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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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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涉税分析及操作建议
(2011-07-17 1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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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财税疑难
非正常损失 税前扣除 杂谈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正常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的存货非
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是否涉及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对之进行分析。
对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非正常损失则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是否为非正常损失,对于而言非常重要,因它牵涉到是否作进项税转出的问题。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下面我们列举以下几种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供企业参考(当然,也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由于国家产业和市场因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
存货过保持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9月7日税务网上答疑: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运输意外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0年11月1日税务网上答疑: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没有上述的复杂性,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但如前所述,非正常损失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方能在税前扣除。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申报时限
存货非正常损失既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又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纳税人应注意其相关时限。
方面,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应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把握好存货非正常损失确认的时限。例如,食品和药品等有明确保质期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其损失年度为保质期到期日;国有企业财产损失需要进行报批,其损失确认年度为相关的批准日所属年度。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方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则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某企业仓库被盗,损失购进材料20万元,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例如,某纳税人2008年实现利润1600万元,存货损失200万元(含转出的),责任人赔偿20万元,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200-20=1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600-180)×25%=355(万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操作建议
1、存货损失首先要区分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注意仅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
2、存货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转出的计税金额应扣除变价收入。因存货变价收入也应缴纳的。否则存在重复征税,多交。
3、存货非正常损失税务报批应保存、收集必要的证据。 4、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在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报批。
企业以前年度的存货非正常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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