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许可制度
第一条 高空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 米。 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第三条 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第四条 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第五条 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
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第六条 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
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11.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监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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