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申请书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 编号: 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客户联系人: 融资行联系人:(本栏由融资行填写) 本公司特此不可撤销地申请贵行按照下列规定向本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一、首要条款 本申请书系作为编号为 的《融资额度协议》(下称融资额度协议)和编号为 的《保理协议书》(下称保理协议)的附属融资文件签署,本申请书生效后,其所有条款均并入融资额度协议和保理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客户先前已和融资行签署了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并注明融资额度协议和保理协议的编号)。 本申请书为申请人与融资行之间所签署编号为 的《保理协议书》(下称保理协议)的附属融资文件签署,本申请书生效后,其所有条款均并入保理协议,并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果客户与融资行未签署融资额度协议,应选择本项)。 二、保理融资条件 (如果客户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和保理协议对于融资的利率和罚息率已做出约定,可以不用填写本申请书的相关栏位)买方名称 融资金额(币种) 融资到期日 保理业务类型 买断 回购 贴现 买断 回购 贴现 买断 回购 贴现 结息方式:按月;按季;按年;利随本清;其他约定: 。 融资年利率: 逾期罚息率: 挪用罚息率: 说明:人民币利率为年利率,浮动利率应注明浮动周期。 三、担保描述 (如果客户已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或者保理协议对于担保情况已做出约定,可以不用填写本申请书的相关栏位) 担保人 担保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 四、一般条款 客户特此确认已阅读并同意下列保理融资的一般条款: 1. 融资行签署本申请书之后,除非按照本申请书的规定向客户实际发放了所申请的融资,否则融资行可随时撤销其因签署本申请书而做出的融资承诺。本申请书所指融资行即保理协议中的保理银行。 2. 利息支付方式 除非特别说明,本申请书项下利息支付方式均为按日计息。 3. 文件提交 客户保证在提款之前向融资行提交如下文件或满足相应条件,但融资行无义务审核该些文件的真实性:: (1) 客户最新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授权客户签署本协议和相关附属融资文件之董事会决议(如果客户之公司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做出); (3) 客户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授权代表的签字样本; 第1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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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经客户合法有效签署的本申请书; (5) 客户指定的提款日是融资行的营业日;
(6) 如果本申请书项下的融资是有担保的,则提款之前该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 (7) 融资行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或条件。
4. 如果到期还款日不是融资行的营业日,则指定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的还款期间应当计收利息。
5. 提前还款和提前到期 客户可以进行提前还款,但前提是经融资行书面同意并已足额赔偿了融资行因该等提前还款所发生的任
何成本和损失,且该等提前还款应立即视为提前到期。无需任何理由,融资行有权随时通知客户在本申请书项下的融资提前到期,客户应当立即偿还融资。
6. 税收 除非法律要求客户在偿还融资的时候必须扣除有关的税收,否则客户在本申请书项下的还款应当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扣
除。如果客户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扣除有关的税收,客户应当向融资行支付额外的款项,使得融资行所收到的款项相当于未经任何扣除时融资行应收到的金额。
7. 陈述与保证 客户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且该陈述和保证应视同在融资行每次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客户提供融资时,由客户重复
做出。
(1)客户为根据中国法律(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等,有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并已采取了任何必要的公司行为以使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2)客户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均未且不会违反其已签署的其他任何合同或文件、公司章程、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客户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或安排相抵触;
(3)客户及其任何股东、关联公司未涉及任何清算、破产、重整、被兼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 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情形;
(4)客户未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 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卷入该等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的情形;
(5)客户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客户之任何重要资产未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 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情形;
(6)客户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报表真实、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客户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融资行提供的包括其自身、担保人等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7)客户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客户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8)客户保证不存在对客户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8. 承诺事项 客户作出如下承诺:
(1)客户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客户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融资款项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客户应办理、获得并遵守其适用法律所要求的所有核准、授权、登记、许可,并保持其有效性,以使其能合法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的义务;如果融资行要求,客户应当立即出具相关证明;
(3)在获悉其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在获悉其任何重要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融资行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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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所构成的影响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
(4)未经融资行书面同意不得清偿除融资行之外的第三方的金额较大的任何负债或履行任何担保责任;
(5)未经融资行书面同意不得发生其它任何金额较大的负债或或有负债,或拟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的其它任何债务设置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具有优先权性质的担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融资行书面同意,客户不会:
a进行清算、重整、破产、被兼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 b除日常经营需要外, 出售、出租、赠与、转移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其任何重要资产; c股权结构发生任何变更;
d签署对客户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6)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在遇到特定情形或发生特定变化时,客户应按照融资行的要求及时提供融资行认可的其他担保。该特定情形或特定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重整、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7)经融资行要求,客户还应向融资行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客户应承担费用并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8)客户应当随时通知融资行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9. 费用和支出 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融资行支付之税项,客户应支付本申请书、与本申请书相关的任何文件的印花税和其他税费。10. 罚息 对于客户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则自该款项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客户应以未付款项(包括未付的利息)为
基数按日向融资行计付逾期罚息,若客户未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使用融资款项,则自该融资款被挪用之日起至应归还之日止,客户应以挪用款项(包括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日向融资行计付挪用罚息。罚息月结一次,并按月计算复利。
11. 授权还款及抵销 客户特此授权融资行,在客户对于融资行有任何到期债务未获偿付的时候,不论该债务是否属于本申请书项
下的债务,融资行均有权代表客户将客户在融资行任何账户中的款项(不论币种如何)直接用于偿付该债务,本项授权不可撤销,如涉及汇率换算,由融资行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客户承担。
12. 债务证明 融资行将按照其一贯的业务操作准则,在其会计账簿上保持一套与本申请书所涉及的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计账目及凭
证。除明显错误外,客户承认该有关会计账目和凭证的记录是客户债务的有效证据。
13. 转让 客户不得转让本申请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融资行可以随时将其在本申请书项下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并可向该第三方披露与本申请书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客户及客户的担保人为本申请书的目的向融资行所提供的任何信息。 14. 信息披露 客户同意:除第12条所允许的披露外,对于与本申请书相关的任何信息,融资行还可向其总部、分支机构、关联机
构以及这些机构所聘请的人员披露,同时,融资行根据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监管部门、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也属于允许披露的情况。
15. 违约 客户任何违反本协议任何陈述和保证或该等陈述和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有遗漏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已被
违背,及/或客户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承诺事项及/或客户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及/或客户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融资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或担保人违反任何担保文件的规定等,均构成了客户对本协议的违约,融资行均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立即归还融资本息(包括罚息)以及赔偿融资行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损失。
16. 其他约定条款 17.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申请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与本申请书相关的任何争议,融资行住所地的人民
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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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诉讼送达地 客户确认,对本协议书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诉讼,诉讼过程中对其发出的传票、通知等司法文书只要发送至本协议
书开头列明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融资行,对融资行不生效。
19. 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申请书的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申请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
制执行性。
20. 融资额度协议一致性 融资额度协议(如有,应包括其不时做出的有效变更)、保理协议书与本申请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申请
书规定为准。
21. 签署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构成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
法律文件,自申请日起生效,签署本双方各执一份。
签署栏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融资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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