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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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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RJ 务F A(、(?o£,M G飘●——一  税,END ̄0F 、 , G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广西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吴婷 林朝阳 【摘要】文章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纳税筹划思路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举例加以说明,以供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纳税筹划; 思路变化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之相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 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颁布。这两项法规的 出台标志着在我国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向消费 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对纳税人来说,必然会影响其纳税筹划思 路。本文仅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影响纳税筹划思路的变 化进行分析。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倒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 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O0万元降至50万元(含5O万元)。 2非生产性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18O万元降至8O万元(含8O万元),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 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纳税的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 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 者营业税,只是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 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办法,变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 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 机关确定,而新规定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兼营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 定,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并征收 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1 扣税凭证和金额的解释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 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 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 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第十七条对农产品收购发票 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原规定中“买价,包 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 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是因 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 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 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 杂费,而在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 2.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原规定中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 损失,而新规定中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质上缩小了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范 围。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了诸如自然灾害损失和其 他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的。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 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中最主 要也是最核心的变化,也是之所以称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本质 内容。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 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 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 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 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 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 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二、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税负有 着重大影响,因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小规模纳税人划 分标准的变化对纳税人通过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也有 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转成一般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未能达到原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机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商品批发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为12O万元(不含 围 一 I税ENDS务0 税),每年需外购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必 须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缴。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X4%=4 8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4 8—1O0X(1+4%)一4.8=16 万元(假设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区分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因此 纳税人不能再将分开与不分开核算作为兼营行为纳税筹划的 手段。 例3:某商业企业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 自主经营购进的货物,也从事代理经营业务。某月其自主经营 新规定实施以后,如果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关 业务的含税销售额为3O万元,另接受委托代理购货业务取得 税务资料,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审核认定为一 收入10万元。 (1】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分开核算:销售 般纳税人后: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 X 17%一1O0 X 17%=3 4万元(假 设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X(1+17%)一1O0X(1+17%)一34 货物应纳增值税=300 000÷(1+4%)×4%=11 538.46元, 代理业务应纳营业税=1O0 000 X 5%=5 000元,应纳税总 额=11 538 46+5000=16538.46元;如果不分开核算,货物销 =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应纳增值税少缴纳1.4万元,税后现金净 流量增加4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比较大而又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计征 增值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实行业务或部门拆分时,应考虑 拆分成经营规模更小的经营单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351万元,会 计核算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该企 业每年购入食品200万元(不合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351÷(1+17%)x17%一200X17% :17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351—200X(1+17%)一17 =1O0万元 如果想要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计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小 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只需要一分为 二(351÷(1+17%)÷2=15O<18 0】。新规定实施以后,小规模 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界定标准为80万元,因此需要一分为 四才能达到纳税筹划效果(351÷(1+17%)÷4=75<80),分 立后: 应纳增值税总额=351÷(1+4%)X 4% :13 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总额=351—200X(1+17%)一13 5 =103.5万元 显然,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税后现金净流量 更多。 3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这些单位和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 实际情况和税收负担来考虑是否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 税,而非过去“一刀切”硬性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的考虑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 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 规定,这样纳税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或者 将非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从而选择税负更轻的税种。 2.兼营行为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兼营行为规定表述的 变化说明: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不再像以前 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税,而是将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 售与代理业务则一并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00 000 4- 1O0000)÷(1+4%)X4%=15 384.62元,因此该企业应选择 不分开核算进行筹划。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果该企业未分别 核算,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自营货物销售额为280 000元, 代理业务收入120000元,则应纳税总额:280000÷(1+4%) ×4%+120 000 X 5%=16 769.23元。对该企业而言还不如选 择分开核算,只需要缴纳16 538 46元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1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运输费用等都作了进一步的 明确,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更加明确取 得这些合法的扣税凭证。 2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纳税人在 进行筹划时必须要予以考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非正常损 失的界定进行了重新定义,纳税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该界定 做好损失的统计资料收集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减轻税收负担。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 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大影响。 但要注意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 固定资产。企业筹划时主要应考虑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 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购 的办法。 例4:某企业干2006年购入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00 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共计40 万元。2009年1月1日将该设备以72 8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 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Et货和llE机动车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oo2129号)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72 8÷(1+4%)X 4%X 50%=1.4万元, 2009年1月2日将该设备原价购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1.9万元(72.8÷(1 4-4%)×17%)。通过这两笔业务,该企业 可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10 5万元(11 9—1.4),而不必通过折 旧的方式才能扣减成本,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而对与该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另一企业来说,因为其购进固定资产 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 同时要计算销项税额,因为是价外税,对其财务状况并无实质 f税务与,审计RI ENDSOF CC4(OUNTING—■嘲—_鳃 所得税核算方法变更的账务调整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 赵茜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温玉彪 【摘要】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必然使所得税费用发生变化。这一变化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又如 何调整其会计报表,是众多会计人员所关心的热门话题。文章围绕这一问题结合实例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应付税款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政策变更;账务调整 应付税款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核算所得税的两种不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 同的方法。两种方法的主要差异在于应付税款法不确认暂时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暂时性 2.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尽管两种方法下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贷:库存商品 500 相等。但由于两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费用不相同,从而导致净利 3借:管理费用 2O 润产生差异。在会计实务中,所得税核算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 贷:累计折旧 20 政策的变更,此会计政策变更不仅要计算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 4.借:资产减值损失 2O 数,而且还要对其账务与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 例:甲公司于2009年初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1 5;fⅡ润总额:800—500~20—20:260 月1日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了如下变更。 6.应纳税所得额=260+20=280 1.该公司将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 7应交所得税=280×25%:70 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该项固定资产于2007年12月31曰取 8.所得税费用:70 得,账面价值为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O年,预计净残值 9.借:所得税费用 70 为0,已于2008年末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O 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与会 10.净乖0润=260—70:190 计规定一致。 11.盈余公积=190X 1O%=19 2该公司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 12未分配干0润=190—19=171 产负债表债务法。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预计在未来 13资产负债表(2009年1月1日)(见表1】 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表1 3该公司2008年销售产品一批,价值800万元,款项尚未 【 I 项目 年未数 年初数 收到,成本为5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4.甲公司上述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均采用追溯调整法。甲 应收账款 936 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 固定资产 140 时性差异。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O%提取盈余公积。 递延所得税资产 O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的相 关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应交税费 2O6 具体分析如下: 盈余公积 19 2008年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及会计报表信息。 1借:应收账款 936 I未分配利润 171 .喜 —;t— —址—S屯—址— L—址—址—址—址—S —址—址—址—址—S止 .址.址. L .S . .址.址—址— — L.S — L—S .S .址.址.S . .S .址.S .址龇.喜IL 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还可以达成协议,相互对本企业的存量 纳税筹划效益。● 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取得纳税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三、结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中华人民共和 本文仅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企业 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2()08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随着 [2]周竹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主要变化[J].财会月-fl】, 条例、细则的实施以及一些配套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认真研究 2009(5) 法规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筹划,以取得更大的 [3]张译文.增值税转型下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7]l财会月刊,2009(6).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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