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元素专用权的获得与保护
2010年10月31日
据报道,2009年我国城市电影票房收入超过人民币60亿元,而电影衍生品的收入却微不足道,且市面上80%以上的电影衍生品都是侵权产品。但在好莱坞,电影衍生品收入远高于电影票房收入,占影片总收入的70%以上。
电影衍生品是指利用电影元素开发的玩具、电视节目、服装等相关产品。我国电影衍生品市场的低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电影衍生品企业没有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并积极运用电影元素专用权制止侵权产品。
一、电影元素专用权的获得方式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电影元素专用权。电影元素专用权需根据电影元素和使用方式的不同,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主要依据商标法和专利法。其它法律,如民法,也可对一些电影元素提供专用保护。
(一)通过注册商标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只要电影元素具有显著性,电影衍生品企业便可以通过将电影元素注册为商标,从而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影片名称通常能代表影片的主题,也是最容易被运用开发电影衍生
品的电影元素。在一些合适的商品或服务上附上影片名称作为商标,这些商品或服务就成了电影衍生品。如“集结号”牌打火机。如果将“集结号”注册为指定使用在“打火机”商品上的商标,那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与“打火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集结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如“集结号”未被注册为商标,那么任何人均可将与“集结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打火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二)通过申请专利权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
在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申请专利。由于电影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电影元素一般仅涉及外观设计。电影《喜洋洋与灰太狼》中喜洋洋和灰太狼的经典形象,以及《盗梦空间》里主人公使用的陀螺,均可作为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电影元素专用权的保护
从上文可以看出,电影元素专用权主要指的是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行政保护;一种是司法保护。
1. 行政保护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 司法保护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2)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在我国,对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一般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
民事责任。
未经授权实施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设备等民事责任。
在我国,对于电影和电影元素的保护,基本上分属于《著作权法》和其它法律调整的范畴。电影衍生品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积极运用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电影元素专用权,并运用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净化电影衍生品市场,促进电影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刘金柱律师
发表于《北京商报》,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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