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原辅料、检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建立并执行采购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产品入库前综合部主管应会同品管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 检查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和信息,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 采购食品原辅料、检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 采购需法定检验的原辅料时,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管理员有权拒绝入库,并同时向执行董事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管理员应会同品管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品管员有权
拒绝入库,随即报执行董事作出处理。
第九条 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品管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
第十条 验收完毕,由品管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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