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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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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征税范围: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应税服务。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 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 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4混业经营: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不能准确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其他销售行为:

(1)货物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金融期货只征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死当销售业务、寄售业务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去他单位或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税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额不超过50万)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

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 特殊情况

4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劳务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资格成为一般纳税人。 7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不申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图书、报纸、杂志、电子出版物、饲料、话费、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13% 2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11% 3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代理记账6% 4小规模纳税人3%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专用发票的领用范围:只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非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一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为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的专用发票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有上述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6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 。 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 应税项目 2销售 免税项目

3销售 报关出口货物 、在境外销售 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税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6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应税项目, 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对生产经营 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 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销售额必须为不含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销项税额是专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不存在销项税额) 销售额的确定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是指购买货物方的或承受劳务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方式销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商业折扣:(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实物的价款不得抵扣, 应按“视同销售”中“赠与他人”计算征税增值税) 现金折扣:不得抵扣。

销售折让:可以用折让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抵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征收增值税。 3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其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其购货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采取还本方式销售

销售货物的实际价格为销售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还本支出的金额)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9.1.1起按照适用税率征增值税

(2)纳税人(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销售自己使用过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12.31以前) 按4%的征收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旧货)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12.2.1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购置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的确定

(1)单独核算的,作为暂收款项处理,不计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不再退还,按包装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有两层含义:(1)租借的包装物实际已经过期(2)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计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注意:包装物押金应先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再计算销售额。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销售额。确定方法和顺序如下: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一、该商品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第二、该商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第三、该商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从量定额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上述三个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为10%(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

8价款和税额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9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 10兼营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售收入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实现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应收的销项税额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法—应交消费税 (应收取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如发生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委托单位代销货物核算

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改变售价,只收取手续费 第二种情况:视同买断方式。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或协议商定 特殊销售销项税额核算

销售折让和折让核算: 1商业折扣 2 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按折后的净值入账(如按折扣前开具发票,其折扣额必须在一张发票上,否则不得抵扣)

现金折扣:计算销项税额时不得扣除(会计实务中,现金折扣可采用总价法或净价法记账) 现金折扣的让利金额 应做“财务费用”处理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核算

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 :冲减本年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调整以前年度利润。 属于本期销售未结转的: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退回后 重新调换同种产品的,不做销售退回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核算: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核算: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项税额,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进项税额 没收押金的核算:

1对于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其他业务收入”

2对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逾期没收的部分:“营业外收入”

3销售酒类(啤酒。黄酒除外)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退还均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将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2009.1.1以后)以后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应税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9.1.1以后)销售已经抵扣进项税 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税 视同销售货物的核算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的建设 借记“在建工程” 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分配给股东与投资者 借记“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无偿赠送他人 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的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注明增值税税额的

3购进农产品(除上述1.2条件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简易计税方法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或应税劳务 4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23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 ) 5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商品流通企业与工业企业进项税额的核算方法区别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 扣除进项税额后一般不计入产品成本 计入“销售费用”(工业企业计入产品成本)

进价金额核算“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销售费用

销售金额核算 : 进价与含税售价的差额作 “商品进销差价”(不含税进价与不含税售价差额,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购进商品时:借记 在途物资 销售费用(运输费) 贷记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交增值税商品验收入库:借记 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格) 贷记 在途物资(不含税进价) 商品进销差价(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之间的差额)

月末 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 “主营业务成本”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应纳税额=当期应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的四种具体情况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月末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 银行存款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当月应交转下月上交 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记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本月多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 银行存款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税额的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一般开具普通发票 收入额均含税收入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核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按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纳税期限 : 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消费税(价内税)

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 委托加工 进口环节缴税 (批发零售环节不征税) 金银首饰 由 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 零售环节征税

钻石及钻石饰品 由 生产 进口环节征税改为 零售环节征税

征税范围 :烟酒 鞭炮 烟火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小汽车 摩托车 汽油柴油 润滑油 航空煤油 燃料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汽车轮胎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消费税税率

比例税率 适用于 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烟酒 (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 鞭炮 焰火 贵重首饰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差距较大 最低 1% 最高56%

定额税率 适用于 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比较规范的消费品 黄酒 啤酒 成品油

复合计税 卷烟 白酒 从价从量混合征收

化妆品30% 鞭炮 焰火15%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金银首饰 、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首饰 10%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基本税率: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关联)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20%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设计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联系)

优惠税率: 减按15% 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20% 小型微利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的

企业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都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确定。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1.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调整的金额 2. 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所形成的费用 所形成的资产折旧额、摊销额均不得扣除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 2. 配比原则 3. 相关性原则 4. 确定性原则 5. 合理性原则

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不得扣除的项目

1. 由企业税后利润承担的支出

2. 不合法或违法支出(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被没收财务损失)

3.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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