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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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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

文件 大高财字„2010‟7号

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发展

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网络企业:

为大力扶持网络企业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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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络产业 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新园区网络产业的发展,规范网络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网络产业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网络企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企业是指在高新区登记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申报缴纳国、地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互联网或物联网或三网合一经营活动的网络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高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网络企业的发展,对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收入年增长不低于20%,纳税额不低于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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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20人的网络企业给予相应扶持,支持重点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竞争力较强、资产负债率较低、纳税贡献较大,且近两年依法纳税额和收入额逐年稳步增长的企业;

(二)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对本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拉动作用的企业;

(三)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绿色环保型,符合大连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园区网络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效益,为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项目;

(五)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及能为高新区招商引资的企业; (六)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盈利水平较高且准备即将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企业;

(七)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八)有利于国家、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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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国家、省、市批准的扶持和鼓励网络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视情况而定,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元化的扶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七条 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度负责制定专项资

金项目的申报指南,会同财政局发布,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第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每年上半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度高新区上公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主要股东的自有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几个主要股东出具的其它固定财产的担保书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

第十条 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会同高新区财政局组

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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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一条 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会同园区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复审通过的项目通过高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属不符合申报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及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项目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会同高新区财政局下达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

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并安排预算资金,对于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按项目进度拨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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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使用资金,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配合高新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和高新区财政局提交书面项目进展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内容及评价指标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

向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和高新区财政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不予扶持,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会同监察

审计部门和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将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和高新区财政局提交书面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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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将作为该企业以后年度是否给予支持的参考依据。

对未经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审核同意即发生变更的项目,视同未通过验收,并视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网络产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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