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出勤时间
一、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夏季(5月至9月)下午13:30-18:00,冬季(10月至4月)下午13:30-17:30周日单休;
二、员工实行上下班亲自打卡制度,即早晚各打卡一次,少打一次则视为缺勤一天。禁止代打卡,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和报考勤给财务部。 三、 忘打卡
1、员工于规定时间上(下)班忘打卡者或者因公不能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应于行政人事部填写《未打卡证明单》,呈直属部门主管或经理签证后,送行政人事部处理:
2、经查忘打卡之申请如有不实情形,除当日以旷工论外,申请人记大过一次,其签证主管或经理视情节轻重酌于连带处分。
3、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内未及时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将视本日未出勤论。一 个月内有二次忘打卡未签字的,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记小过处分。 四、 迟到、早退、旷工
1、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不计处罚。 迟到(或早退)5~10分钟,处以10元罚款。 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处以20元罚款。
不超过半日,视为旷工半日,处以50元罚款。超过半日,视为旷工1日,处以100元罚款。
2、擅自缺勤或未经主管同意,不服从加班安排者,视为旷工: 无故旷工1日,扣发2日工资。
无故旷工3日以上,视情节严重与否,处以扣发当月50%工资处罚。 无故旷工7日以上,视情节严重与否,予以开除处罚。
3、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7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开除。
第二条: 出差
员工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呈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如于上班时间中开始出差者,须填写《员工外出申请》经主管或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未填写者视为未打卡。出差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出差报销费用制度》执行。
第三条 :外出
一、公出办理:员工因公务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经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备案方可公出;如未获准外出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二、私出办理: 员工因个人需要,于上班中离开岗位,4个小时以内经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备案不计处罚,4个小时以外内经部门主管或经理核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填写《员工请假单》视为请假半天。
第四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 一、元旦三天
二、三八妇女节半天(妇女) 三、清明节三天 四、国际劳动节三天 五、端午节三天 六、中秋节一天 七、国庆节七天 八、春节七天
九、因工作需要,公司要求员工于公休假日或法定假日照常出勤,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由公司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公司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十、本公司员工请假及给假规定说明如下: 1、公休假:(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工伤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A、 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行政人事部确认,
3 确认不能出勤者,核给工伤假,工资照发,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以旷工处理。如情况紧急,得以事后补办手续。
B、 员工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指定医院、劳动局等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3、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A、 员工如有私事必需亲自处理,应事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本人主管或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论。续假也应提前办理;
B、事假应提前一天申请,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管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请假3日以内者,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实批准;3日以上者,经总经理核实批准。事后申请按旷工处理,突发事件,可经部门主管查实后给予补假。 C、 事假最少以四小时为计算单位; D、 事假工资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当月工资/26×事假天数
4、病假:(员工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需治疗或休养者,可申请病假。病假带薪) A、 全年病假日数不得超过医疗期。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年以下者为1 个月,工作4年至6年者为2个月,工作7年至10年者为3个月,工作满11年以上者为4个月。逾期者,依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逾期仍不能复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B、请病假逾2日(含)以上者,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员工出具证明或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开具证明(附病情报告)。请病假1天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也可确认病假,未依规定办理手续检举证明者一律以事假或旷工论;
C、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公司依规定记大过一次处分。情节严重者,予开除处理。
5、婚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其本人结婚者可请下列之婚假,只核发基本工资,如员工结婚地点不在昆明,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昆明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路途时间不核发基本工资): A、一般婚假3天;
B、晚婚假7天(女满22周岁,男满25周岁); C、请婚假应附相关单位核发之结婚证明文件。 D、婚假不能分段申请。
6、丧假:本公司员工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后,依下列规定给予丧假,只核发基本工资,如奔丧地点不在昆明,则以下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按距昆明之远近而定,一般往返为2-6天(路途时间不核发基本工资): A、员工之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给丧假5天,只核发基本工资;
B、祖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只核发基本工资。 7、产假、计划生育假:
3 A、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另加10天,只核发基本工资;配偶生育无人照顾,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 B、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依病假规定处理;
C、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假15天,只核发基本工资; E、请产假须事后一个月内提交婴儿出生证。
F、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的工作量。 G、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H、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I、已婚女员工1年内做两次及以上人工流产,只能有一次按病假。 8、探亲假(因行业特殊性,仅外地员工享受):
A、给假标准:员工进入公司实际工作满一年至三年(含第三年)的,方可享有3日探亲休假之福利;
B、从第四年以后,服务期每满一年加1日假期,但探亲假累计最多不超过15日。
C、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探亲假: 1) 试用期员工;
2) 服务年限未满一年者;
3) 全年度申请事假及病假合计数超过14日者;
4) 前一年度曾受大过(含)以上处分者; 5) 前一年度曾有旷工1天(含)以上者。 D、 探亲假核算方式
1) 探亲假以12月31日为结算日; E、探亲休假方式
1)次年休前一年的探亲假 F、探亲休假申请手续:
1) 探亲休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将休假单送行政人事部。 2) 部门主管以上干部探亲休假其核准权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3) 经准假的员工应在休假日前将工作交给代理人;
4) 未进行相关工作移交的,不得休假。 G、员工探亲假期间支付基本工资;
H、员工探亲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得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I、探亲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9、本公司员工请事假、病假如遇例假日或法定节日,则不予计入请假期内; 10、部门主管(不含)以下人员的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主管批准,1-3
3 天(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4天以上者需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的请假均需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其中病假2天(含)以上者如不能提前请假,均需直接打电话给总经理请假,其它假均需提前申请,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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