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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勇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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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勇琼:本院受理(2011)成华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林勇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966元,车位服务费1680元及逾期违约金2560元,共计14206元。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1年7月7日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scfzb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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