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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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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原材料或产品在接收、使用、交付过程中出现混用、误用等错误,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保证产品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标识,是指能够表明产品特性,并能区别于其他产品特征的表示方式。状态标识,是指产品处于测量实施状态下的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标识管理,对其他视觉识别系统无约束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是质量标识的主管部门,负责质量标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仓库负责采购物资的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的标注、记录、维护和管理,对交付过程中的产品标识进行维护。

第六条 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包装要求时,市场部负责以流程的方式,将包装物唛头或图样及提供给生产技术部做为检验依据,市场部负责采购特殊唛头包装物。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对领入产品标识和状态标识的标注、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对过程产品和中转库产成品的标识标注、维护和管理。

第 包装物使用单位对特殊标识的包装做好详细记载,以便于追溯。

第三章 产品标识

第九条 凡进厂的原辅料、燃料、生产工序中的过程产品和入库的产成品都应定置存放,并设立产品标识。

第十条 采购物资的标识

1.有包装的采购物资,在库必须摆放整齐,标识可沿用供方包装物上既有的或重新树立标识牌;没有包装的可采用放置标识牌或使用定置图进行管理,标识的内容为物资名称、批号、产地、检验状态等。

2.散装采购物资,整齐起垛后在显眼位置放置标识牌,标识内容为物资名称、批号、产地、检验状态等。

3.各使用单位按发料单位提供的标识内容对所用物料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 过程产品的标识

1.过程产品的标识采用放置标识牌或使用定置图管理,标识内容为产品名称、批号、数量。

2.若过程产品用固定容器盛装,可在容器上或容器内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为产品名称、批号(罐号)、数量。

第十二条 产品的标识

1.罐装产品的标识可采用在容器醒目处标识,或使用定置图标识,标识内容一般为产品名称、批号、数量。

2.有包装的产品,必须码放整齐,可以包装物的唛头进行标识或者重新树立标识牌。

3.生产单位、检验单位、对产品的标识应保持一致性,即生产记录中的标识内容必须与台帐、样品袋、包装物、入库单、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凡进厂的各种物资、生产工序中的过程产品和入库的产品都应存放在适宜的环境下,防止发生质量变异。

第十四条 产品标识中批号的确定以批号规定为依据,不得私自编写。 第十五条 唛头作为产品的主要标识,其内容包括注册商标、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批号、牌号、净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警示标志及认证标志等,不得私自变更,具体信息见《唛头设计图》。

根据实际需要,包装物的唛头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制作。

第四章 状态标识

第十六条 状态标识的标记方法

1.未经检验状态,产品标记为空白,原材料标记为×△; 2.检验后待判定状态,标记为“△”; 3.检验合格状态,标记为“△√”; 4.检验不合格状态,标记为“△×”。 第十七条 状态标识的标记要求

1.库存物资的状态标识应在库房用标识牌进行标记;

2.过程产品的状态标识应在生产单位采用标识牌或定置图标记; 3.产品的状态标识应在中转库或产品库房、货位进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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