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发包程序批准
一、事项名称: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性规定》
三、实施主体: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 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对外承包土地的会议决议(村民代表签字);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方的资信证明(单位出具法人证书、资金状况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出具有资金状况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注:申请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饿法律
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经过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是合法主体,资信情况清楚,有经营能力;承包合同规范、合法。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成相关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相关政策告知申请人,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受理部门:经管站;办公地点: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80281431。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一、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实施主体: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符合青云店镇镇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青云店镇村民,可依法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建房申请(个人、村委会)、村民建房审批表、个人建房家庭情况人口情况表、村民建房占地及平面图、镇政府审核意见报告书、村民代表签署意见表、申请建房户情况明细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地类证明、四至平面布置图、申请建房户单张照片、1:2000地形图。
(二)受理
1、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定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决定
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村委会填表审核把符合给宅基地条件的人员结构情况报镇规划科,镇政府对审核通过的,报区国土局批准。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受理部门:农村建设规划科;办公地点: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咨询电话:80281489。
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建设工程
一、 事项名称: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三、实施主体: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根据规划或相关政策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撤制村对其集体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其清产核资结果经过区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召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合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当年的收益分配方案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处置集体资产的申请书;区政府关于行政村建制被撤销的批准文件;清产核资结果及区经管站审核、认定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集体资产处置前的当年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讨论会决议(社员代表签字)。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定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四)决定
1、对审定通过的,由受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制发许可通知书送达申办人。对于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对不予批准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办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受理部门:农村土地管理规划科;办公地点: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办
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咨询电话:80281489。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
一、事项名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
二、事项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4号令)
三、实施主体: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符合青云店镇域内规划,并依法取得计划、规化、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取征地批准文件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征地协议书;拆迁补偿资金及土地补偿资金证明;被征地村村民代表关于征地表决同意书;申请房屋拆迁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附图);申请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状况;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审定地价水平或地价评估结果;地上物现状;提出申请审批的请求;法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符合管辖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规范、齐全、真实、有效。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四)决定
对审定通过的,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国土局备案,及时、准确告知和送达申请人。对于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备注说明:受理部门:农村建设规划科;办公地点: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咨询电话:8028148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