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意榕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第三版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三版法理学复习重点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类名词、

1、 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学体系的含义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依稀从来没有也不肯能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3、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国内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史学

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从法律的制度到实施角度: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律社会学

从认识论角度:理论法学 —法理学(主要研究发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应用法学(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

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 从法学和其他科学的关系角度: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

4、 法学的独立分科

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法学的边缘学科。 5、法学产生的具体条件

立法已发展到想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 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律的词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7 、法的一般性

1、 法是一种抽象、概念的规定,它试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2、 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试用一次的

3、 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8、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

行为模式: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分为:可以这样行为 授权性法律规则 应该这样行为 命令性法律规则 不应该这样行为 禁止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奖励 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致制裁 9、法的基本特征(法区别于上层建筑其他组成部分的主要特征) 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人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0、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在成文法中当然要由法律条文体现出来,但一个法律规则并不一定等于一个法律条文,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条文中,一个条文中也可能包括几个法律规则。 11、法的本质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

意志:一种有了明确目标的意识

意志的主体:掌握政权阶级

意志的范围特点: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整体意志

整体意志:掌握政权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它是掌

握政权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合力意志。 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 国家意志就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宣告的意志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也可以指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也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现象,是必不可少的。

法要受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不能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因素,范围广泛,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法和经济以外因素在归根到底由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 12、法的作用含义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13、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虽是相辅相成,却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14、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 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对违法行为的强制作用

15、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的体现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 16、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作用

1、 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2、 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3、 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其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

行为实行制约。

4、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5、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6、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17、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徒法不能以自行

法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法律所要适用的实事无法确定 18、法的产生条件和原因

总的来说,法是各种社会因素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和发展的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阶级和政治根源:随着私有制,国家与阶级的出现,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统治

其它原因:人的独立意识的增长,语言的逐渐发达,文字的发明 19、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加以划分的法的类型 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上,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20、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和途径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社会革命: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暴力革命 自上而下的渐进式的社会革命

21、法的借鉴与吸收的理论依据 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 法的相对独立性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 法的历史发展实事的证明

22、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从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的浑然一体到逐渐分离 23、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与传统法律文化是冲突与融合的关系 法的现代化并不是法的西方化

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是相容,相互促进的关系 24、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特征

封建社会后期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法和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法之间存在继承关系 25、资本主义法和以往私有制的法的继承关系

1、以英国法律为代表,在建立自己政权后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但赋予它以新的阶级

内容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对旧法律不断地改造和补充

2、以法国法律为代表,在建立自己政权后不承认旧政权的法律效力,但却在以前社会的法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新的法律 26、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对于法的一种分类,主要是指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体系

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法典

法系

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英美法系

27、公法私法的划分

公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补偿性大于惩罚性) 28、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比较

相同:是西方传统的两大法系,在本质,指导思想方面都是一致的 不同:宏观差别:与法系之分有关 与法系之分无关

微观差别:见表格

趋势: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已日益缩小,特别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客官上也要求两种法系的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个法系之间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29、评述法律的社会化

含义:古代和中世纪法律的精神和本位是义务,即强调人民应服从统治者的权力 17-18世纪“天赋人权论”兴起,法律精神以个人权利为主

20世纪后,又主张法律不仅应该保护个人权利,而是应该着重保护社会利益 表现:在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的权利”应补充“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在刑法中提倡“社会方位主义”和“保安处分”

各种社会立法纷纷出现,形成不少新的部门法

评价:国内外矛盾加剧的条件下,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权利和法律手段来缓和阶级矛盾,加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客观上也要求从法律手段扩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整

30、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4、贯彻“双百方针” 5、借鉴一切有用知识 31、法治释义

1.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宏观的治国方略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主体不同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依据不同 法治是“人依法”;人治是“法依人” 2.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形式正当原则 现代法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其实质是

依法办事。

3.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 法制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

4.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法治理念,法制观念) 法律至上,适用平等,权力制约,权力本位,正当程序 5.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社会秩序 32、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

一.法治的含义

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区别

1.法制:法律制度之简称,包括以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

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

法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但不一定有法治 3.法制:legal system

Rule of law

33、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一般性问题)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3.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4、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密切结合,德法相济 一.从历史角度看,提倡德主刑辅 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 1.“德”“法”各有其优势 (1)社会公德的优势

具有内在的控制力,可以拘束人们的内在心理。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 德具有比法律更高的目标,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公德较之法律有更广泛的调整范围

(2)法律的优势在于具有鲜明的国家强制力 2.“德”“法”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原因:二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政治基础,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共同思想,都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同的根本任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表现:相互渗透:某些德可以转化为法

相互促进: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实现和宣传教育是推动公德建设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建立坚固的社会公德防线也将为法律的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思

想基础 3.“德”是“法”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

表现:德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

三.从现实生活角度

四.我国今天强调的“以德治国”与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德治”的本质区别 1.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的德治,其中的“德”,是反映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的道德。

2.今天的德治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

35、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行为需要有法来确立和规范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契约经济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的约束力,也需要有法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关系,竞争就是比赛,比赛就需要有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

4市场就是有秩序的,要使市场经济成为有序经济,就离不开法治作用。

5市场经济是开发性经济,因而要求主权国家一方面要熟悉和善于运用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另一方面,要充分注意并善于使自己的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同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接轨。

36、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

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法的产生起源于私有制),性质,内容,特点,发展变化。 2法对于经济基础的服务作用

表现:(1)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同时法是人们经验的总结,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

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应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2)法以其特殊的建设性和强制性,保卫其经济基础,使之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 (3)法具有稳定性,把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可以起

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防止其被任何个人的任意行为的破坏。

37、法与生产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表现:间接决定

直接决定

间接决定:法以经济基础为中介,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能否适应生产力来决定对法是促进或阻碍。

直接决定: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经济对这三方面有完备体系就促进,若无则阻碍。

38、法与商品—市场经济关系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可分。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的要求越多。法和法制 越发展,又反转过来给予商品经济以有效的影响

39、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大纲题目:政治对法的主导地位的表现)

社会主义法治与掌握政权阶级,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政治意志、主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具体的说,政治对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发展、内容和形式等都离不开政治;反过来,法治又作用于政治,政治有赖于法律规定和调节各个阶级权利、义务和权利的关系

40、我国法与政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多项选择,非常重要)

两者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

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

区别:1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全国性政策:党中央。

2.实施方式不同:法:国家强制力,政策:纪律制裁。

3调整范围:共同的,交错的。

4确定性程度不同:法:规范化,定型化,政策:原则性,伸缩性。

41、党的政策和法治的关系(结论即可)

党的政策对法治的指导作用,对立法和发的实施都有指导作用 法治对党的政策的制定有制约作用,对党政策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42、法有赖于国家,国家也有赖于法(结论即可) 4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原则(法治的民主原则), 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确立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规定了实现社 会民主的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由

于民主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限制的民主,所以社会主义法律也规定了对行使民事权力的制约,规定可行使民事权力的义务

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

44、立法的含义及其特征

广义的立法:指法定的或者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特征:它是一项法定的国家机关的活动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 它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它是产生或者变更法律的活动

45、法的制定的含义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46、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原则的论述题

1、意义: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 内容: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出发点和根本点之一

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贯彻这一原则,我们应做到:第一,必须从我国的

国情出发;第二,必须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

正确立法的基础

3、意义: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内容:首先是合宪性原则,就是说,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其次,在所有法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凡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者均属违法立法,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在不同类的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的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不得相抵触。

最后,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5、意义:立法工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保证立法正确,有效和切实可行的重要

原则 内容:离开了原则性,立法就失去方向和目标,立法的性质就无法保障;立法缺乏灵活

性,就不能因地,因时,因事制宜,不能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或者作出切合实际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就无法实现。

7、意义: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立法

的一项重要原则 内容:法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律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一个适当的时期,不

能“朝令夕改”,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和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不要轻易的变动,尤其是作为治国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大法

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不要频繁的变动;法的连续性是指法律在应当创、改、废的时候,要保持器根本精华素呢和基本原则的一贯性,前后法律不要在法律根本精

神和基本原则上产生质的变化。

47、立法体制的含义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和运行的情形和状态。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和运行的制度

48、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49、我国立法程序包括的具体阶段及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立法的准备阶段。

这个阶段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的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参与人员的选择,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定,法律草案拟定的论证等,还包括对于新的重大问题的探索、试验等。在立法工作中,它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直接关系到立法的质量 2.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确立阶段

这个阶段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公布法律。这是立法工作的核心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案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对于已被列入议程的法律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

讨论

(3)法律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案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把它是否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

(4)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

以公布

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

3.法律的完备阶段

这个阶段包括法律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50、对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的要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规范化

法律规范的表达:完整,概括,明确 立法语言的运用:准确,严谨,简明

51、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52、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以归结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我国的现行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法律根据和合法性标准,在整个国家所有的渊源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宪法

法律: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或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规

国际条约

53、世界上共同适用的法的分类(一般为多选题)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人和特定人) 根据发的调整范围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成文法和习惯法 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划分

(制定法)(法官造法)

5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

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属于立法活动。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

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不属于立法活动。

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

清理和修改,创制信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失的规范,从而编制

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属于立法活动(涵盖前面两种形式)。

55、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的区别

主体不同:法律汇编的主体除国家立法机关,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教学、研究部门等。法律编纂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内容不同:见上

特点不同:法律汇编不是一种立法活动,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 56、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57、部门法的含义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同类法律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58、部门法的划分原则与标准 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

从法律法规的实际出发的原则(多寡合适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粗细得当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

重点论原则(主题定类原则) 辩证发展原则

标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一位标准。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5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0部分,11部门法) 宪法(轴心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行政法:指关于规范和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民法和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间) 经济法:是国家在实现管理经济的职能中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属于民法范围,不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 社会法:指调整和规范劳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关系的

法律的总和 军事法:指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环境法: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总称

(环境法部门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考点

刑法: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诉讼程序法:指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律部门还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60、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任何国家的法学总要以研究本国现行法,即该国的法律体系为主,法学体系也是以法

律体系为前提的。

区别:含义不同:法学体系是指法律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一国的法学不仅要研究本国的现行法,也要研究法

理学,法律史学等 61、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含义不同: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所组成的全部法

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法系是西方学者对法的一种分类。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

成一个法系

法系又若干国家的法律所组成,而法律体系则是仅由一国的法律所组成

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律,而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锅的现行法律

62、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总被人们实际施行。 63、法的执行的概念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64、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司法”

65、法的执行与法的适用的区别(即特点)

1.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使行政权),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内容的广泛性。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主体特定性。)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执行法律的过程也就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5.法的适用是由特点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主体特定性) 6.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7.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8.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66、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67、*法律效力的分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68、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法律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惯例采用“从旧而兼轻”) 69、法律实效的概念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法律效果:指法律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 70、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简答,展开为论述)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含义:(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

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

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诉讼的权利,不能偏袒任

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

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意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何贯彻:摒弃特权思想,弘扬平等理念 完善法律技术,实现司法公正 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公民社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含义:(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为依据

(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意义: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准确地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制裁违法,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如何贯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

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的关系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形式职权 含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及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意义: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如何贯彻: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

育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4.司法公正 70、权利的概念

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71、义务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7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记例子、多项选择)

权利:1.公权利和私权利。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型

国家的公权利有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权利 个人的私权利如民法商法方面的权利 2.对世权和对人权。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

对世权是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

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3.原权利和救济权。根据权利是否独立存在 (第一权利)(第二权利) 原权利如所有权,救济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权利)(从权利) 也可称为预防性(保护性)或救济性(赔偿性)权利 4.专属权与可转移权。 根据这种权利是否可转移

只能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称专属权 如个人的人格权、人身权等

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如一般物权、债权 5.行动权和接受权。

义务:1.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义务。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

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2.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不作为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

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作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前者又可称第一义务,后者又可称第二义务。主义务的

例子是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从义务是某人因损害国家财产从而负损害赔偿职责

4.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专属意义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

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 5.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73、从我国宪法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词的区别

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

其次,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职权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绝不意味着行使职权者的任何利益

再次,人们在讲权利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一般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与此不同,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着此一主体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法

最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简介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与此不同,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实施

74.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以及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5、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当代中国的种类 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整个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

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

*概念: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76、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当代中国的种类

1.物,它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人工物,自然物,有形物,无形物。。。

2.精神财富。它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发现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通称为“知识产权”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77、法律关系演变的原因(举例子说明)

首先在于法律本身。(有的法律关系的演变,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并不需要其他条件的中

介,例如,法律规定某种机关的建立或撤销,就可以直接导致很多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本身并不直接规定每一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只是为 这种关系的变更提供了前提或模式。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成立合同关系;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则一般 规定检察机关、法院对刑事被告在什么条件下,按什么法律程序提起公诉,进行审讯以及可 以判决的罪与刑等)

法律事实大体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另一类更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人的行为

表格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区别 哲学史观不同 对法的本质认识不同 对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 2、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区别 代表意志不同 形成及其实施方式不同 内容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马克思主义哲学 唯物史观 有阶级性 认为法是个历史现象 非马克思主义哲学 唯心史官 无阶级性 认为法是超历史永恒存在的 法 原始习惯 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的体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现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 最初出现的法的内容中包含 一般是自发形成的 了与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 一般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仅适用于同一氏族部落,即相围内所有居民 同血缘关系成员

3、 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的不同(宏差) 差别 在法律渊源方面 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 在法典编纂方面 在法律分类方面 在法律概念、术语上 在哲学倾向方面

民法法系 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 公法和私法 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 理性主义 普通法系 判例 单行的法律法规 普通法和平衡法 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 经验主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