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郊区马厂镇李村村委 (以下简称甲方) 受租方:长治市郊区励擎水泥厂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本着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效益,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约。
一、租赁地址:李村土地。位于马厂镇李村村东(原李村水泥厂院内)。 二、租地用途:在原长治市郊区百佳粉磨站基础上改扩建郊区励擎水泥厂。 三、租地数量:18.9亩(12600平方米)。
四、租赁金额:按每平方米每年贰元计算。年租赁费为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以实计算,套用郊区长安化工厂矸石自备发电厂租赁李村土地收费标准。)
五、租赁年限:租赁年限为伍拾年。(从2004年2月15日至2054年2月15日)
六、租金交付:按每平方米每年贰元计算。年租赁费为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每年分二次交纳。每年的6月底交纳前半年的租金,12月底交纳下半年的租金。
七、在生产过程中如乙方需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用途不限),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条件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相同。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禁止违反规定使用土地。
2、有权禁止租赁土地以外,有损村民和企业利益的事件发生。 3、努力创造优良的建设,生产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建设用地,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做到厂外的事村委办,厂内的事企业办。
4、在建设、生产期间,在电源接入、出线方面,甲方应全力配合,保证在施工架线时的临时土地占用,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厂区南侧道路是乙方进
出原料的主要通道,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其道路畅通无阻,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如需加宽或正常维护,用路各方应共同分摊费用。
5、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在建设和生产期间,积极协助乙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协议签订的地址、用途、数量、年限使用土地。
2、租赁期间,有权在租赁土地范围内建置所需办公、厂房及附属设施。 3、对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产房、机器设备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处置。 4、在租赁期间有权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 5、按签订协议的时间,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上级领导机关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阻止协议签订内容的履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上级领导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委会盖章: 企业单位盖章:
2004年2月10日 2004年2月10日
上级机关:领导或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2004年2月10日
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书
甲方:郊区马厂镇李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治市郊区励擎水泥厂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乙方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需占甲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2004年的租地合同第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如乙方需增加土地使用面积(用途不限)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条件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相同”之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补充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租用甲方土地27亩(18000平方米),位于马厂镇李村村东。 二、租赁金额:按每平方米每年贰元计算。年租赁费为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三、土地租赁期限:本次租赁土地使用期限为伍拾年(从2008年9月1日至2058年9月1日)。
三、土地使用租赁价款计算及办法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按新占地面积以每年支付的方式支付。每年所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年贰元计算。 此项条款无论发生任何变化,如政策、市场等各方面的变化均实行每平方米每年贰元计算 。
2、租金交付:每年分二次交纳。每年的6月底交纳前半年的租金,12月底交纳下半年的租金。
3、乙方所付租金只对代表甲方的李村村民委员会。除此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结算。
四、相关责任
1、自协议签订生效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在租期内乙方可以在本块土地进行建设、生产及其它活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2、甲方要提供水、路以及相关设施的配套手续及方便条件。 3、甲方必须负责解决好村民的土地处置、补偿安置、劳务矛盾、厂外排水等问题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4、租期内甲方负责处置因土地与村民所发生的一切权益事宜,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解决。
5、乙方在租期内该土地所发生的法定税费,如:承租费、农业税、集体提留等均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租地所必需的相关手续。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归乙方所有。
六、租赁使用权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七、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下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入诉讼解决。 八、协议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协议,由违约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可终止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可另作协议。 十、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上级领导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村委会盖章: 企业单位盖章:
2008年9月1日 2008年9月1日
上级机关:领导或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单位盖章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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