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 2.2刑罚的原则:
(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 (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 (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2.3 罪名
夏-不孝,违命,昏,墨,贼 商-乱政,疑众,巫风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1.“五过之疵”
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
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1】婚姻的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 【2】婚姻的成立
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
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 l 同姓不婚 l 良贱不婚 l 哀丧不婚
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 【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
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
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 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夫妻协议离婚: 4.五听
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具体内容有:辞听(关其出言,不直则烦),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色听(赧然),目听(眊然),耳听(不直则惑)。与天罚神判相比是一种进步,但完全依赖主观自由心证难免出错。
其他(自己认为注意):三赦,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契约(傅别-借贷契约;质剂-买卖契约;书契-赊贷契约)狱(刑事案件)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有别
第三章:春秋战国
1.商鞅变法与秦律☆
l 变法的主要内容:①厉行“法治”“重刑”原则;②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赐爵;③废止宗法分封,建立国君集权制;④为田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与税制;⑤什伍连坐,奖励告奸;⑥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l 影响:深刻的社会变革,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国家奠定了基础。 2.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与影响☆
l 指导思想1.“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及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作为重点打击对象2.“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重点打击危害专制集权的犯罪,创立以言论或思想犯罪的先例。
l 法典体例六篇:《盗法》《贼法》主要规定的是侵犯公私财产和危害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网法》《捕法》是关于缉捕盗贼的规定《杂法》是盗贼意外的犯罪规定,《具法》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
l 意义:①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总结了各国立法经验,取得了很高的立法成就;②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③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产生了深渊影响。
第四章:秦朝
1.司法制度
2.起诉(自诉与公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概念)☆
2.1公诉是官吏代表国家控告起诉;自诉是当事人直接控告呈诉。
l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以外的“公室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控告本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非公室案件或家罪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l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以后,一般要调查取证和检查勘验,并作“爰书”。 l 量刑不当成为“失刑”,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有罪不判为“纵囚”。 3.廷尉及其职能
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章:汉朝法律
1.德主刑辅的法治指导思想 2.汉代的主要罪名
2.1侵犯皇帝人身,尊严及权利 l 矫制矫诏:伪造皇帝诏令
l 废格诏令:搁置黄帝诏令,拒不执行 l 不敬、大不敬:失人臣之礼 l 阑入,失阑 l 祝诅,巫蛊
2.2危害专制集权 l 左官罪 l 阿党附益罪 l 出界罪 l 酎金罪 2.3官吏犯罪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3.刑罚的主要原则(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上请,亲亲得相守匿,恤刑)
3.1上请:汉代受儒家“礼有等差”思想的影响而确立的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减免刑罚的制度;所谓“上请”,即官僚贵族犯罪以后,司法机关不得随意审理和处分,必须上报中央,由廷尉请示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与皇室的亲疏关系,决定给与减免刑罚的宽宥处理。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3.2亲亲得相守匿
l 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不负刑事责任。
l 汉代首匿的范围“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祖父母和孙子女之间可以首匿) 3.3恤刑
对象:老幼,妇女,侏儒,宽宥刑罚 l 唐代扩大了容隐首匿的范围。
4.文景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文帝改“黑京”刑为髡钳城旦舂,鼻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景帝减少了笞刑的数量,分别减少至笞两百和笞一百,并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
意义:意义深远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着不足,如宫刑的保留。 5其他可能涉及的
l 录囚:自汉代开始一直持续代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l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是对法制的破坏。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律: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的特点;张杜律
l 张杜律:即经张斐,杜预注解的《晋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律学家张、杜分别为律作注,总结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具有同晋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l 曹魏律的特点:将具有刑法典总则性质的《刑名》置于法典首篇;“八议”入律。 l 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篇,丰富总则内容;《北齐律》十二篇,总则合为《名例》
2.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官当,准五服以治罪,八议入律,重罪十条)
l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根据金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属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刑罚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愈远则相反。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l 存留养亲 l 重罪十条 3 大理寺与律博士
l 大理寺:始设立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均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明清以大理寺为审判复核机关
l 律博士:自魏明帝始在廷尉中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员。
第七章:唐代法律
1.《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的表现)☆ l 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礼法高度融合 l 宽简、稳定、划一 l 用刑持平
l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一准乎礼体现:[德本刑用],[十恶重罪],[八议、请减赎、官当],[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
2.《唐六典》的概念☆
唐玄宗开元年间编制。采取“以官统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全文分为正文和注文两部分,前者规定国家机关设置、职掌及官员考核、奖惩等内容,后者叙述各级机构及官职的源流和演变。《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较为系统的典章制度方面的行政立法(或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3.保辜制度☆,自首制度及自首的限制(材料或简答)
l 所谓“保辜”制度,是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同被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一种制度。根据加害人的犯罪手段,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等规定不同的辜限。根据被害人是在辜限内死亡还是辜限外死亡确定加害人不同的法律责任。 l (了解)六杀:故杀、谋杀、戏杀、斗杀、误杀、过失杀
l 自首制度:“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的限制:对于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自首不能减免刑罚;对于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也不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l 亲属容隐: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即大功以上亲;同财共居可以相隐;奴婢、部曲可为主人隐
l (其他易考)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
4.唐的婚姻制度(新出现的一些制度)、唐的继承制度(材料题)对比宋代的继承制度特别是南宋对于女子继承权的确立☆
l 婚姻的成立: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但对卑幼自行在外订婚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的予以承认;以报婚书和受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同姓不婚 l 婚姻的解除:义绝与和离 5.“六赃”的概念(与明代对比)☆
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内财物,坐赃,强盗,窃盗。前四者犯罪主体为国家各级官吏,后两者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明律的“六赃”有所变化,其中“受所监临财物”变为“坚守盗”
第八章:宋代
1.☆《宋刑统》的特点与编敕
l 宋刑统:分门别类;刑律统类体例;增设“起请条”;总汇类推条文;删去篇首疏议。 l 编敕:敕是皇帝发布诏令的一种格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破律;编敕是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汇编,将敕上升为一种法律形式。编敕体现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l 条法事类与编例
2.☆审判制度:鞠献分司(审判分离)与翻异别堪
l 鞠献分司:鞠指审理,献指判决。鞠献分司即审判分离制度,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相互制约;但并非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不符合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则。 l 翻异别堪:源于唐末五代,宋代实行较普遍。分为移司别堪和差官别推。
3.继承制度☆ l 一般财产继承
财产部分嫡庶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可分得另一部分聘财;非婚生子也享有一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北宋同唐,女子没有继承权,在室女只有一份嫁妆,仅是未成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在室女可获得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 l 户绝财产 l 死亡客商财产继承
第九章:明代法律
1.《大明律》☆
l 立法指导思想:肃正纲纪,重点治国;明礼导民,明刑弥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l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前后经过四次修订,历经三十年
l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订,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
l 特点:①简明扼要,全律共七篇,三十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明扼要的一部;②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后利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 l 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立法 2.《明大诰》
l 洪武18-20年为了争端吏治,警戒臣民,朱元璋亲自编撰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大诰;明大诰的效力高于大明律;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国和重点治吏的精神 3.☆申明亭
l 明代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至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
l 这一组织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弥教”的法治思想
3.☆明代的会审制度
l 目的:为了加强皇帝对审判权的控制,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l 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
l 三司会审:源于唐的三司推事,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l 九卿圆审: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都察院和通政使九家重要官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l 朝审: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于每年霜降以后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活动。清朝的秋审即源于此
l 大审:始于英宗年间,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的制度。明代独有的宦官指挥司法的制度
l 热审:司礼监传旨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于小满后十余天暑热季节进行会审 l 意义:清理积案,审慎刑罚;监督司法机关;皇帝控制司法 4.(了解)厂卫干预司法
第十章:清代法律
1.《大清律例》的过程,特点☆
l 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l 康熙:编成《刑部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内 l 雍正:编成《大清律集解》 l 乾隆五年正式刊行《大清律例》
l 特点: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篇章结构同于明律;汉唐以来的基本精神得到基本体现;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事件和政治特色,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2.清朝的秋审制度:死刑复审制度,秋审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死刑监侯案件,在每年8月入秋后开始。
2.清末预备立宪(两部宪法性文件)☆ 2.1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
l 内忧:资产阶级革命派起义暴动 l 外患:帝国主义列强加强控制和掠夺 l 朝野立宪派的请求
2.2五大臣五洋考察:外患减轻、内乱可弥、皇位永固
2.2钦定宪法大纲
l 1908年清廷迫于内外压力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23条
l 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则“人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规定了皇帝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而对人民的权利则附加诸多限制
l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性文件,开创了近代中国君主立宪政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君权的限制;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愿望 2.3 十九信条
l 清廷迫于革命的压力与1911年命资政院制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l 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对皇权进行诸多限制,扩大了国会的权利 l 清末预备立宪的最高成就;但来得太晚,无法改变清末预备立宪的本质,也无法挽救清朝的统治
3.清末修律活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 3.1修律的原因、宗旨与目的
l 根本原因是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化,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以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外国侵略者的利益;西方列强有条件地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虚假承诺
l 宗旨与目的:“参酌各国法律,采彼所短,益我所长”,又要维护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礼教制度。目的是“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3.2大清现行刑律 3.3钦定大清刑律☆
l 由沈家本主持,聘请日本法学家起草,与1911年颁布。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l ①在体例上采用近代资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和分则;②吸收资产阶级的一些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③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④删除八议、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⑤保留了一些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传统礼教精神的刑法内容 3.3大清民律草案
l 体例:包括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前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后两编由宪政编查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体现了“礼法之争” 3.4钦定大清商律 4.(了解)刑事裁判权
l 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的调整,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本国法律裁判
l 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5.(了解)会审公廨
l 清廷在租借内设的特殊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延伸 l 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又一标志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上)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l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
l 内容特点:①实行总统制的政府体制;②实行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行使立法权③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
l 意义:结束君主专制帝制,确立主权在民原则与两权分立制度;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l 缺乏民主性,参议院、各省都督府代表、临时大总统及临时政府组成人员等均非民选产生。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l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l 内容特点:确立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责任内阁制的政治体制;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及义务;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利 l 意义:结束君主专制,正式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l 局限: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临时约法未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原则;因人立法的局限性引发袁世凯的不满 3.其他政令法规
l 保护私有财产,发展民族资本主义 l 保障民权,革除封建陋习 l 厉行司法改革,实行司法独立 4.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l 频繁进行制宪活动(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l 普遍援用清末法律 l 广泛编订判例与解释例
l 大量制定特别法
l 基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5.主要立法活动
l 袁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大总统集权制,赋予了总统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无上的权力
l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形式上很民主。 6.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的区别☆
l 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代以个人独裁 l 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l 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
l 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下)
1. 南京国民立法活动(三个时期),六法全书(前期与后期)
l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体系,最初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后以行政法取代商法,把商法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 1. (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l 国民党行使最高立法权
l 标榜以孙中山“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 l 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l 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合
1. 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审判制度(简答)
3.1北洋政府时期
l 司法机关体系:司法部掌司法行政权;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同时分设四级监察厅;县知事监理司法业务(监理司法衙门);设立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平政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
l 诉讼审判制度: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军人干预司法;实行审检分离;大量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3.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l 司法院为最高中央司法机关,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地方司法机关由四级三审改为三级三审制,中央设最高法院,省或在特别区设高等法院,县或市设
地方法院;由于条件限制,地方法院多未建立,而由县司法处监理司法事务;特种法庭和军事法庭大量存在。
l 司法制度比较乱:秘密侦查制度;“自由心证”的诉讼证据原则;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扩大和强化军事机关审判权;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特权;特务机关法外司法。
l 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9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l 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l 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l 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2.专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历代司法体制 朝代 中央 司法机关体系 地方 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 廷尉:审理皇帝交郡守,县令监理司法 l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办案件;审核各地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上报重大案件 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l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汉朝 同秦 同秦;刺史(州牧)l 公诉:劾;自诉:告 权利扩大 l 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魏晋南北大理寺 朝 律博士 隋唐 同上 大理寺负责最高审判事务; 刑部负责复核徒、流、死刑案件; 御史台负责监督司法审判活动;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会同审理; 行政监理司法 l 起诉限制:卑幼不得控告尊长(三谋除外) l 良贱不得控告尊贵 宋 明朝 审判分离与翻异别堪 刑部设十三清吏各省置提刑按察使,会审制度(详见笔记) 司,负责司法审判专掌司法审判等事厂卫制度 事务; 务; 大理寺复核刑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和地方徒刑以上由三至五名耆老调处 案件; 民间词讼; 都察院监督司法 审判活动; 清朝 同明; 满族司法机关 北洋政府 司法部掌司法行政权;审判实行四级三形式上的四级三审制; 审制:北京设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军人干预司法; 地方分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同时分设四级监察厅; 实行审检分离; 县知事监理司法业务(监理司法衙门);大量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设立特别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平政 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 南京国民司法院为最高中央司法机关,下设最高秘密侦查制度; 政府 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自由心证”的诉讼证据原则; 地方司法机关由四级三审改为三级三审四级制 会审制度(详见笔记) 制,中央设最高法院,省或在特别区设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 高等法院,县或市设地方法院;由于条扩大和强化军事机关审判权; 件限制,地方法院多未建立,而由县司法处监理司法事务; 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特权; 特种法庭和军事法庭大量存在。 特务机关法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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