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点精讲
★★一、征税范围 (4)建筑服务: ①工程服务 ②安装服务
【提示】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
③修缮服务 ④装饰服务
⑤其他建筑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平整土地、拆除建筑物、清理等。
【提示】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 (5)金融服务: ①贷款服务
【提示】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③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 ④金融商品转让
【提示】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提示】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
④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提示】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税。 ⑤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提示】
a.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b.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
⑥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提示】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
⑦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⑧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劳动力外包等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提示】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新增) ⑨其他现代服务。
【提示1】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提示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 (7)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提示1】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
【提示2】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 4.销售无形资产
【提示1】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提示2】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税率为6%。(新增)
5.销售不动产
【提示】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 【提示1】不征收的情形:
(1)非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包括: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
【提示2】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纳,包括: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3】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提示4】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包括: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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