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气)燃烧器
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Procedure for Oil /Gas Burners Type Testing
(2008版)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08年7月31颁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型式试验的申请……………………………………………………………1 第三章 型式试验样机交接…………………………………………………………2 第四章 型式试验……………………………………………………………………3 第五章 报告证书的发放……………………………………………………………4 第六章 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与发放…………………………………………4 第七章 职责和监督管理……………………………………………………………5 第八章 附 则………………………………………………………………………6
附件1:燃烧器型号定义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7 附件2: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8 附件3: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9 附件4: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10 附件5: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11 附件6: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 ………………………………………………12 附件7: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 …………………………13 附件8: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 …………………………………14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燃油(气)燃烧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和减少燃油燃气设备事故,保障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燃油(气)燃烧器(以下简称:燃烧器)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以油或/和气为燃料的锅炉上使用的燃烧设备
第三条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承担燃烧器的型式试验工作(核准编号:TS7610001-2007)。
第四条 燃烧器产品必须经中国特检院进行型式试验且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并逐台加施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燃烧器,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设计定型后;
(二)制造单位停止制造1年以上(含1年),重新制造的;
(三)燃烧器型号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中任何一项发生改变的(具体解释见附件1);
(四)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满四年的; (五)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六条 燃烧器型式试验的技术要求依据《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等有关的中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 型式试验的申请
第七条 燃烧器在进行型式试验前,应由燃烧器制造单位、销售商或进口商,向中国特检院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第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第1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
(三)《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已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
(四)《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定》(TSG ZB001-2008)中要求的燃烧器随机资料(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当采用国际单位制),一式两份;
(五)附件1所列燃烧器主要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资料。
当申请单位为销售商、进口商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向中国特检院同时提交燃烧器制造单位的测试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上述资料时,还应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中国特检院核对无误,双方在《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中国特检院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接受,并将《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和《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各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第十条 中国特检院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中国特检院根据《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中有关要求,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日程计划、试验项目、试验地点;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章 型式试验样机交接
第十一条 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燃烧器一般采取送样方式即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申请单位与型式试验机构共同完成送样样品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样机交接时,在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人员(以下简称:试验人员)应将样机实物与申请单位提交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对照,核对是否一致,并检查样机是否有破损、开裂、变形等异常情况。
第2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若核查无误,则试验人员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见附件4),双方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各持一份,样机加封后入库。
第十四条 若实物与申请资料核对不符或样机存在破损、开裂、变形等影响试验结果的异常情况,则试验人员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见附件5),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符合原因或项目,双方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各持一份,样机退还。
第十五条 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以外的场地(如:锅炉房等燃烧器使用现场)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必须在试验报告中说明锅炉制造单位、型号和参数。
第四章 型式试验
第十六条 燃烧器在进行型式试验期间,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试验人员进行安装和调试。对于在燃烧器使用现场进行的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安装与调试。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如因条件等因素而采用其它试验方法,必须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第十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和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或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试验过程中,未经试验人员和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允许,其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试验现场。所有试验项目完成后,在申请单位配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试验样机加封后入库。
第二十条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中国特检院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完成《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
《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负责人、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的检验报告专用章,并须加盖骑缝章。
第3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燃烧器产品,中国特检院应在《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二条 经型式试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制造单位整改后,可以由申请单位按照本程序第二章的要求申请复检。
第五章 报告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在《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完成且收到申请单位支付的各项试验费用后,中国特检院向申请单位发送《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在申请单位对报告结论无异议后退回试验样机(仅适用于在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室进行的型式试验)。对试验结论为合格的燃烧器产品,中国特检院还向申请单位发送《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期满前至少六个月由申请单位向中国特检院申请产品检验抽查。产品检验抽查项目应不少于首次型式试验项目的50%,产品检验抽查合格的燃烧器产品将颁发新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检验抽查不合格的燃烧器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产品检验抽查程序参见第二章至本章。
第六章 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型式试验且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逐台加施型式试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六条 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规格、图案和内容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应当被加施在燃烧器铭牌或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二十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中国特检院申请使用和购买型式试验合格标志:
(一)《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见附件7),一式两份;
(二)《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4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当申请单位为销售商、进口商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向中国特检院同时提交燃烧器制造单位的标志购买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特检院通过以上资料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燃烧器型号和所购买的标志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单位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和购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第三十条 合格标志购买款到后,中国特检院采用现场发送或邮寄形式将合格标志并同《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见附件8)送交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后填写《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并返回中国特检院。
第七章 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特检院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燃烧器型式试验过程中申请的受理、试验、报告与证书的发放、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的发放以及收费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特检院燃烧器试验人员在试验工作中应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做好试验的各项记录,确保客观、公正,并及时地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特检院应当每6个月,把本单位承担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情况(含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合格标志发放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网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在燃烧器随机资料中应附有《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一致的制造单位名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合格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对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合格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程序规定的行为,中国特检院将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5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第三十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中国特检院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三十九条 在型式试验过程中,申请单位发现中国特检院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国特检院以及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燃烧器测试基地(上海焱晶燃烧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昌工业园区8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100013 010-59068132 010-59068152 201708 021-59797363 021-59797363 黎亚洲13671940777、付军 联系人: 窦文宇 第四十一条 本程序由中国特检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程序自2008年7月31日起实施。
第6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附件1:燃烧器型号定义以及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
燃烧器型号是指燃烧器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不同类型(含燃料范围、燃烧方式、调节方式、控制方式等)、结构尺寸和性能参数的燃烧器进行的编号。在《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以及《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中,凡是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改变,均认为燃烧器型号也发生改变: 1、燃烧器设计燃料范围发生改变的; 2、燃烧器结构尺寸发生改变的;
3、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见附件1.a)中任何一种及其型号、参数、制造单位发生改变的。
附件1.a: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燃烧器主要配件 1、燃烧器程序控制器(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2、燃烧器点火变压器(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3、燃烧器火焰监测器(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4、燃烧器安全切断阀(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5、燃油燃烧器油泵(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6、燃烧器电机(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及叶轮; 7、燃油燃烧器燃油预热装置(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8、燃烧器伺服马达(含制造单位、型号、功能参数)。
第7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附件2:《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燃烧器名称 燃烧器类别 调节方式 设计燃料 设计额定输出功率 配件名称 程序控制器 点火变压器 火焰监测器 安全切断阀 油泵 电机 燃油预热装置 伺服马达 其他 说明 燃油 燃气 油气两用 传真电话 燃烧器基本情况 燃烧器型号 型式试验属性 首次 复检 抽查检验 供气压力(或范围) m 单级 两(多)级调节(调节比 : ) 连续调节(调节比 : ) kW 设计燃料低位发热值 设计输出功率范围 型号 MJ/kg(Nm3) kW 主要配件基本情况 制造单位名称 主要参数 (申请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如与上次型式试验对比燃烧器主要配件或参数变更情况、首次试验不合格后的整改情况等) 申请单位技术负责人: 日期: 送审: 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受理: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送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8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2、表示选择的项目;对所申请燃烧器不适用的栏目,用“/”表示。
附件3:《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清单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单位提交资料清单
制造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燃烧器名称 应提交资料名称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2、《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 3、《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仅对已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燃烧器); 4、产品外形及安装尺寸图; 燃随烧机器资出料厂 17、其它必要的补充文件资料 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燃烧器主要配件的 5、电气接线图;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产品合格证书; 8、产品装箱清单。 9、程序控制器 10、点火变压器 11、火焰监测器 12、安全切断阀 13、燃油燃烧器油泵 14、电机及叶轮 15、燃油预热装置 16、伺服马达 类别 燃油 燃气 油气两用 实际提交资料名称 型号 应提交份数 实际提交份数 1 3 1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送审: 日期: 受理: 日期: 第9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附件4:《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
申请单位(全称) 详细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型号 样机主要配件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 程序控制器 点火变压器 火焰监测器 安全切断阀 油泵 电机及叶轮 燃油预热装置 伺服马达 型号 联系人 邮政编码 出厂编号 电子邮件 电源 主要 参数 流量 额定功率 样机名称 功能参数 制造单位 样机状态说明(附照片): 送样: 验收: 日期: 日期: 送检说明:
本清单一式三份经核对后加盖收发章,第一联作为委托方提取样品凭证。如丢失委托单需开具单位证明(含提取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和提取人身份证正本方可办理。第二联留存验收发部门,第三联留存检测部门,对所申请燃烧器不适用的栏目,用“/”表示。 第10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交接清单
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附件5:《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
燃烧器型式试验样机拒绝接收通知书
单位: 兹有贵单位因申请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所提供制造单位为 、型号为 ,出厂编号为 的样机,存在 的异常现象\\与资料\\所对应的《燃烧器型式试验申请书》(编号: )所述 不相符。 故作退还此样机处理。 试验室验收人: 日期: 第一联客户联 以上情况属实。 第11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申请单位送样人: 日期: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试验室与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6: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为镭射防伪标贴,其规格、图案和内容如图1和2所示。
图1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规格
图2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图案和内容
第12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附件7:《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与购买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使用与购买申请书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传真电话 合格标志购买清单 燃烧器型号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至 使用合格标志的燃烧器出厂编号 申请单位与制造单位关系 一致 销售商 进口商 合格标志购买数量总计 个 申请单位承诺 我们(申请单位),申请在上述燃烧器上使用合格标志,并承诺如下: 1、我们已经建立了合格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合格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对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合格标志; 3、保证使用合格标志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不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合格标志; 5、若由于各种原因合格标志在上述某台或多台燃烧器上未使用,我们将及时通知贵型式试验机构并退回未使用的合格标志。 申请单位负责人: 日期: (申请单位公章) 受理: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13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2、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上表内每个型号燃烧器的《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当申请单位为销售商、进口商时,还应当提交燃烧器制造单位的标志购买委托书。
附件8:《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
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收到确认单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我单位已于 (日期)收到《燃烧器型式试验合格标志》共 个(具体明细见下表),特此确认。 序号 1 2 3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编号 收到合格标志总数量
单位: (盖章) 日期:
合格标志数量 个 第14页 共14页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第15页 共14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