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维护条例
为了规范公司正常销售秩序,维护公司与经销商的整体利益,保障各区域客户的市场收益,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总体思想,特制定本条例。
一、 产品销售:
1、我公司代理的***低于规定零售价进行销售;
2、在册客户只能将代理我公司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得在本地跨店销售,更不得调与其它地区销售。 二、 低价销售的处理
(一)、公司在册客户低价销售处理
首先,公司发现在册客户低价销代理我公司的产品,直接派人收购,并对其低价销售行为予以纠正;针对屡教不改的低价销售客户,可取消加盟资格。
其次,相关业务人员要求违规客户按零售价格将我司收购的产品收回,如客户不按价收回,公司将按5折回收差额在业务人员工资中等金额扣除;同时公司将业务人员关于违规客户最后一次进货的业务提成扣除,并按收购产品总金额的10%处罚。
最后,公司对违规客户有奖励(含单品)的,待客户按价回收后方可核发给客户。
(二)、公司不在册客户低价销售的处理
首先,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不在册客户销售的低价产品来源进行查明。
其次,根据查明的不同货源进行如下处罚:
1、货源来自于公司在册客户的,对在册客户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不在册客户店内产品要求其进行限期回购,否则,
取消其经销资格并由公司出面收回且以收回总金额的两倍对其进行处罚。
2、货源来自于厂家授权公司经销区域以外其他地区的,公司将低价销售店面的有关证据呈报供货厂家,由厂家按照双方签订有关《供货合同》约定的处罚进行处理,公司于第一时间将外地货品驱逐出本省市场。 三、多次违规处理
针对客户有意多次违反我公司价格规定或者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的,公司与该客户终止一切业务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四、维护化妆品价格的奖励:
针对公司代理的上述产品,任何个人与客户均可对本区域内低价销售的“商家”予以举报并可在该店直接收购,公司对于取得确凿证据的已收产品按照零售价格进行再收购,另外公司按总收购额的10%做为额外奖励给予收货人员。同时为了保障收货人的利益与积极性,公司不对外公布收货人的相关资料。奖励手续统一由药妆综合办办理。
五、连锁客户配送管理
对于在册连锁(加盟)客户,如由总部统一进货,各店分开配送销售的情况:
(一)各店如与总部在同一地区,应向我公司提供工商登记的连锁(加盟)证照,并将此类终端门店在我公司备案(门店名称及所在地)。未在我公司备案的终端门店不得销售我公司代理的产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同为窜货,由此引起的处罚均由该连锁店总部承担。
(二)各店若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应提前将此类店报我公司审批,经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配送销售,未经我公司审批通过的终端
门店不得销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同为窜货,由此引起的处罚均由该连锁店总部承担。 七、监察部门
公司***专门负责低价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并依据规定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八、本条例由公司 法规部 制定并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为试行稿,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公司针对市场状况随时修改补充或调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