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下属各施工队。 2.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2.1 分类进行建档造册,发放收缴要有来往帐目。
2.2 专人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并按工程进展情况统一调配。 2.3 不同型号规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标示牌。 2.4 对于安全要求较高小型机械、工器具要定期检查,精密仪器必须按要求检测和校核,不合格的禁止发放,做好标识,进行隔离封存。 2.5 每个焊工配备的焊接工具有本人妥善保管,以坏换新。 2.6 经纬仪有施工队领取并妥善保管,且定期进行校验,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经纬仪。
2.7施工工器具包括、抱杆、滑车、葫芦、绞磨、导地线夹头,双钩,V形环,千斤顶。钢丝绳,千斤顶等有关机具。
2.8新购、新制的工具必须由机具站按每种规格批量的8%~5%作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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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标明印记,合格的方可发放使用。 2.9现用工器具的检查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机具站进行抽查。试验由机具站负责。其中葫芦每年试验一次,抱杆、滑车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和修理,凡经试验和检查的工具应认真做好记录。 3.小型机械、工器具试验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
3.1起重滑车,手扳葫芦,手拉葫芦,人力绞磨,导地线夹头,双钩,U形环、导地线、压线,转向滑车(除五轮放线滑车)等的试验静负荷均按标定允许荷重的125%进行试验,持荷时一律为十分钟。 3.2新制抱杆按设计规定对每一种规格抽一付作一次模拟试验,以后 每使用一个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不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应做好记录和标记)
3.3钢丝绳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库每使用一个工程后必须作一次外表检查,检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报废或截除。
3.4放线滑车在经过一个工程使用后应全部进行一次检查、整修。注油等。
3.5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的规定为绞磨卷筒不应小于10,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3.6通过滑车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钢绞线不得进入卷筒。 3.7滑车的吊钩或吊环变形,绝缘破损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以及滑轮转动不灵者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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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卸扣(U形环)使用规定
3.8.1 U形环变形或销子螺纹磨损坏不得使用。 3.8.2不得横向受力。
3.8.3销子不得扣在能活动的索具内。 3.8.4不得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3.8.5应按标记规定的负荷使用,无标记时,应按有关规定使用。 3.9千斤顶使用规定。
3.9.1使用前应检查。液压千斤顶的安全栓损坏,螺纹或齿条千斤顶的齿条磨损达20%时严禁使用。
3.9.2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支垫上并与荷重面垂直,顶升时必须掌握重心,防止倾到。
3.9.3不得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长时间承重并严禁超载。 3.9.4顶升行程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或螺杆、齿条高度的四分之三。 3.9.5千斤顶与重物之间应预防滑物,顶升时应随起随垫保险垫层。 3.9.6液压千斤顶顶升时,安全栓前面不得有人。 3.9.7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3.10卡线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卡线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时严禁使用。
3.11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严禁使用。
4、由公司自行设计制造的其它工具、由设计部门提出试验方案和要求,由机具站实施。设计部门提出方案,经总工师审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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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机具(工具)的使用、保养、项修、大修等、按公司质量文件QSD一O9.101“送变电施工机具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6、属施工队管理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在施工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按原价从施工队效益工资中全额抵扣。
7、项目部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管理不善或没按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8、凡经过试验和检查的工器具,都必须填写施工工具试验记录表。
附则: 1.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2.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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