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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意榕旅游网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1、凡进入猪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猪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5分钟后方可入内。

2、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场区门前脚踏消毒池、更衣室更衣、消毒液冼手、生产区门前消毒池及各猪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3、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可以借助录像了解情况。若系生产需要(如专家指导)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区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5、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肉,吃肉问题由场内宰杀健康猪只供给。

6、外来买猪或送饲料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报领导批准,方可进入猪场大门外等候。

7、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8、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9、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10猪场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10.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10.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0.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0.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0.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0.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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