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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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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学校“两个一流”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侧重学生的思想辅导和日常管理、服务,与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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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主动配合,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掌握做好工作的技巧和规律,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地学生思想教育、辅导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引导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掌握学生的心理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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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区的实践活动。

(四)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党支部(党小组)、班委会、团支部三位一体,以党支部(党小组)为核心的基层班级建设,加强和谐班集体的创建,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学生的学年鉴定、综合测评、评奖评优工作。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做好学生的困难补助、奖学金、贷学金、减免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及发放,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生活园区的文化建设和园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学生工作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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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学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在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调研与课题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和研究论文。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学校总体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本科生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学校每年从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计划中划出一定的名额,用于选留优秀学生作为学生辅导员,这些人员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且考核合格后再读研究生。从第三年开始,经本人申请且适合做辅导员工作的,学校可以续聘担任兼职本科生辅导员。

兼职本科生辅导员可从学校品学兼优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中选拔配备,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由各学院参照本科生专职辅导员配备标准执行,原则上每2名兼职辅导员折合为一个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的酬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学校人事经费承担二分之一,研工部助研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各承担四分之一。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每个学院应配备一名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相关学院,按照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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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分团委书记,在任职期间按照学工办、分团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同时按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做好所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专职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 学校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辅导员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学校结合学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全体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凡新上岗的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学校每学期有计划地选派骨干辅导员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班,提高辅导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职辅导员实施“二二四四”行政定级制,即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工作两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定为副科级;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定为副科级。定为副科级后,工作满两年经考核优秀的可定为正科级。定为正科级后,工作满四年经考核特别优秀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可定为副处级。定为副处级后,工作满四年经考核特别优秀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可定为正处级。实行职员制时,对于专职辅导员,根据其任职年限,经考核合格后确定相应的职级。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职称评审组,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明确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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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应侧重考察科学研究能力和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学校将学科建设和辅导员的培养紧密结合,对报考我校相关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的辅导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等博士点按照一定比例单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指标。对于考核优秀者攻读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且愿意继续在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享受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进行科学研究,整合校内相关学科资源,构建起一个由学科和专业支撑的完整的研究平台。学校加大对健康心理学和形势与政策的课程建设力度,学生工作部在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和相关学院共同申报应用心理学硕士点,共建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加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有关要求,对形势与政策课程建设进行改革。学校每年从政工干部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8万元,用于开展学生教育、管理、资助、心理等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提高学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调研活动。学习和借鉴其他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和做法,促使辅导员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水平,并把考察、交流和调研的成果总结、提炼后应用于工作实际。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项津贴,确保辅导员收入不低于本学院专职教师的平均水平。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学校设立每人每月50元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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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通讯费用,同时各学院按照不低于1:1的标准配套通讯费用。学校为入住学生公寓的住楼辅导员配备房间、办公和生活的必须用品,严格考核,发放住楼辅导员津贴,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也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和两级考核。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领导和管理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筹)研究生工作部要做好辅导员队伍的定编、定岗、晋级等工作。各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考核体系,完善辅导员考核办法,学院制定相应考核实施细则,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由辅导员自评、学院考评、职能部门考评和学生考评四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分要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参考指标。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晋级、职称评聘、攻读学位、学习培训和奖惩等挂钩。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由学院授予“院优秀辅导员”的荣誉称号。学校每学年在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校优秀辅导员”,并授予“武汉理工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行政定级、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扣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项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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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其中对于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辅导员,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设立辅导员工作办公室,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按照学校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辅导员队伍的选聘、管理、培养、考核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申请转岗或参加其他序列岗位职务竞聘时,须经学校辅导员的主管部门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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