.9 遮篷式招牌设置要求

4.1.9.1 遮篷式招牌应采用镂空式。(图4-12) 4.1.9.2 不得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和防火通风的需求。

4.1.9.3 同一个建筑立面设置的遮篷式招牌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一致。遮篷式招牌出挑距离不宜大于1.2 m,高度不宜大于1m,不得超过雨篷宽度。(图4-13)

图4-12遮篷区域的招牌设置

图4-13遮篷式招牌的尺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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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落地式招牌

落地式招牌应设置在所属建筑的地块红线范围之内,尺寸宜符合表4-1规定:

表4-1 落地式招牌设置尺寸

设置场地宽度W(m)

W≤5 5<W≤10 10<W≤20 20<W

招牌高度H(m) 1.2≤H≤1.5 1.2≤H≤3 1.2≤H≤5 1.2≤H≤6

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路缘石线之间的距离,且招牌外沿距人行道不得小于2.5米

4.2.1 落地式招牌不宜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若多于四面,最大直径不得大于1米。招牌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5米,高度不得超过6米。(图4-14)

图4-14竖向独立招牌设置示意图

5 户外招牌设置安全要求

5.1 户外招牌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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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户外招牌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及时进行维护。

5.3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5.4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5.5 根据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台风、梅雨季节来临之前,户外招牌设置主体应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5.6 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确保招牌设置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招牌设置人或使用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本导则是厦门市户外招牌设置通用规范,具有强制性效力。市域范围内各类户外招牌设置必须符合本导则的规定。申请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户外招牌设置时,应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导则的规定。

6.2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依据其形态结构和设置方式,可选取《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中相近的广告类型作为参考标准,并依照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待本导则另行修订增补。

6.3 本导则由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6.4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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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名词解释 (1)建筑物出入口

是指建筑物提供人行或者机动车出入的主要通道,不包括仅用于特殊情况出入口,如消防出口等(图a)。

(2)建筑临街面

一个与街道或其它公共空间相邻,且具有公共展示面或公共出入口的建筑立面。在工业区,具有员工主要出入口的建筑立面为建筑临街立面。临街立面长度为建筑临街面的沿街水平线距离。(图a)

图a建筑物出入口与临街面示意图

(3)山墙

是指沿建筑短轴方向所布置的外墙面。

(4)危房

是指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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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合建筑

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其中由多个使用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而成的建筑(如商住楼等)。

(6)骑楼

是指建筑物之前凸出的有屋顶或有第二层楼的供人通行的柱廊。

(7)门楣

是指出入口门框上沿至下二层楼板下沿的部分。

(8)屋顶

是指房屋或构筑物外部的顶盖,包括屋面以及在墙或支撑物以上用以支撑屋面的一切必要材料和构造。

(9)遮棚

是指从主体建筑向人行道上方伸出,供行人避风、遮雨等使用的水平方向为主的构筑物。

图b 主要建筑术语指示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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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玻璃幕墙

是指由金属构件与玻璃组成的建筑外围护结构。(图c)

(11)建筑线脚

一般指檐口线脚,起到装饰盖缝的作用。

二、条例标准用词说明

(1)执行本条例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使用时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2)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3)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

4)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5)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6)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图c 玻璃幕墙示意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条文中下列用词分别表示为以下关系: “不得小于”表示“应大于或等于”; “不得低于”表示“应高于或等于”; “不得大于”表示“应小于或等于”; “不得超过”表示“应小(低)于或等于”; “不得高于”表示“应低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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